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期限租房合同的效力为多少年?

最新修订 | 2024-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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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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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附期限租房合同的效力为二十年,一般超过二十年的,就可以认定部过部份无效,租房合同的期限是由双方来进行约定,如果合同的期限到期,那么还可以进行续签此合同,这都是可以获得支持的。
附期限租房合同的效力为多少年?

一、附期限租房合同的效力为多少年?

附期限租房合同的效力为二十年;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因此,房屋租赁合同包括续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均为20年。

二、房屋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的条件有哪些?

房屋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承租人对方之间的合议。一般情况下,房屋租赁合同中有租期规定的,承租人、出租人双方不得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否则即是违约行为,要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但这也不是绝对的,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出租人、承租人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均可提前提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均可提前提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1、承租人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了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不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纳房租达一定时间的。

4、承租人违反合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5、承租人严重损坏房屋或者辅助设备而拒不维修、拒不赔偿的。

6、出租人因不可预见的原因,如家庭人口聚增,确实需要收回房屋自住的,或者出租房屋发生重大损坏,有倾倒危险而需改建,并确有房管部门的。在此情形下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适当赔偿承租人因迁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而承租人一时又找不到房屋时,可由双方协商在承租人所租住房屋中腾出一部分,而不能强令承租人腾房搬家。属于改建情形的,改建后房屋仍出租时,原承租人有优先的承租权。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租人因以下情形,也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1、承租人已建有或购有房屋,无需再继续租赁他人房屋时。

