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其他应付款——代扣代缴社保(此为实际代扣社保部分)
2、公司代职工缴纳社保时:
借:其他应付款——代扣代缴社保
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对于社保征缴的规定
第七条 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账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如果对自己的社保帐号不清楚,可以携带身份证到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办理大厅查询。
第八条 企业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九条 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第十条 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法律上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入职后的一个月内办理社保的缴纳事项,涉及到有关事项的处理上,是需要严格基于实际的缴费基数,以及当地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来进行计算的,具体情况可以咨询社保部门来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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