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需要和兼职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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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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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对于兼职人员,可以进行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不签。一般对于非全日制的员工,是可以不进行签订劳动合同的。如果要同非全日制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话,可以通过口头协议的方式进行。
用人单位需要和兼职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吗

一、用人单位需要和兼职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兼职人员的劳工合同看双方意愿,可以签也可以不签,但是作为个人这一方面最好还是签的比较好,免得有什么纠纷。工资方面企业应当按照正常的工资入账,达到个税要求的按程序代扣代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二、没签合同只签了补充协议合法吗

不合法。双方补充签订的协议,属于双方的私人行为,原则上不具备法律效力。或者说,充其量只能作为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但在申请仲裁时应当提供基本证据证明自己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如工牌、上班打卡记录、二位以上的同事证明、当事人代表公司对外是否签订过合同等;当事人工资及补助标准属于公司掌握管理的,应由公司提供,否则,由公司承担不利后果;可以依法向公司主张二倍的工资。

没签劳动合同,只约定了补充协议是不合法的。因为补充协议不能够作为双方劳动关系的凭证,补充协议一般是在劳动合同条款不完善的情况下,对劳动合同进行补充的措施。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约定了补充协议的话,那么补充协议会作为相关参考。

用人单位是可以不同兼职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如果是为了免去相关纠纷的话,也可以同劳动者进行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对于非全日制员工,可以同多个单位进行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不能够影响到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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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第二类情形,包括三种情况:每天不超过4小时的非全日制用工;每天超过4小时不超过8小时的非正常全日制用工;每周周末或固定的时间两天左右的全日制用工。这类人员与用人单位形成的是特殊的劳动关系,特殊点就在于工作时间,但是,无论怎么特殊其本质仍然属于劳动关系。
对于第三类,劳动者尽管与原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却因特殊情形的出现,而为第三方用人单位提供全日制的劳动,与第三方当然建立劳动关系。
综上所述,第二类与第三类中的劳动者与第二家用人单位都能从事实上形成劳动关系,那么,在实践中能否被认定为劳动关系,还存在一个争议,即劳动关系是否具有唯一性。若劳动关系具有唯一性,那么尽管从劳动关系的特性来说,可以形成劳动关系,也会因劳动关系的唯一性而不予认定。对此,《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关系是否具有唯一性,作出了明确的条文规定。第39条明确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该条系对劳动者外出关系的法律明确定性,劳动者可以外出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只要原单位不禁止或对原单位的工作没有造成影响即可。即劳动关系不再具有唯一性。
此外,该法对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也可以明确看出,《劳动合同法》允许多重劳动关系。该法第69条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即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订立多份劳动合同,而基于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建立与否的关键凭证,也可以看出劳动者可以建立多重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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