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9级工伤赔偿标准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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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江苏9级工伤赔偿标准是按照8个月的工资标准来确定9级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但是实际上除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发放,还包括有误工费,用医疗费用,护理费用等相关的赔偿项目。
江苏9级工伤赔偿标准是什么?

一、江苏9级工伤赔偿标准是什么?

江苏9级工伤赔偿标准是按照8个月的工资标准来确定9级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九级伤残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经认定为工伤后,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作出的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职工有获得医疗救助和经济补偿的权利,九级伤残职工享受的待遇就是工伤九级赔偿标准

1、医疗费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住院伙食补助费(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单位支付)

3、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单位支付)

4、康复性治疗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辅助器具费(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工资福利(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一般不超过12月。)(单位支付)

7、生活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单位支付)

8、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江苏省九级工伤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本人8个月工资)

9、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江苏省九级工伤赔偿标准是1年1个月当地平均工资0.4个月)

10、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伤残等级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分别发给 1-3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0周岁以下12个月,20-30周岁 10个月,30-40周岁8个月, 40-50周岁6个月,50-55周岁4个月,55-60周岁2个月。)

二、关于工伤的条例有哪些?

(一)《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对工伤范围作出了规定,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1、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 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3、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工伤赔偿对于普通的老百姓来说是非常的重要的,如果确实是属于工作性的伤害,就是由用人单位来申请工伤保险予以赔付。赔偿项目包括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至于其他的医疗费用,都是需要按照实际支出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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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9级工伤赔偿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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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伤9级赔偿标准
职工工伤治疗期间,伙食补贴通常是出差福利的70%,医疗费用按实际计算。停工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企业按月发放,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生活无法自理的工伤患者,企业在停工留薪期间承担护理责任。五级伤残职工可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包括18个月本人工资和70%的工资补助。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也按相应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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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江苏省工伤9级能赔多少钱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明细如下:
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交通、食宿费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工伤医疗期工资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
生活护理费分为评残前和评残后,评残前(住院)经医院开具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如未护理按照当地护工的工资支付;评残后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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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五级
9.5万元,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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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工伤9级伤残一级应赔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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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
生活护理费分为评残前和评残后,评残前(住院)经医院开具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如未护理按照当地护工的工资支付;评残后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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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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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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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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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十级伤残赔偿标准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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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2017年9级工伤赔偿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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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十级伤残赔偿标准2024
十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本人工资;残疾赔偿金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医疗费实报实销,包括住院期间、康复训练期间、工伤复发期间的医疗费用;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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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工伤十级伤残赔偿标准2024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江苏工伤十级伤残赔偿标准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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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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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伤鉴定9级的法律规定是怎么样的?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发生工伤,对于当事人的身体和心理都会造成一定的影响,不过不用担心,可以找用人单位来进行赔偿,需要进行的是工伤鉴定,那么,江苏省工伤鉴定9级的法律规定是怎么样的?我们国家规定的工伤鉴定九级当中包括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发生障碍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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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因为一些小事导致了不小心受了工伤,所以想要问问江苏工伤9级伤残赔偿标准2018是怎么样的呢?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江苏工伤9级伤残赔偿标准2018来说,
 
一、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供养亲属抚恤金
  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 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015年2月26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2014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844元,故2015年度: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28844元×20=576880元。
  上述费用,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1-4级工伤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1级伤残:本人工资×27个月
  2级伤残:本人工资×25个月
  3级伤残:本人工资×23个月
  4级伤残:本人工资×21个月
  
2、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1级伤残:本人工资×90%;
  2级伤残:本人工资×85%;
  3级伤残:本人工资×80%;
  4级伤残:本人工资×75%
  
三、5至6级工伤待遇
  5至6级工伤待遇根据工伤职工本人选择不同,存在两种不同的待遇。
  选择
一:
  职工选择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5级伤残:本人工资×18个月;
  6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个月;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5级伤残,20万元;
  6级伤残16万元。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
  5级伤残9.5万元;
  6级伤残8.5万元。
  选择
二:
  职工选择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但是难以安排工作。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5级伤残:本人工资×18个月;
  6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个月;
  
2、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5级伤残:本人工资×70%;
  6级伤残:本人工资×60%。
  用人单位同时应当按照规定为职工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四、7至10级工伤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7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8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9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10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7级:12万
  8级:8万
  9级:5万
  10级:3万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7级4.5万
  8级3.5万
  9级2.5万
  10级1.5万
  
五、其他项目的工伤待遇
  
1、停工留薪期工资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结论为最终结论。
  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3、评残后的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4、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5、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工伤康复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7、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8、工伤复发待遇
  工伤复发因伤情变化复查鉴定伤残等级改变的,不再重新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新的伤残等级享受。达到领取伤残津贴条件的,以旧伤复发时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伤残津贴;旧伤复发时本人工资低于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的,以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
  
9、劳动能力鉴定费以及医疗检查费
  劳动能力鉴定费以及鉴定过程中符合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的医疗检查费,工伤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备注:
  
(1)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正常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4)无论是否参加工伤保险,均必须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
  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内的护理费、5至6级伤残的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5至10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其余工伤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社会保险的,上述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你好,我哥哥是在江苏工伤的,前天遇到工伤事故在医院治疗,请问这个工伤9级江苏伤残赔偿标准2018年是怎样的呢?
[律师回复] 你好,工伤9级江苏伤残赔偿标准2018标准如下:
 
一、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供养亲属抚恤金
  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 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015年2月26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2014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844元,故2015年度: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28844元×20=576880元。
  上述费用,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1-4级工伤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1级伤残:本人工资×27个月
  2级伤残:本人工资×25个月
  3级伤残:本人工资×23个月
  4级伤残:本人工资×21个月
  
2、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1级伤残:本人工资×90%;
  2级伤残:本人工资×85%;
  3级伤残:本人工资×80%;
  4级伤残:本人工资×75%
  
三、5至6级工伤待遇
  5至6级工伤待遇根据工伤职工本人选择不同,存在两种不同的待遇。
  选择
一:
  职工选择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5级伤残:本人工资×18个月;
  6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个月;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5级伤残,20万元;
  6级伤残16万元。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
  5级伤残9.5万元;
  6级伤残8.5万元。
  选择
二:
  职工选择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但是难以安排工作。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5级伤残:本人工资×18个月;
  6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个月;
  
2、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5级伤残:本人工资×70%;
  6级伤残:本人工资×60%。
  用人单位同时应当按照规定为职工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四、7至10级工伤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7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8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9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10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7级:12万
  8级:8万
  9级:5万
  10级:3万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7级4.5万
  8级3.5万
  9级2.5万
  10级1.5万
  
五、其他项目的工伤待遇
  
1、停工留薪期工资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结论为最终结论。
  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3、评残后的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4、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5、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工伤康复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7、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8、工伤复发待遇
  工伤复发因伤情变化复查鉴定伤残等级改变的,不再重新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新的伤残等级享受。达到领取伤残津贴条件的,以旧伤复发时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伤残津贴;旧伤复发时本人工资低于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的,以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
  
9、劳动能力鉴定费以及医疗检查费
  劳动能力鉴定费以及鉴定过程中符合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的医疗检查费,工伤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备注:
  
(1)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正常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4)无论是否参加工伤保险,均必须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
  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内的护理费、5至6级伤残的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5至10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其余工伤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社会保险的,上述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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