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指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1
浏览10w+
张恒律师
张恒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807人
专家导读 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指: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劳动者是劳动力的所有者,用人单位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从表面上看,双方作为各自独立的财产所有者,有可能建立一种以双方合意为基础的平等的社会经济关系,形式上具有平等性。
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指什么?

一、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指什么?

劳动关系,从法律意义上讲,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构成劳动关系的主体是在我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法人的用人单位和被用人单位雇用的劳动者。

构成劳动关系的情形:

1、在岗劳动者;

2、非在岗劳动者(包括: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的、在医疗期内的、职工外借的、带薪上学的、尚未办理完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等)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

劳动关系建立的前提条件,一是劳动者( 劳动力所有者) 能够在法律上享有独立的人格主体地位, 享有人身自由;二是按照劳动者的社会地位和身份不得不向生产资料所有者让渡自己劳动力的使用权才能获取劳动力再生产所必须的生活资料。

二、劳动关系有什么特征?

劳动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1)形式上的财产关系和实际上的人身关系

劳动关系作为一种社会经济关系,以财产交换关系为起点,劳动者作为劳动力的所有者与作为生产资料所有者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目的是通过让渡劳动力的使用权而获得工资,用人单位则通过支付劳动者工资而获得劳动者劳动力的使用权,从形式上看是一种财产交换关系。但劳动关系一旦建立,用人单位即获得劳动者劳动力的使用权,劳动者的劳动力与劳动者人身不可分离性决定了在劳动力的使用即劳动过程中,劳动者必须接受用人单位的支配和指挥。因此,在现实的劳动关系中,财产关系的意义只在于劳动者作为劳动力的所有者,是一个可以自由处置自己的劳动力的独立的自由人,可以自由出卖自己的劳动力。一旦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建立,财产关系便转换为人身关系。

(2)形式上的平等关系和实际上的从属关系,实质上的不平等关系

劳动者是劳动力的所有者,用人单位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从表面上看,双方作为各自独立的财产所有者,有可能建立一种以双方合意为基础的平等的社会经济关系,形式上具有平等性。但劳动者不拥有生产资料,必须通过出卖自己劳动力来换取生活资料的经济地位决定了劳动者必须依附于生产资料所有者,并且一旦劳动关系建立起来,作为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平等关系即告结束,劳动者必须服从用人单位的支配或指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

在劳动关系的实际运行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并无平等性,而只有从属性。这种从属关系具体表现为人格上的从属性,即劳动者在劳动过程式中必需服从用人单位的指挥监督;经济上的从属性,即劳动者必须受雇于用人单位从事劳动才能谋取生活资料;组织上的从属性,即劳动者需编入用人单位的生产组织内并遵循用人单位的生产秩序,从属性决定了实质上的不平等性。

