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附期限生效合同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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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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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二手房买卖附期限生效合同规定是期限到达之日起就发生法律效力,当然了也必须要符合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所规定的其他合同生效的要件,也就是说合同的主体必须是符合我们国家法律规定,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手房买卖附期限生效合同规定是什么?

一、二手房买卖附期限生效合同规定是什么?

二手房买卖附期限生效合同规定是期限到达之日起就发生法律效力

1、合同当事人必须符合主体资格

2、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表意真实。

3、房屋买卖不得违反政策、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不能交易的房产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三、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注意事项是什么?

1、房屋手续是否齐全

最好选择有房产证的房屋进行交易。房产证是证明房主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惟一凭证,没有房产证的房屋交易对买受人来说有得不到房屋的极大风险。

2、房屋产权是否明晰

如果只是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有继承人共有的、有家庭共有的、买受人与其签订的买卖合同未在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一般是无效的。有些房屋有好多个共有人,如有夫妻共有的,对此买受人应当和全部共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3、交易房屋是否在租

如果买受人只看房产证,只注重过户手续,买受人极有可能得到一个不能及时入住或使用的房产。因为我国包括大部分国家均认可“买卖不破租赁”,也就是说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对抗在先成立的租赁合同。这一点在实际中被很多买受人及中介公司忽视,也被许多出卖人利用从而引起较多纠纷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如果购买二手房签订的是付期限生效的合同,那么在合同当中所约定的具体的期限到来的那一天就开始发生法律效力的当事人,其内容不能够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否则也是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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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合同过户登记才生效吗?
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产权过户登记不是二手房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不动产物权变动仅是不动产变动债权合同的履行效力所致,不动产物权过户登记也是合同的履行行为。既然过户登记是合同的履行行为,则在本质上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判断,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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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附期限生效合同,什么是附期限终止的合同?
[律师回复]
1、效力待定合同是合同处于不确定状态,其效力有赖于第三人表示同意还是不同意。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2、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明火执仗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可撤销合同,撤销权变更权因须以诉为之,如久拖不行使,将影响相对人的利益和法律秩序的稳定。合同法明确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鬲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或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则撤销权消灭。
(3)附期限的合同,分为附生效期限的合同和附终止期限的合同。前者,自期限届到时生效;后者,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4)附条件的合同,分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和附解除条例的合同。前者,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后者,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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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有效期限是多少?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所谓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是否成就来作为合同的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根据。
二、合同中所附的条件可以分为如下两类:一是生效条件生效条件也被称为延缓条件,它是指限制合同效力发生的条件。如果合同附有生效条件,则合同在成立以后还不能立即生效,必须待生效条件成就以后,合同才能产生效力,当事人才可以实际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二是解除条件解除条件也被称为消灭条件,它是限制合同失效的条件。如果合同附有解除条件,则合同已经实际发生效力,只有在条件成就时合同才失效,如果条件不成就则合同将继续有效。在附条件的合同成立以后,在条件未成就以前,当事人均不得为了自己的利益,以不正当的行为促成或阻止条件的成就,而只能听任作为条件的事实自然发生。这里所说的不正当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道德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以作为或的方式促成或阻止条件的成就。例如,甲乙双方在租赁合同中规定,如果甲之子从外地回来,乙应搬出另租房屋,该条件属于解除条件。乙不得采取任何不正当的方式阻止甲之子从外地回来,否则,根据《合同法》第45条:“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也就是说如果乙采取不正当的方式阻止甲之子从外地回来,视为解除条件已经成就,该合同应当解除。法律作出此种规定的目的在于制裁不法行为人,保护善意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合同生效,则指具备有效要件的合同按其意思表示的内容产生了法律效力。在大多数的情况下,合同成立时具备了生效的要件,因而其成立和生时间是一致的。一般认为,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是:
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这实质上是法律对合同主体资格作出的一种规定。主体不合格,所订立的合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合同主体,无非是自然人和非自然人两类。非自然人作为合同主体,主要的行为能力。自然人作为合同主体,其合同行为能力的有无,应根据其民事行为能力的状况来确定。
2、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这是合同有效的另一个要件。所谓意思表示真实,是指当事人在缔约过程所作的要约和承诺都是自己且真实意志的表现。在正常情况下,行为人的意志,就是与其外在的表现相符的。但是,由于某些主观上或客观上,也可能发生两者不相符的情形。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是合同生产要件中最为重要的一个。合同欠缺合法性,没有补救的余地,只能归于完全地效。合同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其所指包括合同的目的和内容两个方面,即合同的目的和内容都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这里所说的“法律”,既包括现行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中的强制性也包括国家政策的禁止性规定和命令性规定。
