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处理物业纠纷原则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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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法院处理物业纠纷是遵循及时原则,合法原则,公平合理原则。在处理物业纠纷的主要采取协商,调解,仲裁,诉讼这四种方式。在业主和物业起纠纷的时候,会努力维护合法业主团体利益的。
法院处理物业纠纷原则是什么

一、法院处理物业纠纷原则是什么

物业管理纠纷处理方式,概括越来有以下几种:

1、当事人各方自选协商和解;

2、各方当事人请求第三人调解,请求政府主管部门行政调解。

3、当事人之间约定仲裁;

4、司法诉讼

以上几种方式孰优孰劣,难作评定,当事人可以自己决定。自选协商和解是双方对话解决纠纷的方式,而后面三种则是借助第三方解决纠纷的方式。

二、物业管理费纠纷调解处理的原则

1、引导物业公司运用正当手段维护权益

有些物业公司在业主欠交物业管理费时,会采取断电、断水、限制业主进出物业使用区域、对业主进行罚款或表示在物业管理过程中给业主造成损害不承担任何责任等措施,迫使业主履行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义务。这些做法缺乏合法性,不宜提倡。在调处这类纠纷时,应向物业管理公司指出,业主违约拒绝交付物业管理费用的,物业管理公司应采取书面督促或公力救济等合法手段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不应采取上述不当的方法进行所谓的自力救济,否则会构成侵权责任

2、利用“滞纳金”的杠杆作用平衡利益

物业管理合同大多约定,业主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的,物业公司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按应交纳费用的一定比例加收滞纳金。实践中,物业公司在主张物业管理费时,往往同时主张业主欠交物业管理费所产生的滞纳金。有时因业主长期拖欠物业管理费,滞纳金的数额亦不菲。所以在调处纠纷时用好“滞纳金”这根“杠杆”,对平衡当事人利益、平息矛盾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具体方法上:一是根据业主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主观过错程度、欠交数额、物业服务是否具有瑕疵等情况,视不同情形促使物业公司主动放弃部分或全部滞纳金,以尽快解决纠纷;二是结合滞纳金的计算数额,如果已经超过物业管理费本金的,就要引导物业公司放弃超出本金部分的滞纳金,以使双方利益趋于平衡

3、区分业主拒交物业管理费是否具有合法理由

有些业主拒交物业管理费有一定的合法理由,大多表现为物业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如未打扫小区卫生、保安未履行岗位职责等,引起业主不满,以拒交物业管理费的方式予以抵制。此时应认识到,依照《民法典》规定,业主可以行使与对方违约程度相适应的合同履行抗辩权,即在物业公司不履行义务或不适当履约义务时,减少或免除物业管理费的支付义务。但该抗辩权行使的范围究竟有多大,应结合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物业公司实际履行情况、物业公司是否具有过错等因素综合考虑。在调处时,应在分析利弊的基础上,引导当事人自行协商,找到平衡点。如果业主拒交物业管理费无合法理由的,应做好其思想教育工作,使其对自己的行为后果产生合理预期并补交物业费

三、物业管理费纠纷概述

物业管理合同是长期性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业主与物业公司容易产生纠纷,尤其业主以物业公司提供服务和管理的质量不合格而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的情况较为常见。这类纠纷又可依据业主拒绝交费的理由能否成立,可分为三种情况。

一是业主拒绝交费的理由能够成立。物业公司在履行物业管理合同的过程中,如果确实存在小区环境脏乱差、治安保卫形同虚设、物业报修无人应答等情况的,业主在物业公司整改完毕之前拒绝交纳相应的物业管理费,是对物业公司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一种应对措施,是依法行使合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为,不构成违约。如果物业公司除非已按法定和约定的要求进行了整改,业主则应交纳物业管理费。

二是业主拒绝交费的部分理由成立。物业管理公司基本履行了管理服务义务,但在某些方面确有缺陷,如保洁工作、车辆停放管理等存在较大的问题。在此情况下,如果物业管理费是分不同项目收取的,业主仅能就物业公司未尽职责部分的费用行使抗辩权,而不能以拒交全部物业管理费用的方式行使抗辩权。如果物业管理费无法明确区分为不同项目,则可根据物业公司未尽职责的具体情况酌情降低支付物业管理费。需要注意的是,在存在上述情况的场合,业主补交所欠物业管理费时一般无须支付滞纳金。

三是业主拒绝交费的理由不能成立。物业管理行业属于微利行业,带有一定的公益性质。在物业公司按法定或约定的标准提供了物业服务后,如业主仍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是对物业管理合同的违反,损害了物业公司的合法利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此,物业公司有权要求业主交纳物业管理费,并按合同约定支付滞纳金;在合同对滞纳金无约定的情况下,可要求业主按照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法定标准支付滞纳金。

