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税收强制执行文书是通知纳税人需要缴纳税款,书面通知开户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缴纳税收是公民的义务,税务机关会对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强制执行。
税收强制执行的措施:有两种
一是书面通知开户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滞纳金、罚款。
二是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罚款的商品、货物或其它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或者罚款。
其它财产在《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中第五十九条中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所称其它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
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属于税收征管法所称的个人及其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实施范围:
税收制执行措施的实施范围包括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
《税收征管法》明确了税务机关对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都可以实施强制执行措施,但时限和程序有所不同。与税收保全措施不同的是,强制执行措施不论在征收环节、管理环节还是在检查阶段实施,都是对已超过纳税期的税款进行追缴,都是与滞纳金一同执行。(如征管法三十八条执行税收保全的时候由于是当期的税款不包括滞纳金,只针对税款,但如果保全期过后仍不缴纳的在执行强制执行措施时就应包括滞纳金。那么对五十五条所涉及的,以前期的税款进行追缴的本身就含有滞纳金,在执行强制执行措施时就包含滞纳金)。
需要强调的是:
对罚款的强制执行追缴必须等复议期满和起诉期满后才能执行。(复议期限为60天、起诉期限为三个月)那么也就是说得在90天后才能对罚款进行强制执行。
税收强制执行的程序:
针对税款、滞纳金的(有两种)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简易程序:
《税收征管法》第55条规定,“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期的纳税情况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它财产或者应税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税收强制执行措施,而不必先责令限期缴纳。
一般程序:(征管法第40条)
第一步:责令限期缴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在规定的期限未缴纳或解缴税款或提供纳税担保的,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
第二步: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责令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审查批准,可以强制执行。
第三:在强制执行措施中,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等行为具有连续性,即扣押,查封后,不再给纳税人自动履行纳税义务的时间,税务机关可直接拍卖、变卖,以其所得抵缴税款。
纳税人不缴纳税款或者是拖延税款、或者是偷税漏税的,税务机关会通知纳税人或者是纳税单位缴纳税款、罚款或者滞纳金,收到收到税务强制执行文书就是通知纳税人缴纳的意思,如果不缴纳税务机关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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