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土地使用权审核部门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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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划拨土地使用权审核部门是当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土地使用权在一定的条件下是允许进行划拨的,并且需要携带相关的材料并经过一系列的流程进行办理,其审核的单位部门也是有着明确的规定的。
划拨土地使用权审核部门是什么?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审核部门是什么?

划拨土地使用权审核部门是: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土地使用权不能进行转让。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一)划拨土地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在划拨的情况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没有进入市场流转,也没有完全按照市场规则进行交易,且不需要支付相应对价。国家之所以要把国有的土地划拨给有关单位使用,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

(二)划拨是通过行政行为而设定民事权利

土地使用权的划拨,需要经过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所谓依法批准,就是指一种行政的审批行为,但不同于一般的行政许可行为。

(三)通过划拨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无偿取得的。

划拨不同于出让的最大特点在于,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无偿的,这主要是因为划拨往往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

(四)通过划拨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般没有期限限制。

一般来说,用益物权都是有期限的,但是,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是无期限限制的。因为划拨既然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只要相应主体使用土地的用途没有改变,则其用地期限不能受到限制。当然,如果该土地用途发生改变,不是为了公共利益而使用,则就不具备划拨所需要的条件。

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划拨土地使用权,另一种则是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划拨的对象有着明确的规定,一般来说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对国家投资的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公共设施、公用事业和国有工业等建设用地,继续采用划拨方式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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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是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是什么
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土地使用者提供可供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按期清偿债务的担保行为,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抵押人,抵押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
办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人须提交的文件
1、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书(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有地上物的,复印件);
4、房屋他项权利证明书(有地上物,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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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土地估价报告或抵押权人认同的土地价值(含在建工程)证明(原件);
7、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划拨用地抵押的文件(复印件);
8、抵押人为股份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需提交董事会同意抵押的证明(原件);
9、以共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原件);
10、抵押人为国有企业的,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1
1、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企业提供当年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
(2)社会团体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
(3)自然人提供身份证;
(4)抵押权人为银行的需提交金融许可证;
1
2、法人单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1
3、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需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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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程序问题解答如下, 申请交易双方提出转让、受让申请交易当事人申请办理转让手续同时,还应提供转让协议、土地使用证、宗地界址点图、建筑物产权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委托书、身份证明等资料。受理和审查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就申请地块的土地用途等征询规划管理部门意见。经审查,申请地块用途符合规划,并且符合办理协议出让手续条件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地价评估,确定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额,拟订协议出让方案。地价评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申请转让地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和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进行评估,估价基准期日为拟出让时点。确定出让金,拟订出让方案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办理出让手续时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并拟订协议出让方案。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应当按下式核定:

1)转让后不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拟出让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

2)转让后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拟出让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方案报批,发出准予转让通知书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协议出让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协议出让方案批准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向申请人发出《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通知书内容包括:准予转让的标的、原土地使用权人、转让确定受让人的要求、受让人的权利、义务、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等。公开交易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当将拟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在土地有形市场等场所公开交易,确定受让人和成交价款。签订转让合同通过公开交易确定受让方和成交价款后,转让人应当与受让人签订转让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款。办理出让手续受让人应在达成交易后10日内,持转让合同、原土地使用证、准予转让通知书、转让方和受让方的身份证明材料等,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出让手续。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协议出让方案、公开交易情况等,依法收回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划拨决定书,注销土地登记,收回原土地证书,与受让方签订出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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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种司法规则认为,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1条,没有否定划拨土地使用权可用于抵押,而是要求设定抵押的房地产,其土地使用权是划拨取得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必须先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的款项,抵押权人才能就剩下的价款优先受偿。
本质上,两种做法都是将划拨土地使用权转为出让土地使用权,也符合使用权主体不享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交换价值的法理。二者的区别仅在于,是在设定抵押权之时就转变土地使用权形式,还是在实现抵押权时补正瑕疵并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从法律位阶和现行的司法实务来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事后补缴出让金更符合当前的做法。
1、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书(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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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抵押人为股份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需提交董事会同意抵押的证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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