2、承租人举家迁离租赁房屋所在的城市。

3、出租房屋发生重大损坏,有倾倒危险,出租人拒不进行修缮的。

综合上面所说的,附期限租房合同就是在合同中设立一定的期限,从而在合同的期限中决定合同的效力,对于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为二十年,如果超过了二十年那么对于超过的部份就会无效,所以,处理的时候就需要按法律所规定的条款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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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期限合同的效力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附期限合同的效力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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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你好,我朋友跟我说他最近遇到了合同上的纠纷,然后就想跟大家咨询一下附期限合同效力如何?
[律师回复]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根据本条的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附期限,即附期限的合同。所谓附期限的合同,是指附有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者终止的合同。所附的期限就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将来确定到来的某个时间。
1、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的特征,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一定的期限,把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生效和失效的根据,期限的到来是当事人所预知的,所以期限是确定的事实。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确定的事实只能在合同中附期限,而不能附条件。
2、附期限合同中的附期限可分为生效期限和终止期限。本条规定,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1)生效期限又可称为始期,是指以其到来使合同发生效力的期限。该期限的作用是延缓合同效力的发生,合同在该期限到来之前,其效力处于停止状态,待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才发生。
(2)终止期限是指以其到来使合同效力消灭的期限。附终止期限合同中的终止期限与附条件合同中的附解除条件的作用相当,故其又称为解除期限。
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可以是一个具体的期日,如某年某月某日;也可以是一个期间,如“合同成立之日起5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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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期限与附条件合同效力是怎样的
对附期限与附条件的合同效力不能准确回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制度中,从未规定过合同不能附期限、附条件,只要签合同的人有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合同就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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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转租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会限制转租
[律师回复]
一、房屋转租合同的效力如何合同的效力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一定法律拘束力。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民法通则的规定,基本概括了有效合同的标准。房屋转租合同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应认定转租合同有效。我们认为在以下几种情况下转租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一)房屋承租人将房屋转租给次承租人,已经取得房屋出租人的书面或者口头同意,这种行为完全符合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此订立的合同应认定为有效。房屋承租人将房屋转租给次承租人,未取得房屋出租人的同意,但房屋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房屋承租人将房屋转租给次承租人未作反对表示的(默示),应视为已经取得了房屋出租人的同意,该房屋转租合同有效。
(二)房屋承租人将房屋转租给次承租人,未取得房屋出租人的同意,房屋出租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房屋转租合同应认定为效力待定。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合同继续有效,……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房屋出租人在不知道情下的转租,出租人知情后可能会产生两种态度,一种是同意;一种是不同意。如果出租人同意转租,那么转租合同有效;如果出租人不同意转租,那么就意味着出租人有权解除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如果出租人解除该合同,转租合同也就无效。因此,在房屋出租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的转租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三)房屋承租人将房屋转租给次承租人,未经房屋出租人同意,房屋出租人在知道该事实后,虽反对房屋转租,但未与承租人解除原租赁合同,该房屋转租合同也应有效。合同法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没有规定合同无效。因此在出租人提出解除原房屋租赁合同的情况下,转租合同应予以解除。
二、为什么会限制转租回答这些疑问,我们必须从法律限制的目的入手。法律之所以限制承租人不得原出租人同意不得擅自转租,是出于保护原出租人利益的考虑。具体说来,以下理由支撑着这一规定:
(一)与其他合同性质不同,租赁合同具有人格性。出租人将自己所有的动产出租给出租人使用,是对承租人一定程度的信赖。而承租人又将标的物转租给原出租人并不信赖的第三人使用,这是对租赁合同的人身信赖关系的破坏。
