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赔款算不算个税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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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工伤赔偿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单位没有按照规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出现工伤事故,相关补偿费用需要由单位来支出,只要职工取得的这笔所得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范围,就能免征个人所得税。
工伤保险赔款算不算个税

一、工伤保险赔款算不算个税

根据相关条例的规定,职工因为工伤事故取得的工伤赔偿,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等,是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如果单位没有按照规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出现工伤事故,相关补偿费用需要由单位来支出,只要职工取得的这笔所得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范围,就能免征个人所得税。

其中,对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理解和做法存在争议。

有人认为,停工留薪期工资属于工伤保险待遇的一部分,所以不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

也有人提出质疑,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内容中并不包含停工留薪期工资,并且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是按照原工资标准发放,应该属于工资薪金范围,所以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工伤赔偿程序该怎么走

1、工伤报告程序。单位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

2、工伤认定程序。单位没有提起工伤认定的,工伤者一定要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部门提出申请。社保经办机构调查认定后,书面通知单位及伤者。

3、工伤鉴定程序。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即走完工伤认定程序后),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其进行的评定伤残等级的行为。

4、协商赔偿程序。单位投了工伤保险的,就直接由国家工伤保险机构依据标准发放工伤保险待遇。没有投保的,则依据标准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

5、劳动仲裁程序。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不了的,则可以依据劳动仲裁法规提起仲裁程序。

6、法院审理程序。对劳动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7、执行程序。仲裁或者判决生效后,用人单位不支付赔偿费的,则可以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法院执行局提起执行申请,由法院执行。

8、申诉程序。对生效判决不服的,则可以申请启动再审程序,但这一般很难。

根据规定,在进行工伤认定以及对工伤赔偿数额的计算后,双方可以就该赔偿的赔偿方式以及赔偿数额等问题进行协商,可以协商解决的,那最好。不能协商解决的,劳动者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只能采用仲裁和诉讼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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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由于所开发的项目属于普通标准住宅,因此按照税收政策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通过逐项审核,确认该企业利息扣除超过当地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加上浮后为9%的标准,因此,应调减扣除项目金额。经从新计算,该清算项目土地增值税的增值率已超过20%,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针对审核结果,企业财务负责人认为,信托公司属于金融机构,企业根据信托合同所支付的信托收益应当据实扣除,不认同税务机关的纳税调整结果。
二、政策依据及法理分析
近年来,由于国家进一步加大了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力度,金融企业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支持规模、力度等方面都在减小,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资金短缺,不得不另劈溪径选择其他的融资渠道,而信托筹资就是其中之一。针对本案例来说,为了准确把握和正确执行税收政策,我们必须弄清以下三个关键性问题:
(一)土地增值税计算时的利息扣问题有明确具体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文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中规定:审核利息费用是否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上述相关政策规定,明确了土地增值税在计税中的利息扣除标准问题,即: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二)弄清信托公司与商业银行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即大家常说的“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根据经营业务的性质,信托公司属广义上的金融机构,但他与各类银行等专业金融机构相比,不管是金融政策、经营范围等都存在较大的差异,具有的特殊性。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除同业拆入业务以外的其他负债业务。即没有吸收负债性质的信托存款来发放贷款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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