附期限合同生效的条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附期限合同生效的条件有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也就是说,条件不是现实存在的,而是属于尚未发生的客观不确定的事实,可能实现也可能不实现,条件具有不确定性。
2、条件是由当事人设定而非法定的。
作为条件的事实必须是当事人自己选定的,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而不是由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它是合同中的任意条款而非法定条款。
3、条件必须是合法的。
当事人不得以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事实或有损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作为合同的附条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条件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民事行为无效。
4、条件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违法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如双方当事人不能约定某人杀死某人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生效条件是指使合同的效力发生或者不发生的条件。
在此条件出现之前,也即本条所说的条件成就之前,合同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当此条件出现后,即条件成就后,合同生效;当条件没有出现(或成就),合同也就不生效。
附条件和附期限都属于法律行为的附款,是指当事人对于法律行为效果的发生或消灭所加的限制。
《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5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为该民事行为无效”。
《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第4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1、未办理特定手续的合同未生效的法律后果
我国最高人民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9条规定:“依照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生效的,在一审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应当认定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2、恶意阻碍附生效条件合同生效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如果是恶意阻碍合同生效的,合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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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有必要请二手房律师吗
不需要。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买卖合同后,可以一起去申请办理过户手续。如果流程不熟悉就找一个靠谱的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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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附期限合同生效的条件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也就是说,条件不是现实存在的,而是属于尚未发生的客观不确定的事实,可能实现也可能不实现,条件具有不确定性。
2、条件是由当事人设定而非法定的。
作为条件的事实必须是当事人自己选定的,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而不是由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它是合同中的任意条款而非法定条款。
3、条件必须是合法的。
当事人不得以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事实或有损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作为合同的附条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条件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民事行为无效。
4、条件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违法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如双方当事人不能约定某人杀死某人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生效条件是指使合同的效力发生或者不发生的条件。
在此条件出现之前,也即本条所说的条件成就之前,合同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当此条件出现后,即条件成就后,合同生效;当条件没有出现(或成就),合同也就不生效。
附条件和附期限都属于法律行为的附款,是指当事人对于法律行为效果的发生或消灭所加的限制。
《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5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为该民事行为无效”。
《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第4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1、未办理特定手续的合同未生效的法律后果
我国最高人民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9条规定:“依照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生效的,在一审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应当认定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2、恶意阻碍附生效条件合同生效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如果是恶意阻碍合同生效的,合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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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工程买卖合同发生纠纷怎么处理?
工程买卖合同双方发生纠纷的,建议还是先和对方协商和解或调解,这样可以节省很多时间(例如诉讼)和精力,如果能够协商解决,以后双方还有合作的时候更好,是解决工程买卖合同纠纷的首选;如果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的,双方达不成和解的,可以双方签订仲裁协议,然后到仲裁机构那里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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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你好,我朋友跟我说他最近遇到了合同上的纠纷,然后就想跟大家咨询一下附期限合同效力如何?
[律师回复]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根据本条的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附期限,即附期限的合同。所谓附期限的合同,是指附有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者终止的合同。所附的期限就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将来确定到来的某个时间。
1、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的特征,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一定的期限,把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生效和失效的根据,期限的到来是当事人所预知的,所以期限是确定的事实。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确定的事实只能在合同中附期限,而不能附条件。
