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分公司上班可以吗?

最新修订 | 2024-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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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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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分公司上班是可以的。在我国的劳动合同的签订以及劳动关系的订立的规定中,一般有分公司的存在都是会与总公司来进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样会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到期要续签的话,同样与总公司进行签订。
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分公司上班可以吗?

一、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分公司上班可以吗?

这种关系是属于合法的,根据《民法典》等法律规定,分公司属于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一般情况下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作出的法律行为必须以总公司的名义,但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法律行为(如中国国有四大银行各地的分行等等)。根据你说的情况,你所在的公司应该属于一般情况,因此,针对在分公司工作的员工,应该以总公司的名义与之签署劳动合同

如果以分公司的名义签署劳动合同,由于合同主体不适格,合同归于无效,合同无效即自始无效,相当于没有签署劳动合同,后果是可能面临支付员工双倍工资

二、劳动合同的作用

1、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以劳动合同作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势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这是由于劳动过程是非常复杂的也是千变万化的,不同行业,不同单位合同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各不相同,国家法律法规只能对共性问题做出规定,不可能对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做出规定,这就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

2、劳动合同是促进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深感经营或工作需要确定录用劳动者的条件和方式数量,并且通过签订不同类型不同期限的劳动合同,发挥劳动者的特长合理使用劳动力。