在于物业起纠纷的时候,应该合理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对于物业所做的不合理,不合法行为应该向相应的部门举报或者起诉,不应该采取消极,不配合的态度来加大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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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物业管理纠纷处理的原则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商业物业管理纠纷处理程序 (一)物业管理纠纷仲裁处理的一般程序是: 1、一方当事人向待定的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 2、委员会于收到申请书后5日内决定立案或不立案; 3、立案后在规定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4、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答辩,双方按名册待定仲裁员。普通程序审理 时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双方各选一名,仲裁委员 会指定一名任首席仲裁员;案情简单、争议标的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一名仲裁员审理; 5、开庭:庭审调查质证、辩论、提议调解; 6、制作调解书或调解不成时制作裁决书; 7、当事人向申请执行。 (二)物业管理纠纷的诉讼、 当事人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民事、行政纠纷是较常见的方式。诉讼的管辖是人民。与仲裁明显不同,人发对已提交诉讼的当事人管辖是强制性的。物业管理民事纠纷的诉讼程序大体上有以下几个骤: 1、当事人一方(原告)提交状,到; 2、立案后将状副本送达被告; 3、被告提交答辩状; 4、开庭:调查、辩论、调解; 5、制作调解书或一审判决书; 6、双方均不上诉,则判决书生效;或一方不服提起上诉,进入第二审程序; 7、第二审审理:制作二审调解书或下达二审判决书,此为终审判决,不得上述; 8、最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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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如何处理,纠纷处理的原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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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坚持原则主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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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举证责任规定并非将按照一般分配原则分配给当事人的证明责任全部加以倒置,而是根据具体情况对某些事实的证明责任予以倒置,关于损害事实的证明就没有倒置,仍然有受损害的一方加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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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地位平等在收养问题上,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完全平等的。收养是一种变更和创设亲属关系的行为,必须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强迫,否则就是对公民人身权的侵害。因此在调解收养纠纷时,要让双方当事人明确在不平等基础上强行建立收养关系,不符合收养关系当事人的利益,不利于收养关系的稳定。
2、双方自愿和协商一致收养当事人在平等的基础上,必须遵循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当事人在收养问题上往往有浓厚的感情因素。生父母愿意将子女,收养人有收养子女的愿望,收养才能成立。所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是收养得以成立的前提,对建立稳定的收养关系有着重要的作用。
3、保护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保护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同样也适用我国收养制度。调解收养纠纷时,
首先必须考虑是否符合子女利益,因为收养使儿童的生活发生了重要的变化,直接关系儿童的健康成长和合法权益。如收养关系成立后,在被收养人成年前,收养人不得随意解除收养关系。
其次要考虑是否符合老人的合法权益。如收养关系解除后,成年养子女对抚养其成年的养父母的赡养义务,并不因收养关系的解除而解除。如果成年养子女对养父母有虐待、遗弃行为,养子女还应补偿生活费和教育费。
4、不得违反法律、政策和道德收养子女既关系着当事人的权益,也关系着社会的利益。因此,成立收养关系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政策和道德。例如,当事人不得有诈骗行为,不得违反计划生育和户籍管理的规定,不得借收养为名从事违法活动等。我国《婚姻法》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违法收养不发生收养的效力。很多时候收养纠纷的产生都是因为没有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由此导致了收养关系的不合法,那么在产生纠纷的时候处理起来也比较的麻烦。希望通过小编的解答,大家能够知道调解处理收养纠纷具体的原则有哪些。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不妨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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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婚约的处理原则是什么
(一)订婚不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和手续法律不提倡订婚但是也不禁止订婚,是否订婚由当事人自愿决定。但是,任何人不得强迫当事人订婚。
(二)婚约没有法律效力只有双方完全自愿才能履行;双方同意解除婚约的,可以自行解除;一方要求解除婚约,并不必须征得对方同意。
(三)因为婚约引起的财产纠纷,诉到一般会受理的考虑是解决财产问题,而不是特别指向婚约。
二、因订婚引起的纠纷有哪些对于因订婚引起的纠纷,可以分为两类:
(一)人身方面的纠纷对于人身方面的纠纷,不予受理。例如,一方当事人要求履行婚约或者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财产方面的纠纷对于因婚约引发财产纠纷的,应当受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处理因解除婚约或者终止恋爱关系而引发的财产纠纷时,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1.对于借订立婚约而进行买卖婚姻的财物,收受财物的一方为非法所得,交出财物的一方其财务实质是进行非法活动的工具,应判决收缴国库。
