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随房子走吗?

最新修订 | 2024-08-12
浏览10w+
律图法律咨询
信得过的好律师
咨询我
专家导读 农村的宅基地是地随房走的,也就是他的土地使用权,如果是被处分,那么这个土地上的所有房屋建筑,他也是跟着一起转让的,如果是当事人想要对宅基地证进行过户,那么当事人必须要带上自己的相关证件,然后把房屋的所有权人的姓名和名称都要进行更改。
土地使用权随房子走吗?

一、农村土地使用权随房子走吗?

农村宅基地是地随房走的,所谓“房随地走”就是指某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被买卖处分时,该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随之一并转让。

反过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被转让处分时,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也要一并处分,即所谓“地随房走”。

实际中很难避免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分别被处分的情况,特别是房屋管理和土地管理分属不同部门时。

二、地随房走,哪些情况下农村宅基地证过户?

(一)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1)、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2)、房屋坐落变更的;

(3)、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4)、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房屋所有权依法发生转移,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

(4)、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5)、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6)、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因为房屋属于私人财产,如果当事人现在所住房屋的房产证是当事人弟弟的,经全家协商后,当事人可按照上述法律程序持相关材料申请房屋过户,到房管所进行产权登记。

所以在农村宅基地的确是地随房走的,只要这个地的使用权如果是已经转让出去了,或者是被处卖掉了,那么这个土地上面的所有建筑物和它的附属的相关设施设备,全部都是一起转让给他的转让方的。如果当事人觉得这个不划算,那么可以事先商量好所有的价钱。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2.9k字,预估阅读时间10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909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土地使用权随房子走吗?
一键咨询
  •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083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465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227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426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181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543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255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040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702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75****268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371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676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711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737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561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宅基地使用权地随房走吗?
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后,买主不但取得房屋所有权,同时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双方须到国土局进行权属变更登记。《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个人建造住宅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农户在建房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
10w+浏览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地随房走的土地使用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地随房走的土地使用权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民法典》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10w+浏览
征地拆迁
土地被收走,原因是土地使用人非本地户口,但是事实上使用人是本地户口还是农村户口
[律师回复]
1、使用土地
这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为建造或保存建筑物及其工作物而使用土地。使用土地是土地使用权的最主要内容。但是,这里的使用不是任意使用,其必须在设定土地使用权所限定的目的范围内进行。一般来说,这一目的范围即指土地的用途范围。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所使用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土地所有者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否则,土地使用者不得改变该土地用途范围。
土地使用权人为了实现使用土地的目的,必须以占有土地为前提。因此,土地使用权人亦受占有之保护,并依此享有物上请求权。
2、处分土地使用权
这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可依其意志转让、抵押和出租土地使用权。只要土地使用权人转让、抵押和出租土地使用权符合法定条件,该处分行为即为有效。这里须特别注意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与出让土地使用权人在行使该权利时所受的限制有所不同。
3、获取土地收益
这是指依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以及以继受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开发、利用、经营土地所获得的利益。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文件,凡依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以及以继承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不仅可以自己占有使用土地,而且还可以通过开发、利用、经营活动获取收益。
4、取回地上物和获得有关费用之补偿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909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房随地走的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为。原拥用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出租人,承担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承租人。 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土地使用者提供可供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按期清偿债务的担保的行为。
10w+浏览
征地拆迁
农村土地使用证被收走情形有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超占宅基地面积有拿到宅基地确权证的农民朋友翻看一下,若是批注后有明确超占面积,农民朋友住房要紧,村集体暂时不会对房屋与超占面积做判定。不过要缴纳相应超占面积的租金,在房屋自然坍塌或者想要翻盖新房时,收回超占的宅基地。
2.一户多宅老掉牙的话题但是现实中却非常严肃。一户一宅原则下,农民手中土地只能有一处能够确权,未被确权的宅基地收回后不准再次申请。
3.私自进行宅基地买卖宅基地不同于集体性建设用地一样,作为公共资产能够入市取得分红,农民朋友随意改变宅基地利用性质或者流转给其他非村集体内部成员,收回土地同时二次审批也会难上加难。
4.户口选择农转非农村户口对农村土地有绝对的使用权,在土地确权之前,将户口农转非的朋友土地要被收回,不允许在农村翻建房屋。
