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关系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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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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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关系是:两者的内容不同,主体不同,法律依据不同,签订时间不同,适用的人员不同以及纠纷解决方式不同。一般来说就业协议签订在前,劳动合同订立在后。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在找工作过程中落实用人单位后签订的,就业协议的签订在学生离校前。
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关系是什么?

1、内容不同

在毕业生就业协议当中,毕业生的义务是向用人单位如实地介绍自己的情况,并按时到用人单位进行报到。用人单位的义务是如实向毕业生介绍自己的情况,负责办理毕业生有关手续。学校的义务则是负责完成有关的派遣工作,毕业生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分配的具体体现。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2、主体不同

就业协议书主体有三方,毕业生、用人单位、高等院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是人才市场上的平等主体,双方经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而达成协议。劳动合同的主体双方,则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是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

3、法律依据不同

毕业生就业协议是无名合同,适用《民法典》及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分配的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政策规定,这个协议一经签订,各方应严格履行,任何一方要变动这个协议,需提前一个月取得另外两方面的同意,否则按违约处理。劳动合同是有名合同,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规范。

4、签订时间不同

一般来说就业协议签订在前,劳动合同订立在后。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在找工作过程中落实用人单位后签订的,就业协议的签订在学生离校前。劳动合同是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订立的。如果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工资待遇、住房等方面有事先约定,可在就业协议的约定条款中注明,附后补充**日后订立劳动合同时对此内容应予以认可。

5、适用的人员不同

劳动合同可以适用与各类人员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只要有劳动能力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经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一经录用都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就业协议只适用与高校毕业生。

6、纠纷解决方式不同

毕业生因就业协议发生纠纷,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能提请劳动争议仲裁。若因劳动合同发生纠纷,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如当事人就劳动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属于一般民事合同,受《民法典》的规制。即协议当事人可以约定协议生效,变更,终止或解除的条件和期限,可以约定违约金但是劳动合同属于特殊民事关系,受《劳动合同法》和相关劳动法律规制。权利义务主要涉及工作场所,工作内容,工资,休假,社保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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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什么情况下买卖过户费用少以下这几种情况可以走买卖过户。

一,房子满五年,而且是其名下唯一住宅的,面积在90平米以下的普通住宅,这一类房产只会产生契税(90平米以下是1%的契税,90平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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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满五年,但是不唯一的公房,查不到原值的,面积在90平米以下,除了契税外,只会产生1%的个税。房产是普通住宅房产,房产证满五年并是唯一住宅房产的,买卖更划算。具体如下:过户的话办赠予费用约为报税价(即你们商定的房产转让价)的6%(公证费3%,过户税费3%)。但赠予过户后,如果你们以后要转让房产,单一项个人所得税就要交报税价的20%。所以不建议采用赠予过户。建议采用买卖过户,即直接转让房产,税费约为房产报税价的8%(卖方:个人所得税1%(房产证大于5年的唯一住宅免)、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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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系亲属股权赠与协议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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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项撤销赠与的、甲方同意将其拥有不超过公司股权总额%的股权给乙方、乙方同意接受上述赠与、公司已经发生的债权债务不受股东变更的影响甲方、股权赠与完成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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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期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关系?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用人单位可以与职工协商一致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限。约定服务期限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职工随意的跳槽。如果仅仅规定服务期限而没相应赔偿的规定,那么如果职工违反了服务期限的规定。因此,在规定服务期限的同时,应当约定违反服务期限提前跳槽的赔偿。
关于服务期限的长短。
由于《劳动合同法》没有对服务期限约定的长短作出规定(而对试用期就有规定),因此从理论上讲,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多长,多短都可以。但是有两点也有注意:
一是《劳动法》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协商一致和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讲得已经明确了,但是劳动关系是属于民事关系的范畴,因此不得违反“显失公允”的原则。
显失公允”就是非常明显失去公平、公正、合理。比如有一单位规定对由单位出资参加培训,取得高级职称的人员,必须再为单位服务20年,违反则赔偿20万元中级职称的服务10年,违反则赔偿10万元。像这样的规定就“显失公允”了。
二是服务期限是不是越长对用人单位越有利呢 一般来说,用人单位之所以要规定服务期限,是为了留住人才,防止人才的随意跳槽。但是我们应当看到,单纯的用惩罚性的赔偿来约束人才的跳槽,其作用也是有限的。它也只能对一般人才起作用,对那些高层次的、特别是顶级人才没有太大的作用。
服务期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关系?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用人单位可以与职工协商一致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限。约定服务期限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职工随意的跳槽。如果仅仅规定服务期限而没相应赔偿的规定,那么如果职工违反了服务期限的规定。因此,在规定服务期限的同时,应当约定违反服务期限提前跳槽的赔偿。
关于服务期限的长短。
由于《劳动合同法》没有对服务期限约定的长短作出规定(而对试用期就有规定),因此从理论上讲,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多长,多短都可以。但是有两点也有注意:
一是《劳动法》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协商一致和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讲得已经明确了,但是劳动关系是属于民事关系的范畴,因此不得违反“显失公允”的原则。
显失公允”就是非常明显失去公平、公正、合理。比如有一单位规定对由单位出资参加培训,取得高级职称的人员,必须再为单位服务20年,违反则赔偿20万元中级职称的服务10年,违反则赔偿10万元。像这样的规定就“显失公允”了。
二是服务期限是不是越长对用人单位越有利呢 一般来说,用人单位之所以要规定服务期限,是为了留住人才,防止人才的随意跳槽。但是我们应当看到,单纯的用惩罚性的赔偿来约束人才的跳槽,其作用也是有限的。它也只能对一般人才起作用,对那些高层次的、特别是顶级人才没有太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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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有效,但是不发生竞业限制的法律效力,劳动者不需要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但其中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该项约定无效,劳动者无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工资待遇中已经包含竞业限制补偿金。
该项约定由于违反劳动合同法关于应在劳动关系终止后,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律规定而无效。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中,有企业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的约定。但是在劳动关系终止后,用人单位不履行支付经济补偿的约定。
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中。约定的经济补偿过低或者违约金过高。
律师认为,不能单纯的认为经济补偿过低或者违约金过高就会直接导致约定无效。原则上该约定是有效的,如果当事人对此有异议,应当协议或者诉讼变更约定,而不是不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
6、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竞业限制条款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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