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后律师做无罪辩护有可能会成功。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所以即使被告人当庭认罪的,只要辩护律师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辩护律师依然可以在庭审过程中,坚持做无罪辩护。
辩护律师应申请休庭,和被告人协商处理。
但事实上,此种情况一旦发生,辩护律师如果对被告人改变诉讼立场的行为(当庭翻供)置之不理,而继续从事无罪辩护活动,这种所谓的“独立辩护”,是无法让人接受的。
因为被告人当庭突然认罪可能有多种原因,有的是因为受到同监所在押人员的影响,有的可能是因为信息不对称的原因产生了某种新的想法,有的则可能受到了个别办案人员的暗示、诱惑、压力甚至威胁。律师面对突然改变诉讼立场的被告人,不问其改变陈述的原因和动机,而旁若无人地继续坚持固有的辩护思路,这是不负责任的。由被告人突然认罪所带来的“辩护方”出现相互矛盾的辩护立场,也会在不同程度上抵消律师无罪辩护的效果,这种辩护根本就是无效的辩护。况且迄今为止,在中国法庭上还很少发生被告人当庭认罪、律师无罪辩护能够获得成功的先例。
如果开庭前辩护律师与被告人达成无罪辩护意见,开庭后被告人当庭认罪的,辩护律师应当申请法庭休庭。休庭后,辩护律师与被告人协商,以达成一致的辩护意见。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辩护律师应与被告人解除委托关系,并向法庭申请退出本案的辩护工作。当然了,辩护律师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辩护律师可以继续进行无罪辩护,但被告人主动解除委托关系的除外。
需要注意的是:解除委托辩护关系的权利是双方的,被告人或辩护律师都可以行使。
通常情况下,刑事被告人在开庭前与刑事辩护律师确定无罪辩护的辩护思路后,不应该当庭翻供认罪。这样做的后果只能是损害自身的合法权益,严重降低刑事辩护律师的辩护效果。若被告人因自身或外来压力,有认罪想法的,也应该及时和刑事辩护律师协商沟通,通过刑事辩护律师尽最大可能维护自身的权益。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后,律师可以做无罪辩护,但是应该提前进行沟通,否则没有任何实际上的效果,也会损害自身的权益,所以在开庭前如果想要认罪认罚一定要事先和律师进行协商,避免律师做无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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