在我国的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中,我国的劳动关系指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由于同其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当然,劳动关系也是包含很多方面的,具有针对性。无论如何都是要保护自己的权益的、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2.3千字,阅读时间约8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626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指什么?
一键咨询
  • 175****344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307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137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354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285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234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686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204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67****630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354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666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625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275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783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460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劳动关系指的什么区别与劳务关系之间?
1、两者产生的依据不同。2、适用的法律不同。3、主体资格不同。4、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5、是以谁的名义实施工作以及由谁承担责任不同。(六)合同内容受国家干预程度不同。
10w+浏览
劳动纠纷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用工主体劳动关系之间的关系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10w+浏览
劳动纠纷
非婚同居关系解除后之前双方借款怎么办司法解释
[律师回复] 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只能证明在双方间存在财产转移行为,并不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根据“谁主张,否则,对当事人的请求不予支持。即已经履行的部分不予返还男女双方在同居期间,通常会出现财产混同或因碍于情面、出于信任,自货币转移时合同即生效。因此,仅仅凭一张银行转账单,对相互之间的借款或赠与不立书面依据。”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导致分手后容易出现经济纠纷,如银行转账记录或现金支付等、用途、数额。由于我国法律对同居关系所导致的财产纠纷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模式一般为,那就得需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除非有明确的借贷关系或赠与关系,除需证明双方有借贷合意的,还需证明借款已经完成支付,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和货币赠与合同都是实践合同,谁举证”的原则,未履行的部分无需继续履行。《合同法》第196条的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对于主张借贷关系的,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197条:“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如果主张借款的一方当事人无法对双方之间的货币转移性质为借款进行举证证明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626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信托关系人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信托关系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民事财产法律关系。在我国的信托关系的法律规定中,信托的客体是财产所有权或者财产所有权权利,信托的本质即是财产管理制度。因此,信托法律关系就是以信托财产为中心,由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面组成的信托财产管理法律关系。
10w+浏览
金融保险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劳动关系劳资关系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
劳资关系,就是劳方和资方之间的关系,主要是一种社会学上的概念,比如缓和劳资关系等等。不是法律概念。劳动关系,是法学上的概念,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依照劳动法律建立的以提供劳动和给付报酬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关系。双方最基本的区别就是法律保护上的不同,劳动关系有法律保护,劳资关系只属于一种关系。
10w+浏览
劳动纠纷
双方离婚了,戒指归谁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夫妻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产权,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
二、新婚姻法对于婚后房产权属问题的几种情况:
1、夫妻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产权,离婚后房屋的分割
首先,明确产权,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
其次,明确产值,即房屋价值,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购房合同金额计算。再次,分清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如果涉及贷款,先要将贷款部分除去。也就是说,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给未得房一方房屋价值的一半,得房方单独偿还剩余的本金及利息。
2、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离婚时房屋的分割 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既然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是婚前财产。因此,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3、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房,取得了房产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房屋的分割 虽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购得,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需要说明的是,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当然,如果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4、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房屋的分割 房产证虽然是物权凭证,是证明房屋权属关系的法定凭证,但并不是意味着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就应当是婚后财产,还是要将财产来源细分为婚前婚后两部分进行分割。
5、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或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但房屋升值,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的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另外,最高院民一庭有关解释明确,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的范围包括:
(1)购买福利性政策房屋
(2)购买商品房
(3)购买经济适用房。购买以上三种房屋,在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不宜就该房所有权直接判决。
6、父母参与出资购买的房屋,子女离婚后,房屋的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 在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在离婚时,一方突然提出,买房子的钱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赠与的,并拿出借据证实。对此,一般的做法是,
首先看另一方的态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认,一般不对该债权债务是否成立进行实质性审查,因为债权人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此,在这类案件中,在对房屋进行分割的同时,会告诉主张是借钱的一方可以另案。
7、房产证上有第三人的名字,离婚后房屋的分割 房产证上除了有夫妻双方的名字外,还有子女的名字,或有父母的名字。对此,一般不会将其主动追加第三人,而是采取如下措施:
(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部分的财产分割不予审理,由当事人另案(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
8、婚前双方出资购房,但婚前取得的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离婚后房屋的分割 在上述情况下离婚时,房产证上有名字一方,如果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出过资,认为房屋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不作分割。在不能证实自己有出资且不是赠与给一方的前提下,另一方的权益是无力保护的。也就是说,即使另一方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出资行为,也无法判决一方给予适当补偿。
公摊系数是指什么
[律师回复] 本文为大家提供了关于商品房公摊系数的一些解答,比如说什么是公摊系数、公摊系数怎么算等等,帮助大家在买房时更加清楚明白。什么叫公摊系数公摊系数是一栋建筑的总公摊面积与总套内面积的比例。公摊系数需要注意的是它只针对单一建筑,不是所有建筑的公摊系数都一样的,每栋建筑都有自己的公摊系数。购房人所买的商品房面积是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室内面积,另一部分则是直接为居住服务的公共空间,这部分空间分摊到每套房中,由买方共摊,这就是公摊面积。公摊面积指哪些公摊面积由以下两部分组成:一是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二是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需要注意的是,仓库、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车道以及售房单位自营、自用的房屋是不应计入公摊面积的。商品房公摊系数的计算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摊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柱)面积+阳台面积公摊系数的计算公式为:公摊系数=公摊面积/套内建筑面积。然后,各套(单元)的套内建筑面积乘以公摊系数,就能得到购房者应合理分摊的分用建筑面积。国家目前对于公摊面积方面暂时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普通多层住宅楼,在没有地下设备用房、没有底层商铺、底层架空的情况下,公摊系数在10%-15%之间;带电梯的小高层住宅,公摊系数在17%-20%之间;高层住宅相对更高一些,一般来说要超过20%。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626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劳动关系与社保之间有哪些关系?
根据《社会保险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这是一个法定的强制义务。所以从这一点上来说,凡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原则上必须缴纳社会保险。
10w+浏览
劳动纠纷
夫妻之间的非法同居,可以起诉解除双方关系吗,怎么起诉
[律师回复]
一、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能不能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非法同居的双方当事人如果想要解除非法同居状态是不能单独向人民提起解除非法同居的诉讼的,但如果涉及到非法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的则可以向,在请求判决财产归属的同事一并由判决双方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但是此条规定之时适用于双方均不是有配偶者的情形,如果一方或双方有配偶,由于他人同居,一旦同居双方当事人想要结束这种非法同居的关系,则可以向人民直接单独提起解除非法同居的诉讼。人民也将会依法作出解除非法同居的判决。说到这里,对于那些不小心走错了路的人来说,这可是个解决痛苦的好办法,如果不想在与纠缠者继续这种非法同居关系,如果愿意在回到自己的家庭中来,就可以依法向。事实上,在生活中也的确存在这样的情况,有些已婚之人因为不能某些异性的诱惑,抛弃了妻子,父母,与人同居生活,然而时间长了以后发现,其实他(她)并不是自己的所爱,甚至还不如自己的妻子,但由于种种原因,却不能及时地解脱,痛苦不断。对于这样的情形,只要依法,事情就能够得到顺利的解决。
二、怎么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有两种方式:
(一)以协议方式解除同居是双方自愿选择的一种生活方式。在双方不愿意继续同居时,双方签订解除同居关系协议,就同居期间的财产、债务,甚至包括感情、子女等事项做出妥善处理,虽法律未明文规定可以通过协议解除同居关系,因此种协议未违反法律,可以达到解除同居关系的目的,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同居毕竟是同居者人生的大事,为了做到稳妥,特别是考虑有关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以及以后再婚等问题,建议同居双方通过诉讼方式解除同居关系。
(二)以诉讼方式解除
1、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只要男女双方补办登记,就按夫妻离婚规定来处理。
2、如果未补办结婚登记,按非法同居关系来处理,大体上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

