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信托与资金信托的区别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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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财产信托与资金信托的区别是:信托的财产类型和范围是不同的。在我国的信托的规定中,作为信托本源业务之一的财产权信托是一种非资金形态的信托,即信托公司提供受托管理服务,依据信托文件约定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以实现财产保值增值和信托目的。
财产信托与资金信托的区别是什么?

一、财产信托与资金信托的区别是什么?

财产权信托就是以特定财产或财产权作为信托财产所设立的信托关系。

根据信托业务八大分类对的内涵,财产权信托的信托财产主要是财产权,是指非资金形态的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帮助管理,帮助运营甚至处分,以实现保值增值。

这类信托财产的涵义非常广泛,可以是住宅、土地等不动产,也可以是知识产权、字画艺术品等。

作为信托本源业务之一的财产权信托是一种非资金形态的信托,即信托公司提供受托管理服务,依据信托文件约定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以实现财产保值增值和信托目的。

在《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中规定,除资金信托外,信托财产可以分为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对财产权仅通过举例列举而非穷举的方式进行了一般性规定,因而从法规角度来看,财产权信托在财产权类型上囊括的范围较为多样。

资金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对信托公司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资金信托的委托人是投资者,初始信托财产是投资者交付的认购资金。

财产权信托是以财产权为信托财产所设立的信托关系,包括股权信托、债权信托、收益权信托、有价证券信托、专利信托等。

财产权信托的委托人是融资方,初始信托财产是融资方信托给信托公司的债权、股权、收益权等财产权。

在财产权信托中,投资者交付产品认购资金从而获得信托公司代为转让的信托受益权,投资者变成受益人,因此财产权信托的委托人和受益人是分开的,这与资金信托中委托人与受益人都是投资者不同。

二、哪些资产可以装入财产权信托?

在实务操作中,很多业务均应划分到八大分类标准下的财产权信托,其中包括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如以房产委托的家族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如以股票委托的家族信托、股权代持信托等)、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如私募资产证券化业务、土地流转信托、房屋租赁权信托)。

以下是国内市场上较常见的几类财产权信托分类:

私募资产证券化

私募资产证券化通常指信托公司以财产权形式设立、以信托为SPV、在非公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并区别于公开市场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

私募资产证券化是以债权基础资产设立,属于典型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范畴。

目前,信托业内将参考公开市场资产证券化产品交易结构、发行流程的非公开市场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称为“私募资产证券化”或者“准资产证券化”以及“类资产证券化”。

私募资产证券化产品采用了公开市场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全部流程,省却了少量非核心环节,以非公开市场方式发行。

土地流转信托

土地流转信托是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的财产权信托,也属于典型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范畴。

土地流转信托指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和保障农民承包权的前提下,农民(或村集体)将农村土地使用权(包括农用地的土地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信托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实现土地受益权的标准化和凭证化,农民(或村集体)用凭证定期领取收益。

这一过程中,信托公司作为土地财产的流转服务机构,承担土地资源整合、使用权流转、租金(转让金)催缴、农民利益保障、权益关系协调等职责。

股权代持信托

股权代持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委托给受托人,并由受托人进行管理和处分获取收益的一种信托形式,属于有价证券信托。

房屋代持信托

房屋代持信托是指房屋产权(或租赁权)所有人把房屋委托给信托公司进行专业化经营管理,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依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对房屋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并将收益返还给受益人的信托业务,属于动产信托或者其他财产(财产权)信托。

但从目前实践来看,上述分类的典型财产权信托中:

土地流转信托对经营能力、实际操作能力要求较高,盈利模式仍在探索阶段,开展的信托公司数量较少,尚未普及至全行业;

家族信托以股权或房产委托的情况也极少,多以资金委托方式出现;房屋代租赁、股权代持等,由于信托公司在人才配置和专业能力方面尚需要时间构建、市场需求培育,开展也在有限范围之内。