2.对于以恋爱、订婚之名,行诈骗财物之实的,除构成诈骗罪以外,还应将诈骗所得财物全部归还被害人。
3.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的,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4.对恋爱或者订婚期间一方主动赠与对方的财物,在婚约解除或者恋爱关系终止时,应视情况分别处理。如为增进感情而赠与对方价值不大的财物,按照赠与关系处理,一般不予返还;如以结婚为目的而为的价值较大的赠与,可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不能缔结婚姻的情况下,应允许赠与方主张返还的请求。
房地产纠纷法院受理原则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哪些房产纠纷不受理房地产案件属于人民民事审判庭审理,民事诉讼法规定,有关不动产的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专属管辖,因此在不动产的诉讼中,不能约定管辖,也不可以向被告所在地。目前,有三种案件不受理: (1)历史遗留的落实房产政策问题; (2)通过行政划拨调整来的房产; (3)单位与职工的分房、腾房、占房的纠纷。 二、处理房地产纠纷的原则有哪些人民在处理房地产纠纷时一般会遵循下列原则: (1)有利于房地产业健康发展,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促进交易成功。 (2)依法保护合同的原则,契约至上,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严格掌握合同的解除。只要不是根本性的违约,并且一方提出要求的,不支持解除合同的请求。 (4)历史遗留问题,从轻解决。《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以前的行为,不以现存的法律严格规范。 (5)安全原则,工程质量问题,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不得判令交付。 (6)对应当履行的法律批准手续,如未履行,因此应当判令合同无效的情况,只要在诉讼期间补办了批准手续,仍按照有效处理。如开发企业不具备开发资质,建筑企业不具备承包资质,土地使用权转让没有交清土地出让金或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无偿划拨的土地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或未缴纳出让金,农村集体的土地未通过国家征用,等等。上述违反法律规定、欠缺法定要件的情况,只要能在诉讼期间弥补所欠缺的法定要件,即可以按照有效处理。
合同纠纷调解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有关合同纠纷调解的基本知识是如何的 1、什么是合同纠纷的行政调整? 是指合同管理机关(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调解。这种由行政管理部门的调解,叫做行政调解。 行政调整与仲裁中的调解不同之处表现在: 行政调解与仲裁和诉讼调解比较,程序简便,方法灵活,解决纠纷比较及时;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由当事人自行履行,但是,如事后有一方反悔的,仍有权依照合同中约定的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而仲裁中的调解和诉讼调解,则都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自动履行调解协议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申请强制执行。 2、行政调解的原则有哪些? 行政调解必须坚持四个原则: (1)公平的原则 是指负责行政调解的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坚持公正的立场,秉公处理合同纠纷。对双方当事人不论单位大小,是本地还是外地,在调解地位上要一视同仁,不得偏袒某一方面。 (2)合理的原则 是指在调解中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对待发生的纠纷,坚持调查研究,说服教育,以理服人。 (3)自愿的原则 是指进行行政调解时,就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不同意行政调解的,应指导、督促他们及时申请仲裁或诉讼。 (4)合法的原则 是指负责调解的部门要充分运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依法调解,不能充当“和事佬”,无原则的“抹稀泥”。调解成功后,应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的内容须符合法律和政策的规定。 3、行政调解的机关、地点和有关手续主要有哪些? (1)行政调解机关:主要指区、县工商行政管理(所)和区、县的业务主管部门。双方当事人不在同一个区、县的,原则上由合同纠纷发生地或被诉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调解。 (2)行政调解的地点:应贯彻方便当事人参加的原则,可以在调解机关进行,也可在当事人所在地进行。 (3)行政调解的手续;一般应先由当事人递交书面申请,纠纷简单或当事人要求紧急的,也可由当事人口述,调解人员做笔录代申请书。通知对方当事人参加调解,可以采取书面通知,也可以电话等形式。调解达成协议,可以制做行政调解书(有的也可以不制做),由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以备存案。 具体行政调解程序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79号令即《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4、当事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调解合同争议应当符合哪些条件?哪些调解申请不能受理? 答:申请调解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调解请求和事实根据; (三)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调解的受案范围。 有下列情形的,调解申请不能受理: (1)已向人民的; (2)已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 (3)一方要求调解,另一方不愿意调解的。 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合同争议的调解属于何种性质? 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合同争议进行行政调解,是在当事人自愿基础上,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下,以调解方式解决合同争议的一种形式。它既不同于仲裁机构的仲裁,也不是一种行政处理办法。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调解申请,必须以当事人双方自愿调解为前提,一方不愿调解的,工商机关不能受理;在调解中,一方当事人不愿继续调解的,应当终止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不得用行政手段强制当事人接受调解或强制执行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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