3、劳动合同有利于避免或减少劳动争议。劳动合同明确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这既是对合同主体双方的保障又是一种约束,有助于提高双方履行合同的自觉性,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因为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有利于避免或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有利于稳定劳动关系。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我国的分公司是属于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签订的任何合同都需要由总公司进行授权,对于劳动合同只要分公司没有权利的话,那么是可以直接由总公司签订,而且诉讼的主体也是属于总公司,这样也是属于合理、合法的,此时一定要及时的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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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分公司上班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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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签订合同和总公司还是分公司签订?
劳动者到分公司参加工作,要看分公司是否具备用人单位资格,如果有资格,签订劳动合同应该就和分公司。而分公司直接简单分支机构,没有用人单位资质,劳动者就应该和总公司的人事部门签订。签订好劳动合同后,双方建立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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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我一开始在这家公司上班,签订合同也是跟总公司签订的,现在分公司要人,就把我派过去了,分公司上班的劳动合同是与总公司签订的,能与分公司签订吗?
[律师回复] 要弄清楚劳动主体必须找到相应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的,可以受用人单位委托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如何理解呢?从两个层次理解:
(一)对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赋予其用工主体资格,允许其作为用人单位直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二)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可以在用人单位的委托下,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只要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用工主体,单独签劳动合同,而未取得的,要在委托下,才能签订劳动合同。
假设
1:与总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在分公司上班,薪水,社保都在总公司。假设
2:与总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在分公司上班,薪水总公司发,社保在分公司。假设
3:与总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在分公司上班,薪水,社保都在分公司。在这三个假设条件下,劳动者在劳动中发生工伤,这应该找准?看似很复杂的问题,其实非常简单,只有用工主体才能跟劳动者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后,才有劳动关系,有劳动关系才有社保关系。也就是说,你跟谁签的劳动合同找谁。
上述三种假设,公司最稳妥的做法,应当是,总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薪资和社保都应该由总公司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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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签订合同分公司有效吗?
总公司签订合同分公司有效,但是分公司的成立并非一定需要完全依附于总公司而存在,故此在分公司设立之后,一般总公司并不会要求其签订合同时向自己报备,并且大多数情况下,总公司签署合同,也不会要求分公司来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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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您好,我们家亲戚现在在公司工作时候,我姐姐在总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现在姐姐的劳动合同在公司签订,姐姐被安排到分公司上班,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分公司上班合法吗
[律师回复] 分公司虽然没有独立的主体资格,但是其实际领取了营业执照,并且从事相关的经营活动,对于普通劳动者而言,可能并不能辨认其主体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从上述法律的规定来看,分支机构单独从事的法律行为原则上是有效的,除非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只是其责任最终由总公司承担。《〈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4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分公司或者分支机构是否能作为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主要标准在于是否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二、如何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注意什么事项?
1、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应尽量清楚用工单位是否为合法经营的单位,有无用工主体资格。否则,既使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2、合同中应明确工作内容、条件、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以防止约定不明,致使自己权益受到侵害;
3、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约定的事项都要以书面形式确定写在劳动合同中,避免用工单位的口头承诺,防止将来发生纠纷,因缺少证据而得不到法律有效的保护;
4、详尽填写合同条款,避免签订条款不全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劳动者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号码;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特别是对于用工单位事先起草的合同文本,更要仔细阅读有关的重要条款以及单位的规章制度。
5、我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等对职工的试用期限、工作时间、社会保险等作了详细的规定,劳动者要清楚自己的基本权利,对于侵犯合法权益的合同要坚决要求改正。
6、对于用工单位的非法要求应予拒绝。《劳动合同法》规定,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名义收取财物。
7、合同的语言表达要明确、易懂。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它涉及到当事人的权利、责任和利益,能够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因此,签订劳动合同时,在语言表达和用词上必须通俗易懂,尽量写明确,以免发生争议。
8、合同的订立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劳动合同都有一定的期限,而且劳动关系非常复杂,涉及诸多内容。采取书面形式使权利义务明确具体,有利于合同的履行。一旦发生争议,也有据可查,便于争议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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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叔叔现在在一家分公司工作,我叔叔在分公司工作的时候,叔叔想要去签订一份装卸合同,在装卸合同的签订以总公司名义签订,分公司能否以总公司名义签合同
[律师回复]
(一)分公司与本公司之间是一种代理关系
实质上,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是代理的法律关系,分公司是总公司的代理人。总公司授权了分公司在一定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分公司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的合同,一般都是有效的。但是,与分公司签订合同时,一定要事先审查其授权委托书,看看总公司是否有授权,授权的范围又包不包括你们合同相议的。为了谨慎起见,也可以要求分公司加盖总公司的公章。
(二)超出总公司授权范围签订的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
如果签订合同的时候,合同的相对人没有审查总公司对分公司的授权委托书,事后才知道总公司并没有授权或者分公司签订的合同超过了授权范围,合同也不会沦为无效合同,而是效力待定合同,可以请求总公司追认,得到总公司追认后效力待定的合同就变为有效合同,相反,合同无效。在合同被总公司追认前,善意的合同相对人可以通知撤销。
(三)没有得到授权但适用表见代理的情形
分公司没有得到总公司的代理权、超越总公司授权的范围或者代理权被终止、被限制后,仍然对外订立合同,善意的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分公司有代理权的,适用表见代理制度,该合同有效,主要情形包括:
1、被代理人,即总公司明知行为人,即分公司以其名义订立合同而不否认的;
2、分公司持有总公司公章订立合同的;
3、总公司对分公司的授权范围不明的;
4、总公司对分公司的授权已经终止或者已经限制了某些范围,但是并没有及时通知让相对人知悉的;
三、分公司超出总公司的授权范围为他人签订保证合同的,该保证合同无效
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对外提供保证需要经过总公司的书面授权,总公司没有授权而分公司擅自对外签订保证合同的,保证合同无效,对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债务人、保证人(分公司)、债权人应当按照过错原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分公司的赔偿责任由分公司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
对外保证经过总公司的书面授权的,保证合同有效,但是如果总公司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的,应当由分公司承担全部保证合同的保证责任。分公司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的全部债务的,由总公司承担。
分公司虽然可以和其他公司进行签署相关合同,但是分公司没有自己所属的独立法人,所有在和其他公司签署合同的时候还是需要出示由总公司颁发的相关书面授权,所有在和其他公司分公司签署合约的时候一定要将合同授权书检查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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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签订的合同能否告总公司
分公司签订的合同可以告总公司。实质上,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是代理的法律关系,分公司是总公司的代理人。总公司授权了分公司在一定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因此,对分公司签订的合同有异议的,可以告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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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我将诶将诶他们公司是一家总公司的分公司,现在我姐姐他们公司要准备签订一份经济合作协议书,在和总公司签订合同的时候怀疑分公司能否与总公司签订合同
