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制没有事业编制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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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动合同制是没有事业编制的,劳动合同是属于与单位确定了劳动关系,一般是受《劳动合同法》的约束;而对于事业编制签订的是聘用制合同,是不会按劳动合同的条款来进行处理的。
劳动合同制没有事业编制吗?

一、劳动合同制没有事业编制吗?

劳动合同制没有事业编制的,对于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不是编制,劳动合同是与单位确定的劳动关系,受《劳动合同法》的约束;事业编制签订的是聘用制合同,事业单位有编制的职工,现行途径只有一个,那就是参加由国家和各省举办的事业单位考试,考试合格并被事业单位录用的,具有事业编制,他不受《劳动合同法》的约束。

二、事业单位合同制和编制区别有哪些?

1、工资开支来源:正式编制人员工资由财政拨款解决;合同制人员工资由单位预算外收入中解决。

2、福利待遇:正式编制人员的福利待遇按政策规定及上级部门规定执行;合同制人员参照正式编人员标准执行,但实际上低很多或缺项。

3、正式编人员可以在事业单位之间调动;合同制人员不能。

4、正式编制人员可以提任副科级职务;合同制人员不可以。 事业单位聘任制干部是没有编制的,类似于合同制职工,但福利待遇肯定是按照事业单位的,如果是公务员单位里的聘任制,如法院的聘任制书记员职位,那是按照公务员的待遇。

5、合同制人员随时会被辞退;正式编制人员如无错误必须要工作满合同年限才能辞退。正式编制人员一般一签就是3到5年的工作时间。

6、正式编制人员需要每年去人事局缴纳人事代理费用;合同制人员不用。

事业单位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直接和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来确定双方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责任、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临时工就是事业单位中没有在编制内人员,这些职工大多是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来签订劳动合同的。