因而,现阶段以银行信贷资产、租赁资产、保理资产及商业物业租金收入设立的、具有以债权设立信托特征的私募资产证券化业务,成为财产权信托的主要业务形式。信托的托管的需求会逐渐积累、越发强烈,而以非交易过户的形式转让股权、房产的税费也会进入减免改革阶段。未来财产权信托或将进入高速扩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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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区别信托与委托代理
1、成立条件不同。信托必须要有确定的信托财产,没有可用于设立信托的合法财产,信托关系便无从确立。而委托、代理关系则不一定要以财产的存在为前提。2、名义不同。信托关系中受托人系以自己的名义行事,而一般委托和代理关系中,受托人/代理人以委托人/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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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区别信托与委托代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信托与委托代理有什么区别
委托代理的代理人和委托信托的受托人(如本案的管理人)都对委托人承担着一种信义责任,从而给他们施加了一定的义务,不能辜负他人(委托人)的信任,例如,都必须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处理事务(意愿的体现就是委托授权或合同),不得将其责任随意委托给他人,不得使个人利益与其承担的信义责任处于相互冲突的地位,不得获取任何未经委托人或法律授权的利益等。这是他们相似的一面,但他们更有不同的一面,正是信托这些与委托代理不同的方面,才是信托之所以为信托而不成其为委托代理:
1、 委托代理关系,不论是直接代理,还是间接代理,代理人都是被代理人的代表,如果被代理人有数个,数个被代理人应以一定的形式形成正式的或非正式的被代理人社团而发出单一的被代理人指令,以免代理人无所适从,因此,委托代理中的财产管理,相对于信托的财产管理,代理人是被动管理。
而信托之受托人并不是委托人的代表,其是受托财产的法定代表,其意志虽受信托合同的约束,但是于委托人来说,则是受托人的意思,不受委托人在信托合同约定的之外的其他意思的约束,委托人不是不可以对资产管理计划提出意见,但该意见只是供受托人参考,受托人可听可不听,更不是受托人必须遵从,因此,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管理是主动管理,是依受托人自己的意志进行的管理。
委托人或受益人则是通过享有受托财产份额利益而与受托人发生关系和间接享有委托财产的利益(对于代理和信托财产管理区别的形象比较,就是被代理人将财产委托代理和将财产投资入股:甲将自己的财产委托乙代理,不论是直接代理的乙是以甲的名义持有和管理,还是间接代理的乙是以自己的名义为甲持有和管理,甲都是代理财产的所有人,乙都是甲的代表,而甲将自己的财产投资于公司,财产及其收益形式上就归属于公司而不再属于股东甲,甲则是将投入公司的财产转换成为对公司的股权,甲的收益是持有的公司股权所带来的收益,甲参与选择的公司管理者是公司的代表而不是甲的代表,管理者群体的意志形成公司的意志,其也只是遵从公司的意志而不是直接遵从甲的意志。
在信托中,通常委托人对交付受托人的委托财产就象股东对自己投入公司财产一样,不再有对投入财产的发言权,不过,股东对公司财产和公司事务的发言权远远大于委托人对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的发言权,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对受托人如何管理财产基本没有发言权)。受托人(包括委托代理的代理人以及信托的受托人)对受托资产的管理权力,从委托代理到信托,实际上是一个委托人的权力不但授予受托人的过程,也是一个委托人自己在不但放弃管理权力的过程,以致到信托,委托人对财产的管理权力已经基本转移至受托人,这也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专业能力的信任而选择的结果。
2、 委托代理的目的不一定是经济利益,即使委托代理的是财产事务的处理,在代理人决策判断上与委托人的判断不一致时,只要委托人发出了委托事项范围内的指令,代理人就必须优先遵从委托人的指令,而不是按照自己认为的自己的决策更符合委托人的经济利益的内心判断而行事,“委托人可以随时向代理人发出指示,也可以变更对代理人的指示,代理人应当服从,并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信托之受托人不受委托人的指令的约束,依据自己的意志作出判断与决策,只是其必须为受益人的利益而不是自己的利益而履行信托文件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委托人在信托成立后不得变更信托文件的内容,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或者法律规定管理、处分信托财产,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委托人不得干预受托人正常处理信托事务的各项活动。”
受托人之所以可以不受委托人的指令,一则类似于本案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并不一定是单一的,在多个委托人的情况下,如果委托人的指令不一致,受托人将无所适从,二则更重要的,委托人之所以委托受托人,就在于受托人的专业能力,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否则,就失去了信托的本来意义,所以信托法第三十条规定“受托人应当自己处理信托事务,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有不得已事由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处理。”相反,如果受托人不根据合同履行自己的受托职责,而是任意听从委托人的指令行事,哪怕是全体委托人的一致指令,除非依法变更了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如果管理人因执行委托人的指令而违反合同的规定,管理人仍然应该依据资产管理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3、 对于代理人来说,就代理事务,被代理人之间是没有利益冲突的,代理人对被代理人负责的含义是很具体明确的,这就是遵从被代理人的指令,被代理人是被代理财产的最好的利益判断者,被代理人只有一个声音对代理人是有效的。
而对信托来说,委托人可能是多个不同的委托主体,各个委托主体是的主体,委托人之间的利益可能也是冲突的,比如有优先劣后分级的资产管理,优先受益人和劣后受益人的利益追求就完全不一样,当投资标的为资本市场的股票时,尤其如此,此时,受托人为委托人或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就需要根据信托合同(如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约定或者合同的目的确定,在有优先级的信托计划中,优先级投资人的本金和收益保障就是信托的利益最大化。而在平层信托中,有的信托的风险偏好就是博取风险中的收益,其利益最大化可能就是不管风险而使信托财产的收益最大化(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博傻和高杠杆比例也是可以的),有的风险偏好可能是稳健,即是在风险可明确管控下的收益最大化,宁可放弃暴利,也要控制风险。
