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非法集资的法律后果,《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予以规定,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在《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施行前发生的非法集资按照“谁主管,谁整顿;谁批准,谁负责;谁用钱,谁还债;谁担保,谁负相应责任”的原则处理,在《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施行后发生的非法集资,依照《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规定处理。以下具体分析非法集资的行政法律后果。
1、调查、取缔
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调查、认定、取缔非法集资行为,如需要侦察,应与公安机关互相配合。对犯罪嫌疑人、涉案资金采取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负责。
2、清退
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17条规定:“非法金融机构一经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取缔,有批准部门、主管单位或者组建单位的,由批准部门、主管单位或者组建单位负责组织清理清退债权债务;没有批准部门、主管单位或者组建单位的,由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清理清退债权债务。”
3、处罚
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22条规定,从事非法金融业务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非法发行有价证券行为由证监会负责取缔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28条规定:“取缔非法证券机构和非法证券业务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实施。”
非法集资的刑事和行政标准不一样。认定构成非法集资刑事犯罪,需要具备特定的构成要件和最低的起刑点。但对于行政监管层面,认定非法集资的核心要素只有两个:集资性质和面向社会公众。因此,对于行政监管者来说,“只要是面向社会公众集资,无论是否采取了公开宣传手段,都可以认定为非法集资活动”。
行政认定也不是刑事认定的必经程序。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行政部门没有认定的,不影响刑事方面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但是,在刑事审查中,可以参考有关行政部门的意见。
行政部门对于非法集资的性质认定,不是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必经程序。行政部门未对非法集资作出性质认定的,不影响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案件事实的性质,对于案情复杂、性质认定疑难的案件,可参考有关部门的认定意见,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性质认定。
对于公司实施的非法集资行为,应当由公司及相应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 一般在非法集资的案件中要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在公司中只要是在知情的情况下进行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就要追究一定的责任,因此我们在工作中要遵纪守法不参与非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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