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合同的解除条件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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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解除行纪合同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法定解除,一种是约定解除,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出现合同中约定解除的情况,可以直接解除合同关系。在执行合同规定时,出现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也可以解除合同关系。
行纪合同的解除条件是什么?

一、行纪合同的解除条件是什么?

行纪合同解除有不同的方式,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约定的情形出现后,可以解除合同。符合合同法定解除事由的,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二、怎样订立行纪合同?

订立行纪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明确合同主体。签订行纪合同首先应明确合同主体,即委托人与行纪人的名称(姓名)以及单位、地址、职务(职业)、联系电话等。

⑵委托事务的种类(合同标的)。委托人委托行纪人要办的事项。如是寄售还是代购、代销,并提出具体要求。

⑶价格。主要指所行纪的货物或劳务等价格。行纪事务为代销代售的,应明确最低或最高费用标准。

⑷行纪事务的具体要求。主要指对行纪货物或劳务的要求。如行纪内容为购销货物时,应对货物的名称、种类、质量、规格、型号、数量等有关事项予以明确规定。如行纪内容是劳务的,其具体要求也应详细明确。总之,具体要求越细越好,防止在具体要求中用那些含糊不清、模棱两可、容易使人产生误解的词语。如一堆、一车、一捆之类用语。

⑸酬金。在合同中应明确行纪人应得的酬金数额、给付的时间、地点、方式等。

行纪合同可以解除,达到约定的解除条件就可以。订立行纪合同时,要了解合同的相关内容,要明确合同的条款,确定合同的主体,委托事务的种类,行纪事务如果是代购,应该明确最低和最高价格。完成合同规定之后所支付的酬金,要在合同中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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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合同解除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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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条件房屋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承租人对方之间的合议。一般情况下,房屋租赁合同中有租期规定的,承租人、出租人双方不得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否则即是违约行为,要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但这也不是绝对的,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出租人、承租人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均可提前提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均可提前提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1、承租人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了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不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纳房租达一定时间的。
4、承租人违反合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5、承租人严重损坏房屋或者辅助设备而拒不维修、拒不赔偿的。
6、出租人因不可预见的原因,如家庭人口聚增,确实需要收回房屋自住的,或者出租房屋发生重大损坏,有倾倒危险而需改建,并确有房管部门的。在此情形下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适当赔偿承租人因迁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而承租人一时又找不到房屋时,可由双方协商在承租人所租住房屋中腾出一部分,而不能强令承租人腾房搬家。属于改建情形的,改建后房屋仍出租时,原承租人有优先的承租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租人因以下情形,也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1、承租人已建有或购有房屋,无需再继续租赁他人房屋时。
2、承租人举家迁离租赁房屋所在的城市。
3、出租房屋发生重大损坏,有倾倒危险,出租人拒不进行修缮的。
二、合同解除哪些条款有效合同终止,合同条款也相应的失去其效力。但是如果该合同尚未结算清理完毕,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清理条款仍然有效。结算是经济活动中的货币给付行为,结算的方式主要有:
1、银行汇票结算。银行汇票是汇款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给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
2、商业汇票结算。商业汇票是收款人或者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票据。
3、银行本票结算。银行本票是申请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给其凭以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
4、支票结算。支票是银行的存款人签发给收款人办理结算或委托开户银行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票据。
5、汇兑。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款项汇给外地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6、委托收款。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结算方式,合同终止后,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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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2012修订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让的土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土地权利清晰;
(2)安置补偿落实到位;
(3)没有法律经济纠纷;
(4)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
(5)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要求供应土地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有权行使法定解除权,并有权请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 出让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提供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第二十一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供应土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防止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
(一)土地权利清晰;
(二)安置补偿落实到位;
(三)没有法律经济纠纷;
(四)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
(五)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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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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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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