综合上面所说的,劳动合同制就是属于正式的员工,一般也是属于事业单位里面的临时工,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事业编制是属于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人,是直接由财政拨款发放的工资,因此,劳动合同制里面是没有事业编制,不同的情形所存的条款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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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3、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分别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扩展资料:
职工需具备哪些条件,退休后才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符合退休条件并办理了退休手续,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职工离退休后在国内异地居住或出国定居的,如何领取基本养老金根据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8号)规定,在国内异地居住或出国定居的离退休人员,经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其基本养老金可以委托亲属或他人代领。在国内异地居住的,也可以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邮局、银行寄汇给本人;出国定居的,若国内无亲属或他人代领,本人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款寄汇至国外的,汇费由其个人负担。大多数发达国家的法定退休年龄是65岁,纳税人上交的专项税金是欧美一些国家的基本养老金保障系统的主要资金来源,那么,到了65岁的法定退休年龄的时候,退休者能得到多少退休金在欧美国家和地区,90以上的退休者不单纯依靠领取政府发放的那块基本养老金来养老。这些国家还有一个非常发达的保障老有所养的辅助网络。比如,美国在税 收政策上实行间接的财政转移,支持养老金制度;德国则是每年要拿出几百亿欧元支撑其庞大的养老保障系统运转。而退休金的来源,各国有许多不同之处。在美国,雇主和雇员各拿出工资收入6.2的税收,形成专用“社安金”。其中85用于支付养老金,15则用来支付残疾金、遗属遗孤抚恤金等其它社会保障基金。在法国,基本养老金由雇主交8.2,雇员交6.55;法国对遗属遗孤补助的资金来源于由雇主按雇员收入的5.4交纳,作为困难家庭补助金。很多国家的退休职工领取的退休金并没有一个固定额,要视退休年龄、工作年薪和年限、供职岗位等情况的不同。少者,领不到原工资的50;多者,可以领到原工资的100以上。瑞典的养老金分成两块,一部分是基本养老金收入,另一部分是“养老附加金”,这是瑞典特有的。“养老附加金”据退休前的收入状况和纳税情况而定,工龄越长,工资越高,“养老附加金”积累的就越多,退休后就能领到越多的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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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公务员其实属于国家的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无论是地方工作还是在地区工作都是行政编制的工作性质,而且工资全部是财政全额拨款。
二、事业编制则基本区分三种不同的情况,一部分事业编制是财政全额拨款,还有一部分是属于差额拨款,最后还有一类事业编制是自收自支。
三、公务员工龄达到了年限以后,自己的薪级工资才可以上涨,没有到达年的公务员,要想自己的工资上涨的话,那就只能升职才能涨薪水了,所以公务员加薪的难度不小。
四、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可以通过年限方面来涨工资,也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升职加薪,同时也可以靠自己的一些专长,比如你可以升级到中级职称,这样也可以涨工资,升级到高级职称也可以涨工资。
五、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升职的机会不会很大,因为事业编制的职位比较少,所以升职的可能性不是很大,而一般的公务员升迁机会要大的多。
六、目前公务员需要进行考试,标准是国家统一考试标准。
七、公务员以往的养老保险和一般的人的养老保险费用完全不一样,而且待遇比较高,这给了公务员很大的优惠。从2016年开始公务员的养老金,逐渐的开始并轨,而事业编制的人本身就是社会保险,因此没有变化。法律依据:《公务员法》第十六条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我发小已经工作了,目前还拥有公司的编制了,只不过最近公司压力比较大,有辞职的打算了,在单位的工龄有几年了,想问下编制可以随时辞职吗?怎么样?
[律师回复] 对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首次提出的辞职,单位的确可以不批准。
但是,个人仍可以于6个月后,再次提出辞职,此时,无需单位批准,且单位有协助办理离职手续的义务。
等于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辞职跟离婚案件的处理有点类似,都有6个月的“冷静期”,如果单位不同意的,只能6个月后再提出。
【法律依据】
《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三)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四)依法服兵役的。
除上述情形外,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
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受聘人员经聘用单位出资培训后解除聘用合同,对培训费用的补偿在聘用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的约定补偿。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后违反规定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原所在聘用单位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涉密岗位受聘人员的解聘或者工作调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涉密人员管理的规定。
《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 》
五、解聘辞聘
15、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受聘人员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对在涉及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承担国家和地方重点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技术骨干不适用此项规定。
18、事业单位与职工解除工作关系,适用辞职辞退的有关规定;实行聘用制度以后,事业单位与职工解除聘用合同,适用解聘辞聘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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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签订劳动合同要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平等自愿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地位平等,应以平等身份签订劳动合同。自愿是指签订劳动合同完全是出于本人的意愿,不得采取强加于人和欺诈、威胁等手段签订劳动合同。协商一致是指劳动合同的条款必须由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才能签订劳动合同。
(2)签订劳动合同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有些合同规定女职工不得结婚、生育子女因工负伤协议“工伤自理”,甚至签订了生死合同等显失公平的内容,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这类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就成为无效或部分无效合同。因此,在签订合同前,双方一定要认真审视每一项条款,就权利、义务及有关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并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有效合法的劳动合同。
(3)合同内容要尽量全面。本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内容。分为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两部分,对于必备条款,合同必须写明,对于约定条款,可以双方当事人根据劳动关系的内容和需要来约定。合同内容要尽量全面,如果条款过于简单、原则,容易产生认识和理解上的分歧和矛盾。
(4)合同的语言表达要明确、易懂。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它涉及到当事人的权利、责任和利益,能够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因此,签订劳动合同时,在语言表达和用词上必须通俗易懂,尽量写明确,以免发生争议。
2、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协议,也有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之分。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直接用书面文字形式表达和记载当事人经过协商而达成一致的协议。
我国劳动法和本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用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严肃慎重、准确可靠、有据可查,一旦发生争议时,便于查清事实,分清是非,也有利于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另外,书面劳动合同能够加强合同当事人的责任感,促使合同所规定的各项义务能够全面履行。与书面形式相对应的口头形式由于没有可以保存的文字依据,随意性大,容易发生纠纷,且难以举证,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未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
对于已经建立劳动关系,但没有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本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按照企业的或者行业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作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4、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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