4、 委托代理中,委托人和代理人都可以随时终止委托代理,而在信托关系中,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终止信托关系,除非依法律规定或者依合同约定,一方或双方可通过解除合同的关系而从信托关系的约束中解脱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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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与委托合同的区别和联系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委托合同,受托人所处理的,是委托人的事务。顾名思义,包括但不限于财产;信托合同,受托人所管理或处分的,则一定是而且仅仅是委托人的财产,包括财产权利; (二)委托合同,无论受托人以谁的名义同第三人订立合同,委托人归根结底要受受托人同第三人所订立的合同的约束的;信托合同,受托人必定以自己的名义同第三人订立合同,委托人是完全不受所订立的合同的约束的; (三)委托合同,无需一定是要式合同;信托合同则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也就是要式合同; (四)委托合同,可以是受托人收取报酬的,也可以是受托人不取报酬的;信托合同,则受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取得报酬; (五)委托合同,委托人和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信托合同是不可单方撤销的。 什么是信托合同 信托合同是信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用委托人的费用,为委托人办理购销、寄售等事务,并收取相应酬金的协议。信托合同主要适用于法人之间,其特征是: 1.信托合同的信托方主体只能是经过法定手续成立的经营信托业务的法人。 2.信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信托事务,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由自己承担,而不是委托人承担。 3.信托人以委托人的费用、物资办理信托事务。 4.信托产权仍归委托人所有,信托人只享有暂时的占有权,因而在约定的时间应转交给委托人。 5.信托合同是有偿的,委托人按合同约定给受托人偿付酬金,并承担风险。 什么是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而委托人则按约支付报酬的协议。大陆法各国民法对委托合同的限制不尽相同。按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委托合同的标的既包括法律事务,也包括非法律事务;合同内容可以是有偿的,也可是无偿的。我国的民法理论与实践认为:委托合同的标的只限于法律行为,它是委托代理的发生根据。故受托人在委托权限内与第三人所为法律行为的后果完全由委托人承担。 其特征有:委托合同是典型的劳务合同;受托人以委托人的费用办理委托事务;委托合同具有人身性质,以当事人之间相互信任为前提;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委托合同是诺成的、双务的合同。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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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与委托、代理有什么区别
1、当事人不同 信托的当事人是多方的,从法律上讲,至少有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有时受益人还不止一个。而委托代理的当事人,仅有委托人(或被代理人)和受托人(或代理人)双方。2、行为成立的条件不同 信托是以财产为中心而构成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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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委托与转委托的区别是该怎么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再委托与转委托的区别是该怎么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转委托
所谓转委托是受托人把本应由自己亲自处理的委托事务交给他人处理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四百条的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保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二、再委托与转委托的区别是如何的
再委托一般是原委托书的委托期限到期后,原委托人再次委托被委托人办理同样的事情。转委托是受托人把本应由自己亲自处理的委托事务交给他人处理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四百条的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两个是不同的概念。
三、什么情况下代理权可以被转委
在委托代理中,法律一般是不允许代理人将代理权再委托他人行使的,因为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相互信任而产生的,代理人应该亲自实施代理行为。但法律同时规定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允许由复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民法通则》第68条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由此,可以看出复代理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复代理的目的不是为了自己或他人,而是为了更好地实现被代理人的利益。因此,复代理必须是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和意志的,不能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2)事先征得被代理人的同意。如果代理人认为有必要进行转委托,应在事先用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与被代理人联系,询问其意见。询问是应把转委托的理由、复代理人的情况、转委托的代理权限、转委托的时间与地点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同意,即可进行转委托,否则不能进行转委托。代理人擅自转委托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3)确因情况紧急而来不及告诉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可先进行转委托,事后将转委托的情况及时告诉被代理人。被代理人对事后才被告知的转委托,既可以表示同意,也可以表示不同意。如表示同意,则取得与事先同意相同的效果;如表示不同意,则转委托不能成立,代理人应对转委托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但代理人如能证明转委托是因紧急情况,来不及征求被代理人的同意,迫不得已而作出的,则被代理人不能拒绝转委托,必须对其予以承认。
(4)转委托在正常情况下,应该办理转托手续。若因代理人转托不明,而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第三人可以直接向被代理人要求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后,可以要求代理人赔偿损失,复代理人有过错的,应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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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债权信托与股权信托的区别为从控制力的角度分析,选择股权信托的安全性会高于债权信托,但如果是从优先性的角度来看,选择债权信托的安全性会高于股权信托,两者各有其优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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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债权类信托与股权类信托有什么区别?问题解答如下, 产业投资基金是一大类概念,国外通常称为风险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一般是指向具有高增长潜力的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或准股权投资,并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以期所投资企业发育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实现资本增值。根据目标企业所处阶段不同,可以将产业基金分为种子期或早期基金、成长期基金、重组基金等。
产业投资基金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一,投资对象主要为非上市企业。

