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执行回转有时间规定吗?

最新修订 | 2024-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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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的执行回转是有时间的规定的,只有原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执行终结,才发生执行回转。执行回转是指已全部或者部分执行完毕后,因原执行根据被依法撤销,由执行员根据新的法律文书采取措施将被执行的财产返还给被执行人,恢复到未执行前的状态。
我国的执行回转有时间规定吗?

执行回转的法定期限,只有原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执行终结,才发生执行回转的问题。如果执行程序尚未终结,被执行的财产尚未转移,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那么只应当中止或终结执行程序,不发生执行回转的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233条规定 执行回转

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执行回转是指已全部或者部分执行完毕后,因原执行根据被依法撤销,由执行员根据新的法律文书采取措施将被执行的财产返还给被执行人,恢复到未执行前的状态。

在司法实践中,发生执行回转的原因大致有如下几种:

第一,人民法院制作的判决、裁定已经执行完毕,但该判决、裁定被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经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后依法撤销;权利人可以以发生法律效力的再审判决、裁定为依据,申请执行回转。

第二,人民法院制作的先予执行的裁定,在执行完毕后,被本院的生效判决或者上级法院的终审判决所撤销,因先予执行而取得财物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将执行所得返还给对方当事人。

第三,其他机关制作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在执行完毕后,又被制作机关或者上级机关依法撤销的,也应当由人民法院采取执行回转措施,责令一方当事人将原执行所得财产返还给对方当事人。

执行回转的条件:《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财产,不予以返还的,强制执行。

执行回转须具备下列条件:

1.执行回转以执行根据被依法撤销为前提。

2.法院执行回转也要有执行根据。

3.原法律文书已经为人民法院执行完毕。

执行回转是指已全部或者部分执行完毕后,因原执行根据被依法撤销,由执行员根据新的法律文书采取措施将被执行的财产返还给被执行人,恢复到未执行前的状态。目前,法律暂无执行回转的申请期限。

我国的民事诉讼的程序规定是十分的严格的,此时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在遇到相关的民事诉讼的情形的时候,不要慌张,要及时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是自己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的,是可以及时的诉诸于法律的,聘请专业的人士来帮助我们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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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27日,伍芳(法定代理人为其母芦清)向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要求卓荣(伍芳前夫)给付扶养费,并同时申请诉讼保全。雁江区于同日作出保全裁定,并于次日冻结卓荣银行账户上存款1.3万元。该案经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二审审理,判决卓荣给付伍芳扶养费11100元
一、二审诉讼费1850元由卓荣承担。后经伍芳申请执行,雁江区依法扣划卓荣的银行存款1.3万元。
卓荣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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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审判决,发回雁江区重新审理。2009年3月17日,雁江区以伍芳及其法定代理人芦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为由,裁定按撤诉处理。据此,卓荣申请执行回转,但在执行回转过程中因伍芳经济困难,无财产可供执行回转。雁江区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对卓荣救助6500元后,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熊芳(卓荣之母)以雁江区违法执行案外人财产且执行回转不能完成给其造成损失为由,申请确认雁江区执行行为违法。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裁定:对确认申请人熊芳提出的雁江区执行行为违法,不予确认。2010年4月6日,四川省高级人民裁定:驳回申诉,维持资阳市中级(2009)资赔确字第3号裁定。
执行依据被撤销后执行回转不能完成的损失,系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诉讼风险执行无违法执行情形的,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一、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账户上存款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一审诉讼中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后,雁江区于同日作出保全裁定,次日对被告卓荣账户上的银行存款依法进行了限额冻结。熊芳二审期间向提出书面异议,声称卓荣账户上的存款系熊芳领取的抚恤金,交卓荣保管,该笔存款属于熊芳所有。熊芳以此为由申请确认雁江区执行行为违法。本案中,卓荣账户上的存款即货币系特殊的种类物,谁占有即视为谁所有。而且,确认申诉人及其代理人所举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卓荣账户上的存款就是熊芳领取的抚恤金。即使卓荣账户上的存款来源于熊芳领取的抚恤金,但鉴于货币的特殊性,且我国银行储蓄账户实行实名制,熊芳与其子卓荣之间的民事行为应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当事人应另行解决。因此,雁江区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上存款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
二、执行回转不能完成,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本案在执行依据被撤销后,依法应当适用修订前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由原被执行人卓荣向雁江区申请执行回转。但在执行回转过程中因原申请执行人伍芳经济非常困难,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回转不能完成。如果本案执行回转顺利,将原扣划的1.3万元执行回转给卓荣,那么,熊芳所提出的“执行案外人财产”问题也就解决了。在本案执行回转不能完成的情况下,卓荣及其家人必定会蒙受经济损失,但该损失属于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诉讼风险,正如判决胜诉后不能执行到位的情况一样。执行无违法执行情形的,不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三、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给予财产执行不能回转的当事人人性关怀
本案无论在诉讼保全中,还是在执行程序中,均无违法之处。但执行依据被撤销后,执行回转不能完成确实给原被执行人卓荣造成了一定的“损失”,而且,卓荣及其家人生活也比较困难。雁江区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对卓荣救助6500元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卓荣执行回转不能的“损失”,通过司法救助的方式已经得到一半的“弥补”,司法对当事人的人性关怀已充分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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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回转无法执行回转是怎么回事来的呢?有哪位大神知道的吗?能否给个意见参考一下呢?
[律师回复] 执行回转是执行程序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对应的是审判监督程序,是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救济措施,然而,执行回转措施的采取应该是谨慎的,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笔者结合执行工作实践,就执行回转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以便更好地适用这个程序,保护被执行人合法权益。
  
