如何起诉施工合同违约当事人?

最新修订 | 2024-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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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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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若是想要起诉施工合同违约当事人,首先需要先收集证明对方确实违约了的证据,然后带着收集到的证据,直接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诉讼请求。通常情形下,施工合同的履行地、被告所在地的法院,都有权受理纠纷。
如何起诉施工合同违约当事人?

一、如何起诉施工合同违约当事人?

1、若是想要起诉施工合同违约当事人,首先要准备起诉状,各项证据材料,包括合同及证明对方违约事实的证据;

2、各项材料准备好以后,到管辖地法院立案厅立案就行了;

3、立案后法院程序如下:立案-庭前调解-庭审(开庭、法庭调查、质证、辩论、最后陈述、休庭),开完庭后便等待领取判决,最后申请执行

相关法律规定:

1、《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民法院管辖。

2、《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二、起诉违约的施工合同当事人需要提交的证据

1、证明当事人(原、被告及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

(2) 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营业执照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 当事人名称在建设工程法律关系成立后有变更的,应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

2、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1)建设工程招标合同、建设工程投标合同、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具有相关资质证据,比如相关建筑施工资质、劳务资质情况;

(4)增减工程量的补充合同或备忘录、现场工程签证单等;

(5)挂靠和被挂靠之间的内部合同;

(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分包、转包合同。

3、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 工程预、决算报告;

(2) 支付工程款的付(收)款凭证;

(3) 当事人对工程量、工程质量共同确认的证据,如工程签证、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结算凭证、质检报告等。

(4)承包人超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资质范围登记的证据;

(5)建设工程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证据;

(6)因工程质量问题,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的证据;

(7)因为发包人原因导致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证据情况,包括但是不限于:发包人提供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证据、发包人提供的设计缺陷证据、发包人指定分包人的相关证据;

(8)合同当事人之间关于质保金约定情况证据、履行情况的证据;

(9)工程造价鉴定报告、工程造价结算协议、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以及合同当事人之间关于计价基础计价标准的适用证据;

(10)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之间关于垫资以及垫资约定情况的证据;

(11)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证据;

(1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擅自使用的证据。

4、提交诉讼请求的计算依据

(1) 支持诉讼请求的计算方法及计算清单,如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的计算清单;

(2) 当事人认为应当向法庭提交的其他证据。

已经签署了施工合同的当事人,若是想要采取起诉的方式来处理违约纠纷,那么可以在掌握了对方违约、违约行为给自己造成损害了的证据之后,向法院起诉。当然,在提出诉讼请求的时候,没有掌握足够多的证据,也是可以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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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期延误违约责任的认定处理
如工程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竣工,发包方会要求承包方承担工期违约责任,承包方会要求发包方赔偿其停工、窝工损失。审判实践中遇到的主要问题是:承包方因发包方在施工过程中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或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技术资料而主张工期顺延权,即其针对发包方的先履行抗辩权能否得到支持?依照《合同法》第283条的规定,发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或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技术资料等,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即享有工期顺延权。但是,当事人常常在合同中就上述情况约定了承包方应当办理工期顺延签证。如果在实际履行中承包方没有办理工期顺延签证,如何认定和处理?笔者认为:
(1)、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方未按合同约定办理工期顺延签证,发生纠纷后承包方主张工期顺延权的,不能简单地据此认定承包方丧失了工期顺延权。因这里主要是考虑到目前建筑市场发包方处于强势,承包方往往在施工过程中很难办到工期顺延的签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承包方能够举证证明其在办理签证的期限内向发包方提出了顺延工期的要求,或者其能举证证明发包方迟延支付工程款情节较为严重而影响了施工进度的,对其工期顺延权主张应予以支持。若承包方不能举证证明其提出过工期顺延的要求,且发包人迟延支付工程款情节较轻,并不必然导致工程进度延误的,则不认定承包方享有工期顺延权。此外,因发包方迟延支付工程进度款而认定承包方享有工期顺延权的,一般工期顺延的期限应当顺延至发包方付清进度款之日止。
(2)、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技术资料,承包方未按合同约定办理工期顺延签证,承包方在诉讼中主张工期顺延权的,一般应予支持。因为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所用原材料、设备、场地、技术资料,承包方就无法进行施工,必然导致工期延误,这属于承包方无法克服的情况,如不支持承包方的工期顺延权请求,既不符合客观情况,也有违公平。
2、工程质量责任认定的有关问题处理
一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或者对导致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的原因及双方责任大小有争议的,如果不能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予以认定,则应委托有相应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二是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依据《合同法》第281条的规定,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改建的,依据《司法解释》第11条的规定,发包人可以根据工程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相应减少支付工程价款。
三是因发包人提供的原材料质量不合格,或提供的设备、技术资料等不符合合同约定,从而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质量缺陷的,则依据《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的精神,该工程质量责任应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此为由拒付或少付工程款。同时,发包人因其过错造成承包人停工、窝工等损失的,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承包人对导致质量问题有过错的,也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四是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竣工验收的工程,承包人仍应依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保修义务和责任。因为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既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义务,也是建筑法所规定的承包人的法定义务,其与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竣工验收工程并无必然联系,对于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承包人也要依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义务和责任。
3、约定违约金数额过高的调整处理
《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由于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当事人违约行为的具体情况很复杂,因此,判断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高,不可能有一个统一而具体的客观标准。在审判实践中,可以根据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进行综合审查判定:
(1)、违约金数额与当事人的实际损失之间的比例;
(2)、违约金数额与合同总价款、当事人未履行价款之间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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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违约金数额与违约方所获得的合同利润之间的比例;
(5)、违约的时间长短。鉴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物金额一般较大,现阶段建筑行业的利润率较低等实际情况,笔者认为,根据《合同法解释(二)》有规定,在无法确定非违约方当事人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超过了合同价款的10%,则可以确定该违约金过高,并予以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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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承担的例外,违约责任中补救措施的限制?
[律师回复] 一.违约责任承担的例外《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的时间内未要求履行。”这里,在出现法律上或事实上的履行不能时,当然不可能再请求继续履行;债权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未要求继续履行的,对方会相信其不会再要求履行,从而产生需保护的合理信赖,保护的方式便是拒绝守约方的继续履行的请求。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时,排除继续履行责任的适用,除为了避免损害基本人权之外,主要是考虑经济上的合理性。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中,包括监督履行的成本过高的类型,而履行费用过高则直接成为排除继续履行请求权的理由。二.违约责任中补救措施的限制此外,在各种补救措施之间,守约方可以选择,但也受有限制,《合同法》第111条规定:“……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及损害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金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这里,对当事人选择的合理性要求,实际上体现了对当事人选择的司法控制,法官在对当事人的选择进行控制时,主要也是基于公平及效益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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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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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履行经济合同的事实,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过错引起的。当事人的过错,可分为故意违约和过失违约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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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以合同对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而依合同法第61条仍不能确定违约责任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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