(二)转租违背了原权利人的意志,与“私权神圣”理念有违。在私权神圣的市民社会里,所有权人的意志应受最大程度的尊重,在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之所以订立租赁合同,是希望对方即承租人占有使用其租赁物,而承租人的转租将导致是次承租人而非原承租人占有使用其租赁物,原出租人的这一意志并没有实现。
(三)承租人转租使得他人占有使用租赁物,致使延长了占有锁链,造成了多层次的占有关系;动产流动性极强,一旦转移至他处,原出租人无法对其了解和控制。转租易增强了租赁物被毁损的程度,增加了原出租人请求返还其物的困难。
(四)承租人之所以转租主要为了谋取高额转租租金,为了禁止其不劳而获、从中渔利,法律要规定未经出租人同意不能将租赁物进行转租。
条款有什么效力,附加条款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附加条款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基本条款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另行约定或附加的、用以扩大或限制基本条款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补充条款。
补充协议是对原合同的补充或者变更,一般要明确约定,如果补充协议条款与原合同不一致或发生冲突时,应当以补充协议为准。
签订合同之后,发现内容还需补充的,可以拟定合同补充协议。合同补充协议的拟定需要注意几个信息:一是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需全面具体二是说明拟定补充协议的原因三是协议补充的内容或变更的内容。
当补充合同的约定与主合同的约定发生矛盾时,应该以时间在后的约定条款为准执行。所以,补充合同的效力优于主合同的效力。时间在后的约定,实际上是对主合同的原约定的重新修订,该新约定是补充合同的精要和实质。如果仍以主合同的原条款为准执行,那就失去了补充合同存在的意义。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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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附期限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
附条件附期限合同的效力是不能准确回答的,法律制度并没有规定过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一定是无效的,合同的效力要根据合同的整体情况才能准确分析,比如签合同的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合同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像这样的合同肯定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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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所谓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是否成就来作为合同的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根据。
二、合同中所附的条件可以分为如下两类:一是生效条件生效条件也被称为延缓条件,它是指限制合同效力发生的条件。如果合同附有生效条件,则合同在成立以后还不能立即生效,必须待生效条件成就以后,合同才能产生效力,当事人才可以实际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二是解除条件解除条件也被称为消灭条件,它是限制合同失效的条件。如果合同附有解除条件,则合同已经实际发生效力,只有在条件成就时合同才失效,如果条件不成就则合同将继续有效。在附条件的合同成立以后,在条件未成就以前,当事人均不得为了自己的利益,以不正当的行为促成或阻止条件的成就,而只能听任作为条件的事实自然发生。这里所说的不正当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道德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以作为或的方式促成或阻止条件的成就。例如,甲乙双方在租赁合同中规定,如果甲之子从外地回来,乙应搬出另租房屋,该条件属于解除条件。乙不得采取任何不正当的方式阻止甲之子从外地回来,否则,根据《合同法》第45条:“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也就是说如果乙采取不正当的方式阻止甲之子从外地回来,视为解除条件已经成就,该合同应当解除。法律作出此种规定的目的在于制裁不法行为人,保护善意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合同生效,则指具备有效要件的合同按其意思表示的内容产生了法律效力。在大多数的情况下,合同成立时具备了生效的要件,因而其成立和生时间是一致的。一般认为,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是:
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这实质上是法律对合同主体资格作出的一种规定。主体不合格,所订立的合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合同主体,无非是自然人和非自然人两类。非自然人作为合同主体,主要的行为能力。自然人作为合同主体,其合同行为能力的有无,应根据其民事行为能力的状况来确定。
2、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这是合同有效的另一个要件。所谓意思表示真实,是指当事人在缔约过程所作的要约和承诺都是自己且真实意志的表现。在正常情况下,行为人的意志,就是与其外在的表现相符的。但是,由于某些主观上或客观上,也可能发生两者不相符的情形。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是合同生产要件中最为重要的一个。合同欠缺合法性,没有补救的余地,只能归于完全地效。合同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其所指包括合同的目的和内容两个方面,即合同的目的和内容都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这里所说的“法律”,既包括现行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中的强制性也包括国家政策的禁止性规定和命令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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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因为要扩大公司的经营规模,所以要租赁房屋,在签署合同前,经有心人提醒,他说要我注意合同里的附条件合同并了解附条件合同的效力,所以我想问下什么是附条件合同和附条件合同的效力?
[律师回复] 《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时,视为条件不成就。”
  
