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具体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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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买卖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具体有挂牌交易、拍卖和招标。土地的所有权是归国家和集体所有,个人以及组织只有使用权,所以土地使用权是可以进行买卖的,一般购买人只要按照一定要求支付土地出让金就可以。
买卖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具体有哪些

一、买卖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具体有哪些

1、挂牌交易,即在一定期限内将土地交易条件(含最低交易价)在土地交易机构进行公告,并接受交易申请的行为。

2、拍卖,即通过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由出价最高者获得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3、招标,即通过发布招标公告,进行公开招标,由投标人进行投标,经评标后确定中标人的行为。

二、土地使用权怎样变更登记

(一)、申请。

由用地者填写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书,说明变更依据和变更内容,同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因土地有偿出让、转让引起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提交出让、转让合同及有关批准文件。

2、用出让、转让获得的土地使用仅进行抵押、或因抵押终止引起权利消失的,应提交抵押合同和有关批准文件。

3、因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提交地上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等。

4、因继承地上附着物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提交地上建筑物的建筑物产权证明及公证机关有关继承权的公证书。

5、机构调整、企业兼并等引起土地权属变更的,应提交有关领导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原土地证书。

6、因处分抵押财产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提交有关的证明文件。

7、商品房预售,预售人应在预售合同签定后三十日内,将预售合同报土地座落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8、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提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金缴纳凭证及原土地证书。

9、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更改名称、地址的,应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和原土地证书。

10、国有土地的用途发生变更的,应提交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原土地证书。

(二)、变更地籍调查。

根据土地使用者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的内容项目进行实地调查审核权属并进行地籍测量。

1、权属审核。核实法人身份证明与申请书上的法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与委托书上的姓名是否一致。在土地使用者相邻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共同确认变更后新界线、并将调查结果填入调查表内,同时让相邻者在表上签字、盖章。

2、地籍测量。对变更后新产生的宗地的形状、界址点、界址线的位置、宗地面积、地籍图等进行准确的测绘、计算;同时对原宗地的界址点、界址线的位置、宗地面积、地籍图等要进行相应的修测。

3、注册登记。变更登记申请经过变更地籍调查之后,其成果经检查验收,达到依据充分、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要求,便可上报区县或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更改或重新填写土地登记卡、归户卡。

4、填发土地证书。属于权属变更的要更换土地证书。

土地使用权可以进行转,并且进行买卖也是国家允许的。不同的土地进行使用在申请的情况下都要明确使用用途的,如果有变更用途的情况下是需要跟土地管理部门进行汇报,然后变更土地使用用途的,否则也是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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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甲方将位于 的 平方米的土地转让给乙方,甲方不干预乙方对该土地的使用权。
土地总面积为 平方米,实际方位 。
第二条:归属问题
该土地转让成立后,甲方必须将拥有该土地的所有权益移交给乙方,其中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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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拍卖出让方式引进了竞争机制,排除了人为干扰,政府也可获得最高收益,较大幅度的增加财政收入。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投资环境好、盈利大、竞争性强的商业、金融业、旅游业和娱乐业用地,特别是大中城市的黄金地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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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指在规定的期限内由符合受让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受让方)根据出让方提出的条件,以密封书面投标形式竞报某地块的使用权,由招标小组经过开标、评标,最后择优确定中标者。投标内容由招标小组确定,可仅规定出标价,也可既规定出标价,又提出一个规划设计方案,开标、评标、决标须经公证机关公证。招标出让的方式主要适用于一些大型或关键性的发展计划与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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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4、协议出让
    协议出让,是指土地使用权的有意受让人直接向国有土地的代表提出有偿使用土地的愿望,由国有土地的代表与有意受让人进行谈判和切磋,协商出让土地使用的有关事宜的一种出让方式。它主要适用于工业项目、市政公益事业项目、非盈利项目及政府为调整经济结构、实施产业政策而需要给予扶持、优惠的项目,采取此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没有引入竞争机制,不具有公开性,人为因素较多,因此对这种方式要加以必要限制,以免造成不公平竞争、以权谋私及国有资产流失。
土地使用证具体有什么作用
[律师回复] 土地使用证是非常重要的物权,不按合同办出土地使用证就是开发商违约和对业主“权力”的侵犯。国有土地使用证不仅是住宅不动产的物权的组成部分,而且是更重要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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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可以保证房产转让中涉及的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效力。
缺少《土地使用证》,房地产的转让中涉及土地使用权的部分不发生法律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没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业主不拥有法律意义上的“土地使用权”。
3、可以有效体现房地产的实际价值。
缺少《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价值严重缩水。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这一规定使原本只有70年寿命的住宅,得到“自动”延长。使“住宅”的传世私有财产性质,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但是如果买的房子没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就没有土地使用权,更不能“传世”,这样的房子还有多少价值呢。
国有土地使用权具体是什么
[律师回复] 1、出让土地的使用权是指通过协议出让或招拍挂的形式与国家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根据现行的法律,出让土地的使用权是可以转让的,但转让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条件,我国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转让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第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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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10条又将上述条件重复规定,这使得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律条件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凡是未交纳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未达到法定投资条件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均认为无效,将发生转让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设定转让条件的目的一是确保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合法性,二是防止囤积土地和炒买炒卖行为。1995年5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中规范国有土地的交易活动,制止炒卖土地的内容同样是这一立法目的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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