二,投资期限通常为3-7年。

三,积极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

四,投资的目的是基于企业的潜在价值,通过投资推动企业发展,并在合适的时机通过各类退出方式实现资本增值收益。产业基金涉及到多个当事人,具体包括:基金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服务机构,其中基金管理人是负责基金的具体投资操作和日常管理的机构。产业基金进行投资的主要过程为:
首先,选择拟投资对象
然后,进行尽职调查当目标企业符合投资要求后,进行交易构造在对目标企业进行投资后参与企业的管理
最后,在达到预期目的后,选择通过适当的方式从所投资企业退出,完成资本的增值。
产业投资基金对企业项目进行筛选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管理团队的素质被放在
第一位,一个团队的好坏将决定企业最终的成败
其次,产品的市场潜力,如果产品的市场潜力巨大,那么即使目前尚未带来切实的盈利,也会被基金所看好

三,产品的独特性。只有具有独特性的产品才具有竞争力与未来的发展潜力以下依次是预期收益率、目标市场极高的成长率、合同保护性条款、是否易于退出等。产业基金在所投资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后,最终都要退出所投资企业。其选择的退出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通过所投资企业的上市,将所持股份获利抛出二是通过其它途径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三是所投资企业发展壮大后从产业基金手中回购股份等。产业投资基金投资与贷款等传统的债权投资方式相比,一个重要差异为基金投资是权益性的,着眼点不在于投资对象当前的盈亏,而在于他们的发展前景和资产增值,以便能通过上市或出售获得高额的资本利得回报。
信托金有以下特征:
(1)信托金是一种间接运用的资金。即信托金运用要经过中介,信托金是所有者通过信托投资机构进行管理运用的资金
(2)信托金在运动终止时应恢复原来的货币形态。资金信托的最主要目的是使资金增值,另外开展资金信托业务可以使信托资金发挥融资职能,为国家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资金信托业务的形成有以下几个原因:
(1)委托人对自己的资金在运用上不谙某种专门技术知识,为避免资金损失而采取资金信托方式(2)委托人对自己的资金无暇自为运作生利,而委托信托投资机构处理
(3)委托人不愿自己出头露面而委托信托投资机构代为处理其资金。
我国现行的资金信托包括:(1)信托存款(又分为单位信托存款、公益基金信托存款、劳保基金信托存款、个人特约信托存款)(2)信托贷款(又分为技术改造信托贷款、横向联合信托贷款、联营投资信托贷款、补偿贸易信托贷款、耐用消费品信托贷款、专项信托贷款、房地产开发信托贷款)(3)委托贷款(包括一般委托贷款和专项委托贷款)
(4)委托投资
(5)信托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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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转委托在正常情况下,应该办理转托手续。若因代理人转托不明,而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第三人可以直接向被代理人要求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后,可以要求代理人赔偿损失,复代理人有过错的,应负连带责任。
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1、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属福利房的,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房的,属于共同财产; 2、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属购买的,婚后又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房的,扣除婚前一方的出资款后,剩余价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 3、婚前一方父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房的,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4、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5、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6、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7、父母为子女结婚所给付的购房出资,一般可以认为是对其个人子女的赠与,有借贷关系证据的除外。 8、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产证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为是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个人所有;产证登记配偶名下的,一般认定为向双方赠与为妥。该部分出资宜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 9、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夫妻共同清偿贷款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对首付款中配偶一方已出资的及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另一方应当予以返还。登记在双方名下的,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10、若配偶方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宜拘泥于各半分割。 1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产生的房租,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1 2、个人婚前买房,婚后出售,房屋的增值部分属于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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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关系与委托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信托关系和委托关系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成立的条件不同、财产的性质不同、采取行动的名义不同以及委托人的权限不同等四个方面,且信托的设立必然涉及到财产的转移,而委托合同并不产生财产的转移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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