(1)附条件合同的概念。附条件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把一定的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合同效力是否发生或者消灭的依据的合同。所谓条件,是指合同当事人选定某种成就与否并不确定的将来事实作为制约合同效力发生或消灭手段的合同附加条件。合同附加条件,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设定、借以制约合同生效效力的意思表示,是合同的特别生效条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2)附生效条件的合同。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生效以某种事实的发生作为条件的合同,即约定的事实发生了,合同即生效,否则就不生效。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虽已成立,但合同的效力处于停止状态,待条件成就时,该合同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又称附停止条件的合同。
  
(3)附解除条件的合同。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是指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当条件成就时,合同则失效,当事人之间应解除已生效的合同,当条件未成就时,合同继续有效,当事人之间应继续履行合同。
  
(4)当事人不正当对待附条件合同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应依法正确地对待所订立的附条件的合同,附条件的合同一经成立,在条件成就前,任何一方对于所约定的条件是否成就,应顺其自然发展,而不得为了自己的利益,恶意地促成或阻碍条件的成就。凡因条件成就而可受益的当事人,如果以不正当行为恶意促成条件成就的,应视为条件不成就;凡因条件成就而对其不利的当事人,如果以不正当手段恶意阻碍条件成就的,应视为条件已经成就。
附加条款具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附加条款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基本条款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另行约定或附加的、用以扩大或限制基本条款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补充条款。
补充协议是对原合同的补充或者变更,一般要明确约定,如果补充协议条款与原合同不一致或发生冲突时,应当以补充协议为准。
签订合同之后,发现内容还需补充的,可以拟定合同补充协议。合同补充协议的拟定需要注意几个信息:一是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需全面具体二是说明拟定补充协议的原因三是协议补充的内容或变更的内容。
当补充合同的约定与主合同的约定发生矛盾时,应该以时间在后的约定条款为准执行。所以,补充合同的效力优于主合同的效力。时间在后的约定,实际上是对主合同的原约定的重新修订,该新约定是补充合同的精要和实质。如果仍以主合同的原条款为准执行,那就失去了补充合同存在的意义。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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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的期限合同的效力有效吗?
附条件的期限合同是有效的,条件是当事人将客观上的不确认的事实,作为决定法律效力的附款,期限是当事人将客观确认到来的事实作为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期限是限制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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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有效期限是多少?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所谓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是否成就来作为合同的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根据。
二、合同中所附的条件可以分为如下两类:一是生效条件生效条件也被称为延缓条件,它是指限制合同效力发生的条件。如果合同附有生效条件,则合同在成立以后还不能立即生效,必须待生效条件成就以后,合同才能产生效力,当事人才可以实际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二是解除条件解除条件也被称为消灭条件,它是限制合同失效的条件。如果合同附有解除条件,则合同已经实际发生效力,只有在条件成就时合同才失效,如果条件不成就则合同将继续有效。在附条件的合同成立以后,在条件未成就以前,当事人均不得为了自己的利益,以不正当的行为促成或阻止条件的成就,而只能听任作为条件的事实自然发生。这里所说的不正当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道德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以作为或的方式促成或阻止条件的成就。例如,甲乙双方在租赁合同中规定,如果甲之子从外地回来,乙应搬出另租房屋,该条件属于解除条件。乙不得采取任何不正当的方式阻止甲之子从外地回来,否则,根据《合同法》第45条:“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也就是说如果乙采取不正当的方式阻止甲之子从外地回来,视为解除条件已经成就,该合同应当解除。法律作出此种规定的目的在于制裁不法行为人,保护善意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合同生效,则指具备有效要件的合同按其意思表示的内容产生了法律效力。在大多数的情况下,合同成立时具备了生效的要件,因而其成立和生时间是一致的。一般认为,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是:
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这实质上是法律对合同主体资格作出的一种规定。主体不合格,所订立的合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合同主体,无非是自然人和非自然人两类。非自然人作为合同主体,主要的行为能力。自然人作为合同主体,其合同行为能力的有无,应根据其民事行为能力的状况来确定。
2、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这是合同有效的另一个要件。所谓意思表示真实,是指当事人在缔约过程所作的要约和承诺都是自己且真实意志的表现。在正常情况下,行为人的意志,就是与其外在的表现相符的。但是,由于某些主观上或客观上,也可能发生两者不相符的情形。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是合同生产要件中最为重要的一个。合同欠缺合法性,没有补救的余地,只能归于完全地效。合同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其所指包括合同的目的和内容两个方面,即合同的目的和内容都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这里所说的“法律”,既包括现行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中的强制性也包括国家政策的禁止性规定和命令性规定。
附加的条款具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附加条款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基本条款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另行约定或附加的、用以扩大或限制基本条款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补充条款。
补充协议是对原合同的补充或者变更,一般要明确约定,如果补充协议条款与原合同不一致或发生冲突时,应当以补充协议为准。
签订合同之后,发现内容还需补充的,可以拟定合同补充协议。合同补充协议的拟定需要注意几个信息:一是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需全面具体二是说明拟定补充协议的原因三是协议补充的内容或变更的内容。
当补充合同的约定与主合同的约定发生矛盾时,应该以时间在后的约定条款为准执行。所以,补充合同的效力优于主合同的效力。时间在后的约定,实际上是对主合同的原约定的重新修订,该新约定是补充合同的精要和实质。如果仍以主合同的原条款为准执行,那就失去了补充合同存在的意义。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附期限合同生效的条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附期限合同生效的条件有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也就是说,条件不是现实存在的,而是属于尚未发生的客观不确定的事实,可能实现也可能不实现,条件具有不确定性。