2、附期限合同中的附期限可分为生效期限和终止期限。本条规定,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1)生效期限又可称为始期,是指以其到来使合同发生效力的期限。该期限的作用是延缓合同效力的发生,合同在该期限到来之前,其效力处于停止状态,待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才发生。
(2)终止期限是指以其到来使合同效力消灭的期限。附终止期限合同中的终止期限与附条件合同中的附解除条件的作用相当,故其又称为解除期限。
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可以是一个具体的期日,如某年某月某日;也可以是一个期间,如“合同成立之日起5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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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避免二手房一房二卖
1、购房者要确保业主已经签收定金通常情况下,在房屋中介处相中了房屋后,购房者会被要求签订一份定金合同,并收取定金,以确保业主不会将房屋转卖给他人。2、购房者要调查所购房屋产权,3、购房者还需要注意,在交易中心登记后再向业主支付首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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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想知道关于刑事附带民事有时效诉讼期是怎样的。我们公司因为被怀疑涉及洗钱所以被起诉了现在我们找清楚是合作公司陷害我的所以我想了解一下关于这方面的,谢谢
[律师回复] 2006年8月,唐某家遭入室盗窃,在追盗过程中,被盗贼刺成重伤,住院治疗花费一万多元。但盗窃犯一直潜逃在外,直到今年7月才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原来是邻街青年何某所为,因何某一直逃跑在外,下落不明,唐某就未能要求何某给予民事赔偿,听说法律规定,在行使案件中受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只有一年,不知是否超过了刑事附带民事的诉讼时效,于是找到云南中天律师事务所寻求律师咨询。
刑事附带民事的诉讼,是刑事民事合并之诉,因此,必须遵循刑事程序优先原则,即当刑事法律的规定与民事法律的规定相冲突的时候,应当优先适用刑事法律的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9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这就说明,被害人只要在刑事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就应当认为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就没有超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提起的时效,而不必受单纯民事诉讼时效的限制。
本案中,因何某犯罪后逃跑,公安机关未能及时破案,导致唐某不能随之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当何某被抓捕归案后,一审判决尚未宣告前,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的,没有超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理应得到法院的支持和保护。
你好,我想请问下您关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有限制吗?我们公司之前起诉合作公司欠钱不还诈骗行为现在判决了我们不服还想起诉所以我想了解一下,谢谢
[律师回复] 民法中的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必须在法定期间内行使诉讼权利,否则将因此丧失胜诉权的法律制度。当事人行使诉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是法院在案件审理中需要查明的重要案件事实之一。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普通诉讼时效为两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等的诉讼时效为一年;诉讼时效的起算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那么,这一规定是否适用及如何适用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的民事诉讼部分呢?
  在实践中遇到这样一个案例:2000年3月,被告人张某因琐事将其邻居周某打成重伤,后逃跑。当月,公安机关接被害人报案,经审查将该案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2002年12月,张某在外地被抓获归案。2003年4月公诉机关将该案起诉到法院,被害人周某受告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该案审理中,被告人的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认为,被害人在权利受到侵犯三年后才提起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而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则认为应适用“先刑后民”原则,在刑事案件没有得到处理之前,民事部分应当中止,诉讼时效也中止,在案件提起公诉时诉讼时效才继续计算。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民事诉讼部分的审理,既要执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又要看到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案件,要针对其特点进行分析判断。
  一方面,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其诉讼时效的计算仍要遵循民法中诉讼时效的要求。就本案而言,应确立以下事实和基本认识:
1、被害人是遭到其邻居所伤,其当时就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并知道明确的侵害人;
2、该案属于身体受到伤害的侵权赔偿案件,其诉讼时效为一年;
3、民事诉讼不能以被告逃跑在外为理由而怠于行使权利,这一情况并不是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理由,否则同样要受到诉讼时效的约束。可见,本案中附带民事部分的诉讼时效仍应从权利受到侵害时即2000年3月起算,且其诉讼时效为一年,除非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提出应适用“先刑后民”原则,在刑事案件得到处理之前民事部分应当中止,且诉讼时效也中止的诉讼理由。对此,笔者认为是不能成立的。所谓“先刑后民”原则,它是法院为了保证不同程序对同一事实的认定不出现冲突和重复,而在案件处理的程序上的设定。“先刑后民”原则本身并不是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理由。而且,本案当事人根本没有提起民事诉讼,在没有两个诉讼存在的前提下,根本就谈不上“先刑后民”。而如果当事人已经提起民事诉讼,即使法院裁定中止,也是诉讼时效中断的理由,而不是诉讼时效的中止。
  另一方面,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我们也要看到其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的特点,从而能够有针对性地分析判断。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告诉对象的不同。一般的民事案件当事人都是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因为它本身涉及刑事案件,在案件的处理上必然要向公安机关报案,我们可以想象,当事人报案的目的不仅是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也是为了在民事损失上能够得到处理。那么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行为应认定为诉讼时效的中断。
2、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开始日期不同。一般的民事案件,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具有即时性,该事由消失后即开始重新计算时效,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由于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即开始侦查和缉拿犯罪嫌疑人,由于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可以认为被害人对权利的主张也处于持续状态,不能认为其怠于行使权利。因此,直到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归案并审查起诉,诉讼时效才能重新计算。这与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是一致的。可见,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特点来看,本案中附带民事原告人的起诉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因为其间经历了一段较长时间的诉讼时效中断状态。只有在公诉机关提起公诉时开始一年后没有提起民事诉讼的,才能认为超过诉讼时效。
