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意愿情况会影响合同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二)意思表示真实;
第一百四十六条 【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二、订立合同的原则有哪些?
(一)平等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
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在法律上,合同当事人是平等主体,没有高低、主从之分,不存在命令者与被命令者、管理者与被管理者。这意味着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2、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所谓“对等”,是指享有权利,同时就应承担义务,而且,彼此的权利、义务是相应的。这要求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
3、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二)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贯彻合同活动的全过程的,包括:
1、订不订立合同自愿,当事人依自己意愿自主决定是否签订合同;
2、与谁订合同自愿,在签订合同时,有权选择对方当事人;
3、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
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
5、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总之,只要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的规定,合同当事人有权自愿决定。
(三)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要大体上平衡,强调一方给付与对方给付之间的等值性,合同上的负担和风险的合理分配。具体包括:
1、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不得欺诈,不得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
3、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公平原则作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其意义和作用是:公平原则是社会公德的体现,符合商业道德的要求。将公平原则作为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准则,可以防止当事人滥用权力,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四)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终止后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相互协作。诚实信用原则具体包括:
1、在订立合同时,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2、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及时通知、协助、提供必要的条件、防止损失扩大、保密等义务;
3、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称为后合同义务。
虽然法律制度明确规定,以虚假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可是,签合同时真实意愿情况的认定标准并无明确规定,这要根据签合同时的一些具体情况进行分析,除了签合同时的意愿情况,签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且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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