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选择离职是否拿回劳动合同?

最新修订 | 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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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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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拿回来,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工作交接和离职手续时,用人单位会出具离职证明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文件,原签订的劳动合同失效作废,用人单位会将原合同保存至少两年备查,劳动者手中的劳动合同通常会加盖作废章,已经失去法律效力不用拿回。
劳动者选择离职是否拿回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选择离职是否拿回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在离职时不需要给回公司。如有必要可暂交由公司人事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在劳动合同上加盖作废章。但是最终劳动者本人必须持有一份,并且用人单位自己那一份必须留存二年备查。

劳动合同的主体双方各执一份劳动合同,所有权属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人单位想要要属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劳动者是有权利不给的。员工辞职后,劳动关系解除,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劳动合同对双方已无约束力。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二、劳动者辞职手续办理流程是什么?

辞职按照如下手续:

1、劳动者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单位(试用期提前三天);

2、工作交接;

3、退还公司发放的财产;

4、对考勤核算、结算工资

5、领取离职证明及其他证明,办理失业保险证和住房公积金提取

综上所述,员工离职不需要上交原签订的劳动合同,也不用拿回用人单位留存的那一份,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和要求,劳动者在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合同本身就是一式两份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自持有一份,所有权属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至少需要将自己持有的一份保存二年备查,但用人单位想要属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劳动者是有权利不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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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自主选择权是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的“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我们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都不会盲目进行,而往往是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喜好来选择商品或服务。因此,自主选择权是消费者的一项基本权利,从法律上对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加以尊重和保护是十分必要的。
那么,在消费领域中,消费者到底有哪些自主选择权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第二款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一是有权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二是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三是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一在该条的第三款又作了进一步的规定: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总之,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选择商品和服务的行为必须是自愿的,不必以经营者的意愿为自己的意志,主动权应牢牢掌握在自己的手中,有权要求经营者介绍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知识,以便作出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决定。同时,消费者名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行为必须是合法的,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运用自主选择权,而不能把自主选择权建立在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之上。此外,自主选择权通常只能限定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范围内,不能扩大到使用商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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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选择商品和服务的行为必须是自愿的,不必以经营者的意愿为自己的意志,主动权应牢牢掌握在自己的手中,有权要求经营者介绍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知识,以便作出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决定。同时,消费者名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行为必须是合法的,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运用自主选择权,而不能把自主选择权建立在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之上。此外,自主选择权通常只能限定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范围内,不能扩大到使用商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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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关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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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离婚与子女】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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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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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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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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