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由于该条文简单、笼统,又缺少相应的司法解释,因此认识并不统一。有人认为该条规定的实体权利(包括物权、债权和其他财产权),带有财产性质的人身权也是诉讼时效的客体。另有人认为,依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一切民事权利所生之诉权均适用诉讼时效,因此诉权应作为诉讼时效的客体。也有人认为,诉讼时效的客体仅应适用请求权,请求权以外的权利,如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不属诉讼时效的客体,不适用诉讼时效。
合同效力是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产生的约束力。合同的效力可分为四大类,即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合同的效力,有狭义概念与广义概念之分。
狭义的合同的效力,是指有效成立的合同,依法产生了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依《民法典》的建构逻辑,合同的订立是规范缔约当事人之间如何达成合意,合同的效力则是进一步规范当事人的合意应具有怎样的法律效力。合同自由是《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和灵魂,只要当事人间的合意不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当事人的意志即发生法律效力。一般而言,我们所讲的合同的效力,通常指的是狭义的效力概念。
广义的合同的效力,则是泛指合同所产生的所有私法效果。在《民法典》上,不仅有效成立的合同能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无效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可撤销的合同,也会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合同在条件或期限成就前也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广义的合同的效力,还可以包括有效的合同违反时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其所承担的义务,如果当事人不履行其义务,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此一责任的产生虽然不是当事人所预期的效果,但也是基于合同所产生的,应属于广义的合同的效力的范畴。
针对于合同效力纠纷的问题,首先双方之间可以根据合同的实际约定来确定该合同在何时进行有效,如果协商不下的话,再向法院进行诉讼。在提起法院诉讼时,可以咨询相关的律师,来询问是否符合诉讼的条件,并且律师会对其进行进一步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