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委托物的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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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占有委托物的规定是:占有委托物是指占有人基于契约关系而保管委托人的东西。原权利人拒绝履行或不能履行维持物的使用价值的义务时,占有委托物的借用人、承租人或保管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代替原权利人履行义务,以使物能够被借用人、承租人有效使用。
占有委托物的规定是什么?

一、占有委托物的规定是什么?

占有委托物是指基于合法契约关系由承租人、保管人等实际占有的属于出租人、委托人所有的物。

占有委托物的借用人、承租人或保管人将借用物、租赁物或保管物交付他人修理、运输等,往往基于两种情况:一是在原权利人拒绝履行或不能履行维持物的使用价值的义务时,占有委托物的借用人、承租人或保管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代替原权利人履行义务,以使物能够被借用人、承租人有效使用。

二、无权占有没有留置权

无权占有是有留置权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可以行使留置权。由此可见,留置权也适用善意取得。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无论债务人是无权处分还是非法占有,只要债权人是善意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都可以行使留置权。

三、占有改定可以设立质权吗

1、交付作为动产质权的生效要件,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作另外的约定,否则无效。创设质权的行为应当公示,公示是质权的生效要件。质物依其性质可以移转占有的,应当交付,不能以占有改定方式设定质权。

2、如许设定人仍继续质物之使用收益,而成立质权,则等于无公示方法的动产抵押之设定,不免有害于善意取得其物之所有权或质权之第三人利益,而动摇一般动产交易之安全,故民法规定质权人不得使出质人代自己占有质物,禁止以占有改定之方法,以设定质权。

故以占有改定方式设立质权行为无效,应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从上面的几点情况来看,占有委托物是指占有人基于契约关系而保管委托人的东西。

随着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合同的类型也在不断的上升,例如我国的委托合同质押合同等,此时我们应当注意相关的合同签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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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财产争议案件

普通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在6000—100000元之间协商收取;外地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代理费不低于20000元。

(2)法律文书案件

代为撰写、修改、审查法律文书,根据法律文书的性质、难易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每份文书在600-2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3)律师见证

根据法律文书的性质、所需时间等因素,按每件2000-10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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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办公证的事务不同,每件1500-3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5)律师函及法律意见书

为委托方出具律师函或法律意见书,根据相关事务难易程度、使用目的、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协商收费,每份为1500-20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2、刑事案件收费

(1)侦查阶段(含检察院自侦):6000-18000元人民币;

(2)审查起诉阶段:6000-300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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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代理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6000-60000之间协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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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民商案件收费

(1)争议标在10万元以下部份:收取7%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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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物业管理的转委托和转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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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委托的概念以及成立条件转委托是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在必要时将代理事项的一部分或全部委托给第三人代为实施的行为,又称“复代理”。转委托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必须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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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何理解物业服务的转委托《物权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受业主的监督。”可见,在物业管理关系中,物业服务企业是受托人,接受业主的委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一般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应亲自为物业管理。《合同法》第四百条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民法通则》第六十八条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在一般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受托人未经委托人同意或事后未取得委托人追认,是不可以将委托事务转托给第三人的。但在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由于业主人数众多,物业服务企业要取得所有业主的同意方可转委托在事实上难以做到,所以《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不经业主同意而进行转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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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委托人转委托有哪些具体规定?
被委托人转委托,首先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被委托人、转委托人和委托人三方共同签订书面转委托协议,成立生效后方具备法律效力,如果被委托人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作出转委托的行为,不具备法律效力并且对于造成的转委托的第三人行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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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订立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物业公司能否进行转委托?
[律师回复]
一、如何订立物业服务委托合同
1、要充分了解签约对象的主体资格。当前各种经营单位的性质和种类比较复杂,管理不到位的现象比较普遍。为防范欺诈行为,减少交易风险,有必要考察双方的主体资格、履约能力、信用情况等,查看对方的营业执照、年检证明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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