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离职社保怎么办理?

最新修订 | 2024-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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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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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养老保险有个人账户,身份证号就是帐号,辞职后可以有三种处理方式:1、停止交费,形成缴费年限中断,个人账户积累停止,但只要时间不长对今后影响不大。2、由个人全额缴纳,即不中断缴费把过去连同企业缴纳的部分一并自己缴纳,但这样个人负担较重不太合算。3、如果到外地谋职可以办理保险转移手续,到新的就业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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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离职工资什么的都不是问题,最令人担忧的是擅自离社保怎么办?毕竟社保中关系到生活的方方面面,如养老问题、医疗问题、就业问题等等,与自身的现在、未来联系的特别紧密。接下来就由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具体的做法。

1、养老保险有个人账户,身份证号就是帐号,辞职后可以有三种处理方式

一是停止交费,形成缴费年限中断,个人账户积累停止,但只要时间不长对今后影响不大;

二是由个人全额缴纳,即不中断缴费把过去连同企业缴纳的部分一并自己缴纳,但这样个人负担较重不太合算;

三是如果到外地谋职可以办理保险转移手续,到新的就业地区。不管哪种方法,找到新的工作单位都可以续上,在你退休前永远不会作废。

2、医疗保险,也有个人账户,辞职后处理方法基本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里的钱可以在当地继续使用,但目前暂不能转移,国家已经出台了有关转移办法,今年起可以实施。

3、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都没有个人账户,辞职后保险自动解除,但失业保险只要缴费满一年,不是个人原因造成的失业,就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养老保险四大层次

我国的养老保险由四个层次(或部分)组成。第一层次是基本养老保险,第二层次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第三层次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第四层次是商业养老保险。在这种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中,基本养老保险可称为第一层次,也是最高层次。

1、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亦称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它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以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为原则。它具有强制性、互济性和社会性。它的强制性体现在由国家立法并强制实行,企业和个人都必须参加而不得违背;互济性体现在养老保险费用来源,一般由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统一使用、支付,使企业职工得到生活保障并实现广泛的社会互济;社会性体现在养老保险影响很大,享受人多且时间较长,费用支出庞大。   

2.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由国家宏观调控、企业内部决策执行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又称企业年金,它是指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承受能力,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础上,企业为提高职工的养老保险待遇水平而自愿为本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一种企业行为,效益好的企业可以多投保,效益差的、亏损企业可以不投保。实行企业年金,可以使年老退出劳动岗位的职工在领取基本养老金水平上再提高一步,有利于稳定职工队伍,发展企业生产。

3.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由职工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的一种补充保险形式。实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目的,在于扩大养老保险经费来源,多渠道筹集养老保险基金,减轻国家和企业的负担;有利于消除长期形成的保险费用完全由国家“包下来”的观念,增强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和参与社会保险的主动性;同时也能够促进对社会保险工作实行广泛的群众监督。

4.商业养老保险

是以获得养老金为主要目的的长期人身险,它是年金保险的一种特殊形式,又称为退休金养老保险,是社会养老保险的补充。商业性养老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交纳了一定的保险费以后,就可以从一定的年龄开始领取养老金。这样,尽管被保险人在退休之后收入下降,但由于有养老金的帮助,他仍然能保持退休前的生活水平。商业养老保险,如无特殊条款规定,则投保人缴纳保险费的时间间隔相等、保险费的金额相等、整个缴费期间内的利率不变且计息频率与付款频率相等。

国家为保障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为我们提供一定的社会保障。即使就业问题出现差错,我们的相关权益也是有所维护。那么关于擅自离职社保怎么办,结合上文已给出详细的解答,若还有其他疑问,可以随时咨询律图,为您解忧排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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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员工擅自离职的法律危害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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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人单位应如何应对和处理
首先,用人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通知书,限定员工在指定是时间内回公司上班,并提出如限期内不上班的处理措施。
其次,当员工擅自离职达到可以辞退的标准时侯,用人单位应当将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宜公开,并以书面形式送达离职通知书给员工,通知其前来办理交接工作以及离职手续。
至于通知书的送达,用人单位应采取挂号信或形式,将通知书送达至员工信息登记的住址、身份证地址,或者经济联系人地址,并保存好回执。送达日期,以签收日期为标准。若员工不签收,或邮寄信被退回,用人单位应当完好保留邮寄信,如有争议发生,至开庭时方才当仲裁员的面打开邮寄信,以证明用人单位履行了通知义务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愿。必要时,用人单位可以在报纸上登声明。
另外,如果员工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的,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仲裁,要求员工赔偿损失。如果用人单位为员工支付了培训费用,而员工未到期离开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培训费。如果员工未与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就到其他公司上班,造成原公司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员工赔偿损失。

