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要条款外还能约定哪些条款?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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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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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动合同中除了前款约定的必要事项外,还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密和竞业限制、离职以及补充社会和商业保险等可以约定的非必要条款。前款是必须要约定的,可以约定的事项和条款由用人单位和单位根据实际和必要情况作约定。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要条款外还能约定哪些条款?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还可以约定如下合同条款:

1、试用期条款: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与劳动者协商确定试用期的期限,并同时约定试用期的工资报酬标准。

2、培训条款: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培训条款,约定服务期以及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违约责任

3、保守秘密及竞业限制条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及劳动者的违约责任。

4、离职交接条款:实践中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劳动者不办理离职交接的情况很多,有些对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很大影响。《劳动合同法》第50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既然是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如果双方没有就工作交接作出约定,可能会被某些劳动者作为不交接的借口。因此,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劳动合同中约定离职交接条款很有必要,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交接的时间、程序、交接的内容等。

5、损害赔偿条款:《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取消了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条款,但用人单位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需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6、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在企业实践和公司运营中,当事民事主体双方即劳资双方可以根据企业盈利和运营实际情况决定劳动者的待遇和福利,但必须要的报酬和社保是必须要有的,其他可以双方协商。劳动合同要遵循法定要求,同时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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