  另外,认为,如果案件中被害人的伤情不是重伤,而是轻伤,依法属于自诉案件,那么,假如被害人以被告人外逃为理由在一年内既不提起诉讼也不向公安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报案,则即使刑事部分没有过追诉期限,民事赔偿部分依法也超过了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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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避免二手房一房二卖
1、购房者要确保业主已经签收定金通常情况下,在房屋中介处相中了房屋后,购房者会被要求签订一份定金合同,并收取定金,以确保业主不会将房屋转卖给他人。2、购房者要调查所购房屋产权,3、购房者还需要注意,在交易中心登记后再向业主支付首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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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两限房可以买卖吗,两限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一、两限房可以买卖吗两限房,是指两限就是限制价格,限价不是死价,它的价格有个上限,也就是不论你卖多少,都不能超过这个价格。依据规定规定,限价房购房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未满5年的,不得出售,确需出售的政府折旧后回购。满5年的,购房人应按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限价房价格之差的35%上交土地收益金,上交后可以转让。
二、两限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对于两限房,其不同于经济适用房,从其土地属性而言,经济适用房所用的土地是国家以划拨方式无偿提供给开发商使用的,而两限房的用地是政府以竞地价、竞房价的方式出让给开发商的,由此可见,二者的土地使用权的属性是不相同的,因此,两限房不应存在“补交土地出让金”问题。但两限房应受5年内不得转让的规定约束,且其转让须应按照市有关部门公布的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和限价商品住房价格差的35%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对于该类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不能再参照经济适用房的“以是否补交土地出让金为前提”的标准,该类合同实质不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移问题,其房屋产权又属于完全产权,因此,公权力不应干预其效力。但是该类房屋毕竟属于福利性的房屋,为制止非法买卖该类房屋,扰乱两限房市场秩序,政府部门制订了两限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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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合同效力如何,什么样的一房二卖合同无效?
[律师回复]
一、一房二卖合同效力如何商品房一房二卖,指出卖人先后或同时以两个买卖合同,将同一特定的房屋出卖给两个不同的买受人。商品房一房二卖的合同效力如何要根据《合同法》的具体规定来判断,一般来说,以下三种情况下,一房二卖买卖合同是有效的:一是出卖人为在后的买受人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二是出卖人对在后的买受人属于无权处分,依据《买卖合同解释》无权处分合同有效,三是两次出售都未办理过户手续。详细介绍如下:
(一)在一房二卖中,出卖人先后与两个不同的买受人订立合同后,对后买受人履行了合同义务,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形。如前所述,两个房屋买卖合同均属有效。
(二)在一房二卖中,出卖人将房屋售与前买受人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之后,又与后买受人成立就同一房屋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在一房二卖中,这种情形也很普遍。此时,由于房屋产权已经过户,出卖人已非房屋所有权人。出卖人系出卖他人之物即属于无权处分行为,依据《买卖合同解释》无权处分合同有效。
(三)在一房二卖中,二次买卖均未完成过户登记的处理。在一房二卖中,二次买卖均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形下,房屋所有权仍为出卖人享有,而二次买卖的买受人均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原则上讲,买受人只能通过债权保护方法保护自己的权益。也就是说,一合同的债权人并不能排斥另一合同的债权请求。
二、什么样的一房二卖合同无效以下三种情形下,商品房一房二卖买卖合同无效,一是出卖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买受人利益,二是预告登记期间的房屋买卖,三是补偿安置房屋的一房二卖。具体介绍如下:
(一)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损害买受人利益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二)预告登记期间的商品房一房二卖。预告登记完成后,并不导致不动产物权的设立或变动,而只是使登记申请人取得一种请求将来将要发生物权变动的权利。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出卖人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买受人为达成交易而花费的合理费用。
(三)补偿安置房屋的一房二卖。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我想向大家请教一个问题,请问附义务的买卖合同有哪些法律效力,哪位专家知道啊,非常感谢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附义务的买卖合同有哪些法律效力,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于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第八十四条规定: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附随义务是指在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亦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为了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并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主要是人身和财产利益,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
虽然我国《合同法》规定了通知、说明、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但附随义务具有先天的局限性。
首先是其地位具有“附随性”。合同关系中的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均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为依据,不但明确且具有法律效力,权威性较高,是合同关系中的主要义务。然而附随义务主要存在于判例学说之中。
其次是法律效力较低或者根本不具有法律效力。它衍生和附随于法定义务、约定义务,容易被忽视。第三是其内容具有“不确定性”。与合同关系中的法定义务、约定义务相比,附随义务并非自始确定,而是随着合同的运行,根据合同目的和维护合同当事人利益的需要而逐步确定的。这种不确定性具体表现在:不同的合同关系会产生附随义务是不确定的;合同运行的不同阶段会产生附随义务亦是不确定的;附随义务的内容不是统一的、共同的、一般性的,而是特殊的。附随义务内容的不确定性,加重了合同当事人的注意程度,也容易导致履行行为的效率低下。第四是违反附随义务的责任不明确。附随义务由于其依据缺乏权威性且内容不确定,故违反附随义务的责任也相当不明确。依合同法的一般原理,违反合同关系中的法定义务、约定义务的归责原则有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并有明确的适用情形。但违反附随义务适用何种原则是不明确的。上述缺陷说明,附随义务在调整现代合同关系时,平衡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社会间的利益关系的能力极其有限。
因此,附随义务只能归属于日常生活经验,而不能将其定位于法定义务群。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只能视案情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来分析认定交易各方是否守约,而不能直接以当事人违反附随义务判令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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