一、关于执行回转的提起,规定可由当事人申请,也可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进行。依职权进行是新增加的规定。之所以规定可以依职权提起,是因为这种执行的错误后果是由作出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机构裁判错误造成的,应当强调主动纠正因裁判错误而造成的执行不当。什么情况下依职权进行,我认为与中止执行后恢复执行的情况差不多,移送执行的案件应当依职权执行回转。因为在这种执行中人民法院是主动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其他法律文书被有关机关撤销的,应适用当事人申请原则,而不应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裁定执行回转。
  
二、执行回转时所制作的裁定,其内容应当严格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制作。在一般情况下,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案件,在撤销
  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同时,就作出了新的法律文书。新的生效法律文书内容可能完全否定原法律文书,也可能部分推翻原法律文书的内容,而部分维持原来的内容,所以执行回转的范围应限制在被新的法律文书撤销或推翻的内容,而不是对所有已执行的财产一律执行回转。此外,应明确执行回转的裁定与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作出的其他裁定一样,具有当然的执行力。
  
三、《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责令返还财产的对象,与民事诉讼法的用语不一致,把民事诉讼法所说的“取得财产的人”明确解释为“原申请执行人”。对此不应理解为其他任何取得财产的人。这主要是针对这样一种情况:执行给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又把该财产转让给了他人,或者执行中把财产拍卖变卖给了第三人,申请执行人只是取得了价款,或者申请执行人因欠他人债务而由其债权人直接从原被执行人处将该财产执行走了。如果从字面上理解,从申请执行人处受让财产的人,或者执行程序中由拍卖变卖而取得财产的人,或者因对被执行人按到期债权执行的
  其他债权人也是取得财产的人。但不能把申请执行人以外的人也作为执行回转的对象。取得原被执行人财产的人,在法律意义上只能理解为原申请执行人,而不应是其他事实上取得已执行财产的人。执行回转时不能从通过拍卖程序取得财产、通过从被执行人处受让取得财产的人手中返还财产(当然如果其他人不拥有财产所有权,只是代替原申请执行人占有该财产的除外)。因为其他人如果是从原申请执行人处买受取得,则从原被执行人处取得财产的人仍然是原申请执行人如果是经过拍卖变卖程序买受的,则买受人只能推定其完全是善意的,因为他不可能知道法院拍卖程序还有问题,原来的法律文书后来还会被推翻。这是为维护法院拍卖程序的权威性和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必须的选择;案外人如果对原申请人有胜诉的法律文书,在执行中通过执行原申请人到期债权的方式,从原被执行人处执行得到标的物,在原申请人与原被执行人之间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情况下,也不能直接从案外人处直接执行回转。因为案外人取得原被执行人的财产是基于原申请人与原被执行人有经
  过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原被执行人向案外人履行实质上是清偿其对原申请人的债务,应当视为是原申请人取得了原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回转时只能向原申请人请求返还标的物。原申请人如果事实上能够从案外人处赎回标的物(但法律上并无赎回的权利),则可以返还原物;如果不能赎回,则只能折价赔偿。
  
四、《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所说的执行回转重新立案,是新的规定。执行回转的实质是再执行,与原来的执行相比较属于新的执行,是在原来的执行程序之外又提起一个执行程序,是一个新的案件,因为原来的执行程序已经结束,所以应当重新立案。这与审判监督程序中的再审类似。再审案件要重新组成合议庭,视为一个新的案件。当然执行回转不一定要由新的承办人办理。该款所谓“适用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就是指从立案到执行通知、采取执行措施以及执行程序的其他操作规程,都与一般执行案件一样,遵守执行程序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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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国有股权交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一)初步审批转让方就本次股权转让的数额、交易方式、交易结果等基本情况制定《转让方案》,申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在获得同意国有股权转让的批复后,进行下一步工作。
(二)清产核资由转让方组织进行清产核资(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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