[律师回复]
(一)分公司与本公司之间是一种代理关系
实质上,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是代理的法律关系,分公司是总公司的代理人。总公司授权了分公司在一定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分公司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的合同,一般都是有效的。但是,与分公司签订合同时,一定要事先审查其授权委托书,看看总公司是否有授权,授权的范围又包不包括你们合同相议的。为了谨慎起见,也可以要求分公司加盖总公司的公章。
(二)超出总公司授权范围签订的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
如果签订合同的时候,合同的相对人没有审查总公司对分公司的授权委托书,事后才知道总公司并没有授权或者分公司签订的合同超过了授权范围,合同也不会沦为无效合同,而是效力待定合同,可以请求总公司追认,得到总公司追认后效力待定的合同就变为有效合同,相反,合同无效。在合同被总公司追认前,善意的合同相对人可以通知撤销。
(三)没有得到授权但适用表见代理的情形
分公司没有得到总公司的代理权、超越总公司授权的范围或者代理权被终止、被限制后,仍然对外订立合同,善意的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分公司有代理权的,适用表见代理制度,该合同有效,主要情形包括:
1、被代理人,即总公司明知行为人,即分公司以其名义订立合同而不否认的;
2、分公司持有总公司公章订立合同的;
3、总公司对分公司的授权范围不明的;
4、总公司对分公司的授权已经终止或者已经限制了某些范围,但是并没有及时通知让相对人知悉的;
三、分公司超出总公司的授权范围为他人签订保证合同的,该保证合同无效
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对外提供保证需要经过总公司的书面授权,总公司没有授权而分公司擅自对外签订保证合同的,保证合同无效,对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债务人、保证人(分公司)、债权人应当按照过错原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分公司的赔偿责任由分公司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
对外保证经过总公司的书面授权的,保证合同有效,但是如果总公司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的,应当由分公司承担全部保证合同的保证责任。分公司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的全部债务的,由总公司承担。
分公司虽然可以和其他公司进行签署相关合同,但是分公司没有自己所属的独立法人,所有在和其他公司签署合同的时候还是需要出示由总公司颁发的相关书面授权,所有在和其他公司分公司签署合约的时候一定要将合同授权书检查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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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发小之前是从总公司面试通过的,后来工作挺好的,受到单位领导的重用,就去调入分公司担任项目负责人,之前签订合同是和总公司,总公司签订合同可以由分公司执行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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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
A、合同效力:分公司虽然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但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登记,取得了营业执照,具备了经营经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但一般要在公司的授权范围内进行,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会因为是分公司签订的合同而认定无效。
当然,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在与分公司签订合同之时,第三人可以要求加盖公司印章,或在合同未履行前,要求公司进行追认。(有人认为:合同签订后尚未履行的,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另外,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的保证合同因无效。
B、法律后果:公司法第31条“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但在司法实践中,第三人选择由分公司承担或公司承担或分公司与公司共同承担。法理依据:因为分公司(非法人组织)具有一定的团体财产,构成一定的责任能力,但其财产并不完全独立,其责任能力不完整,故一般由其上级法人承担补充责任。
C、诉讼主体:分公司虽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属于民事诉讼法上的其他组织,故可以单独作为原告或被告作为诉讼当事人。在司法实践中,为便于执行,第三人可以将公司与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2、无营业执照的分公司
A、分公司在没有领取营业执照前从事经营活动是违反公司法的规定的(公司法第29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时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就所设立分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设立分公司,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因此,分公司没有领取营业执照而从事经营,系非法经营,不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其所签定的合同依据相关法律(《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当然是无效的。
B、法律后果:无效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则应由设立它的公司承担,但是与分公司签定合同的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种情况的,公司可以根据该第三人的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C、诉讼主体:依据民事诉讼法,不属于其他组织,不能作为诉讼主体。分公司不能作为原告行使民事诉讼权利,须有公司作为原告参与诉讼,行使合同当事人权利。司法实践中,第三人可选择将公司作为被告或分公司及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因起诉前并不知道分公司有无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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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签订合同能否起诉分公司?
和总公司签订合同,发生纠纷应该将总公司列为被告,而不是起诉分公司。即使合同条款由分公司执行,由于合同是和总公司签订,最终承担法律责任的是总公司。当事人因为合同纠纷起诉谁,主要看合同上盖章的是哪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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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您好,我姐姐在面试工作的时候,我姐姐面试工作是在总公司面试的工作,现在我姐姐在总公司面试工作要去分公司签订合同去了,去分公司上班合同是和总公司签吗
[律师回复]
1、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应尽量清楚用工单位是否为合法经营的单位,有无用工主体资格。否则,既使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2、合同中应明确工作内容、条件、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以防止约定不明,致使自己权益受到侵害;
3、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约定的事项都要以书面形式确定写在劳动合同中,避免用工单位的口头承诺,防止将来发生纠纷,因缺少证据而得不到法律有效的保护;
4、详尽填写合同条款,避免签订条款不全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劳动者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号码;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特别是对于用工单位事先起草的合同文本,更要仔细阅读有关的重要条款以及单位的规章制度。
5、我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等对职工的试用期限、工作时间、社会保险等作了详细的规定,劳动者要清楚自己的基本权利,对于侵犯合法权益的合同要坚决要求改正。
6、对于用工单位的非法要求应予拒绝。《劳动合同法》规定,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名义收取财物。
7、合同的语言表达要明确、易懂。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它涉及到当事人的权利、责任和利益,能够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因此,签订劳动合同时,在语言表达和用词上必须通俗易懂,尽量写明确,以免发生争议。
8、合同的订立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劳动合同都有一定的期限,而且劳动关系非常复杂,涉及诸多内容。采取书面形式使权利义务明确具体,有利于合同的履行。一旦发生争议,也有据可查,便于争议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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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与总公司签订合同合法吗?
分公司与总公司签订合同是不合法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总公司可以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来设立分公司,但分公司是没有法人的,所以是不具备签订合同的法律要素的,具体情况应当结合实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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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我的一个表弟,他大学毕业之后就自己出去找工作去了,然后自己找了一家公司,也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公司总是让加班,问一下表弟总是加班,加班费是按底薪算还是总工资算呢?
[律师回复]
1、根据《劳动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你已经和用人单位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受到劳动法的保护;
2、针对加班费,根据《劳动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3、因此,对于过年期间的工资,如果你在上班,并没有休息,这七天应当是三天是三倍的工资,另外四天是两倍的工资。你可以根据你的工资数额自己计算一下。
4、因此,是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加班费的。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你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劳动监察大队可以根据《劳动合同》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向你支付加班费。
5、用人单位仍逾期不支付的,劳动监察大队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你加付赔偿金。
6、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十五日之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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