三,如何预防擅自离职的发生
首先,制定规范的企业人力资源规章制度。企业人力资源规章制度中,应当明确员工辞职的,必须提前三十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并办理完相关的交接工作、离职手续,方可离职。同时,制定详细的《员工入职申请表》。表中要求员工填写部分,要包含员工联系方式、现住址、身份证住址、紧急联系人联系方式以及紧急联系人联系住址等。员工入职时,应当让其明确填写以上资料,并注明当以上员工资料、通讯方式、地址等发生变动的时候,员工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否则,一切法律后果、责任有员工本人负责。
其次,在企业人力资源规章制度中,应明确规定因员工擅自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员工应予赔偿并约定赔偿的范围,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要求员工赔偿下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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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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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在有必要的时候,企业应当在员工入职时,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特别是针对一些特殊、敏感、容易接触到公司机密、技术的部门、岗位的员工。同时,应当在企业人力资源规章制定相关的《保密制度》,明确员工的保密义务和责任,使其在离职后仍然负有对企业商业秘密等的保密义务
除此之外,企业在招聘员工的同时,可以同时考虑加强对员工的背景调查(包括学历、身份证等),选择适合、符合本企业企业文化的员工在薪酬制度方面,渐进式、具有吸引性和增长空间的薪酬设计,能加强企业对员工的吸引力同样,良好的企业福利,也能加强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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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最近要进行转租合同相关问题的解决,想请问律师擅自转租房屋无效合同是怎样的,擅自转租有什么后果
[律师回复]
一、房屋转租合同无效是什么房屋转租合同无效是指房屋承租人未经出租人的同意,擅自将承租房屋进行转租的行为。 无效房屋转租合同没有履行的,便不再履行。对于已经履行的无效房屋转租合同,恢复原状的情况应是承租人将房屋退还给转租人占有使用,并将占有房屋期间相当于转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额交付给转租人。就无效房屋转租合同的当事人来说,承租人在订立房屋转租合同时,应该了解转租人是有转租房屋的权利,订立合同时应办理法律规定的登记备案手续。因此,转租合同中的承租人一方主观上有过错是明显的。对转租人一方,其转租行为往往具有两种主观心理状态,其一是明知未经出租人同意或者是故意违反租赁合同擅自转租,二是因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原因而造成擅自转租房屋的情况。转租人也是具有过错的当事人。所以,无效房屋转租合同的当事人双方都依法应当承担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二、房屋转租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规定,承租人将房屋擅自转租,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规定承租人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并可索赔损失。《合同法》也只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房屋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而转租房屋,出租人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这是法律的一致性规定。因为承租人的擅自转租行为,直接违反租赁合同的约定,破坏了出租人对承租人的信任,损害了出租人对房屋的所有权或处分权,造成房屋在客观上形成多层次占有,从而使得房屋的毁损程度的可能性加重,增加了出租人请求返还租赁物的困难。但是,如果该无效的房屋转租合同事实上已经履行完毕或部分履行。在这种情况下,已交付的租金或者尚未交付的租金约定也属于无效约定,是否也应该返还。而房屋租赁的一个特点,就是承租人对他人房屋的使用收益,这种使用收益乃是基于承租人对房屋的实际占有状态下发生的,这种使用收益如果是基于无效合同而取得,也应该属于返还的标的。合法转租是承租人经过出租人同意,将承租的房屋转租他人。非法转租是承租在没有取得出租人同意或者违反租赁合同中不得转租约定的情况下,擅自将房屋转租他人的行为。《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非法转租的租赁合同属于无效后同。根据《民法通则》第引条的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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