5.土地性质混淆宅基地、耕地、集体性建设用地性质混淆。除非特殊情况下,比如申请并通过宅基地复垦,申请集体性建设用地建房或者从事农业活动等。其他情况一律按照土地违规使用处理。
二、申请宅基地所具备的条件
1、年满20周岁在本村落户的农村公民,因结婚等原因,确需新建住宅分户的;
2、原住宅影响村镇规划或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搬迁的;
3、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需要新建住宅的;
4、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定居(出具批准证明),且农村确无住宅的;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国有土地使用证院子怎样办理土地使用证
办理程序《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程序:受理申请材料、审核材料、校准登记、颁发证书。土地登记申请人(使用者)应持有关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相关材料,向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然后准备好需要的材料,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这样可以更加快捷的办理好国有土地使用证。
10w+浏览
征地拆迁
随宅基地使用的土地可以建房吗?50年合同同大队签的
[律师回复]
一、因为法律规定有互相矛盾的地方,比如《吴江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吴政发〔2004〕39号第十条中的一句“享有宅基地的对象只能是户籍在册的农村村民”和该办法的第十一条之(五)的相关规定,这是对你们不利的;
二、还因为我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三条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有个权利主体是否存在的问题,这对你们也可能不利;
三、再看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都是对你们不利的规定。
四、当然,这是对你们很有利的: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的第十一条:村民建住宅,应当先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非耕地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发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需要使用耕地的,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并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镇范围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回原籍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镇范围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结论:可以通过非诉讼途径维权。维权的道路比较艰难。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909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土地使用权评估流程怎么走
土地使用权评估流程:明确土地使用权评估的有关事项(包括委托方、评估目的、评估范围、基准日、评估时间要求等);根据土地使用权评估范围,填写土地使用权清单表;检查土地产权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土地产权性质是出让还是划拨,宗地划分是否合理,四至是否明确,是否存在他项权利等。
10w+浏览
征地拆迁
您好律师,我有一个朋友的土地要转让,他让我帮他问一下那个关于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否能够随房屋买卖流转方面的内容
[律师回复] 1987年我国实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国有土地使用权进入市场流转。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建立,促进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然而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却相对滞后。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包括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流转。农用地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进行。但是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目前只能通过国家征收。
1.现实中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普遍存在,尤其是建设用地的流转
现行《土地管理法》禁止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流转用于非农业建设。城乡二元结构,国家与集体“两种产权”形成了两个分割的土地市场。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经济发达地区随着城市和农村城镇化不断发展,集体建设用地资产性质逐渐显现出来,以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等形式自发流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现象屡有发生,在数量上和规模上有不断扩大趋势,集体建设用地隐形市场实际上就客观存在。广东、浙江、江苏、上海等地,为了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不足和农民参与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等问题,城市郊区、县城、中心集镇,大量的企业使用集体土地,使得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成为事实。珠江三角洲地区尤为突出。据统计,珠三角地区通过流转的方式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实际超过集体建设用地的50%,在粤东、粤西及粤北等地,这一比例也超过20%。而这些现象与现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制度存在一定的矛盾,反映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内在需求,有其深刻的合理性。
但是自发流转引发了诸多土地纠纷。因为缺少合法性,这种流转合同属《合同法》规定的无效合同。一些经营业绩不佳的企业钻法律空子,在合同期满之前,故意不交租金,诉讼时,农民集体利益得不到保障。
从现实中不难发现,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过程中,工业化、城市化是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外在推力,土地利用收益分配机制不合理是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内在动力。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一直处于比较尴尬的地位。
2.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方式和特点
农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形式主要有转让、转包、互换、入股、“四荒”使用权拍卖(租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形式主要有出租土地使用权、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入股、合营、其他形式。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形式和特点:一是随着企业发展的自身要求,企业间合并、兼并、重组及股份制改造改组,出现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二是乡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为发展经济,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联营形式兴办内引外联企业;三是因企业间债权债务等原因,司法裁定造成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移;四是利用闲置的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出租;五是近郊农民的宅基地以出租、抵押、转让而使得使用权人发生变动,即集体土地使用权随农民住宅转让、出租等。不仅乡镇企业用地随着企业改制普遍流转,农村宅基地也随房屋买卖或出租等进行流转。现实证明,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这种转移已普遍存在并且符合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征地拆迁 > 土地承包 > 土地使用权随房子走吗?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