1)子女抚养: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抚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2)同居期间财产处理: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3)同居期间债务: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4)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5)继承遗产: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且符合继承法第14条规定的,可以根据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快速解决“婚姻家庭”问题
当前6626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土木工程施工管理中的三方指那三方,之间有哪些合同关系
[律师回复] 土木工程施工管理中的三方指的是建设、施工、监理三方;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有施工承包合同关系,建设单位与监理方有委托监理合同关系。监理费与施工方没有合同关系,但施工承包合同及监理合同中都有明确约定:施工单位服从监理方的监理,监理方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方进行监理;监理方与施工方式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土木工程学是一门范围广阔的综合性学科,建造一项工程设施一般要经过勘察、设计和施工三个阶段,需要运用工程地质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土力学、工程力学、工程设计、建筑材料、建筑设备、工程机械、建筑经济等学科和施工技术、施工组织等领域的知识,以及电子计算机和力学测试等技术。因而土木工程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工程实践的发展,土木工程这个学科也已发展成为内涵广泛、门类众多、结构复杂的综合体系。本专业培养掌握工程力学、流体力学、岩土力学和市政工程学科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具备从事土木工程的项目规划、设计、研究开发、施工及管理的能力,能在房屋建筑、地下建筑、隧道、道路、桥梁、矿井等的设计、研究、施工、教育、管理、投资、开发部门从事技术或管理工作的高级工程技术人才。本专业学生主要学习工程力学、流体力学、岩土力学和市政工程学科的基本理论,受到课程设计、试验仪器操作和现场实习等方面的基本训练,具有从事土木工程的规划、设计、研究、施工、管理的基本能力。土木工程十分特殊而又具有系统性。因为几乎所有的土木工程师设计和建造的构筑物都是独一无二的,绝不可能出现两个完全相同的建筑物。有些建筑物虽然看似相同,但是建筑的场地条件(地基、风荷载、地震荷载等)都是不同的。像水坝、桥梁或隧道这样的大型建筑物每一个都完全不同。因此,土木工程师随时要准备应付新的复杂情况。同时工程要考虑的相关影响因素非常多,任何设计上的忽略都将导致一个失败的工程。另一方面,土木工程建设中的计算工作,随着计算机技术发展完善,变得越来越方便和快捷。所以,任何对工程感兴趣的理科类同学报考土木工程都没有问题,尤其适合那些考虑问题全面系统的同学,选择学习土木工程是能够发挥个人才干的。从市场的需求来说,中国的基础建设正在兴起,大跨结构、超高层的项目纷纷立项建设,在未来几十年内这种局面不会有太大变化。这就需要大量高素质的建设人才参与其中。同时我国的建设管理水平非常落伍,当前急需一批能够提高建设管理水平的人才。随着土木工程规模的扩大和由此产生的施工工具、设备、机械向多品种、自动化、大型化发展,施工日益走向机械化和自动化。同时组织管理开始应用系统工程的理论和方法,日益走向科学化;有些工程设施的建设继续趋向结构和构件标准化和生产工业化。这样,不仅可以降低造价、缩短工期、提高劳动生产率,而且可以解决特殊条件下的施工作业问题,以建造过去难以施工的工程。土木工程专业是一门运用数学、物理、化学、计算机信息科学等基础科学知识,力学、材料等技术科学知识以及相应的工程技术知识来研究、设计和建造工业与民用建筑、隧道与地下建筑、公路与城市道路以及桥梁等工程设施的学科。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劳动纠纷 > 劳动关系 > 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指什么?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