2、条件是由当事人设定而非法定的。
作为条件的事实必须是当事人自己选定的,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而不是由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它是合同中的任意条款而非法定条款。
3、条件必须是合法的。
当事人不得以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事实或有损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作为合同的附条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条件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民事行为无效。
4、条件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违法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如双方当事人不能约定某人杀死某人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生效条件是指使合同的效力发生或者不发生的条件。
在此条件出现之前,也即本条所说的条件成就之前,合同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当此条件出现后,即条件成就后,合同生效;当条件没有出现(或成就),合同也就不生效。
附条件和附期限都属于法律行为的附款,是指当事人对于法律行为效果的发生或消灭所加的限制。
《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5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为该民事行为无效”。
《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第4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1、未办理特定手续的合同未生效的法律后果
我国最高人民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9条规定:“依照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生效的,在一审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应当认定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2、恶意阻碍附生效条件合同生效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如果是恶意阻碍合同生效的,合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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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期限的合同的效力是什么
夫期限的合同效力是当事人可以根据附期限合同约定附期限,在履行附期限合同时,在合同期满后生效,在附终止合同期满后终止,如果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效力附期限时,就形成了附期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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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你好,我朋友他最近遇到了一些麻烦,所以就想问问这个附条件合同效力所附条件的约束条件是啥?
[律师回复] 附条件的合同中,所附条件的出现对该合同的法律效力有决定性作用,根据本条的规定,附条件合同在所附条件出现时分为两种情况:生效条件的出现使该合同产生法律效力;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中,解除条件的出现使该合同失去效力。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附条件的合同虽然要在所附条件出现时生效或者失效,但是对于当事人仍然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不能随意变更或者解除。一旦符合所附条件时,一方如果不履行,就要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所以,附条件的合同效力可分为条件成就前的效力和条件成就后的效力。条件未出现前的效力对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表现为当事人不得自行撤销、变更合同的拘束力和可基于条件出现时对该合同生效的期待权;在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中则表现为当事人可期待条件出现时合同效力归于消灭的期待权。条件出现后效力在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中表现为该合同生效,在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中则表现为条件出现后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
  由于附条件的合同的生效或者终止的效力取决于所附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即出现或不出现),并且所附条件事先是不确定的,因此,任何一方均不得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恶意地促成条件的成就或者阻止条件的成就(出现)。因此,本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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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的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附加条款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基本条款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另行约定或附加的、用以扩大或限制基本条款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补充条款。
补充协议是对原合同的补充或者变更,一般要明确约定,如果补充协议条款与原合同不一致或发生冲突时,应当以补充协议为准。
签订合同之后,发现内容还需补充的,可以拟定合同补充协议。合同补充协议的拟定需要注意几个信息:一是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需全面具体二是说明拟定补充协议的原因三是协议补充的内容或变更的内容。
当补充合同的约定与主合同的约定发生矛盾时,应该以时间在后的约定条款为准执行。所以,补充合同的效力优于主合同的效力。时间在后的约定,实际上是对主合同的原约定的重新修订,该新约定是补充合同的精要和实质。如果仍以主合同的原条款为准执行,那就失去了补充合同存在的意义。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附条件不起诉是否有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考验期的长短应当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的轻重、主观恶性的大小和人身危险性的大小、一贯表现及帮教条件等相适应。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一是考验期限应当与罪质相适应。对于涉嫌严重刑事犯罪的,例如抢劫、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等,鉴于罪行较为严重,其考验期限应当长于其他轻罪。 二是考验期限应当与人身危险性相适应。对于有违法劣迹、平时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考验期限应当长于初犯、平时表现良好的未成年人。 三是考验期限应当与可能判处的刑期相适应。 四是考验期限应当注意同案犯平衡。地位和作用相当的同案犯,考验期限应当相同主犯的考验期限应当长于从犯不分主从犯或者都是从犯,但地位和作用存在明显差别的,考验期限也应有所差别。 五是应当尽量避免用足1年的考验期限,预留考验期变更空间,同时避免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而考验期限未满的尴尬。 在司法实务中,附条件不制度的考验期限变更也是值得深究的问题。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表现,可以在法定期限范围内适当缩短或者延长(考验期限)。但是,上述规定并未明确变更考验期限的决定主体。司法实践中,对于附条件不决定是由检察长决定的,可以由检察长或者检委会变更,但如果附条件不决定是由检委会决定的,则只能由检委会来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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