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完工了施工才备案行吗?

最新修订 | 2024-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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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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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合同完工了施工已经不需要备案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明确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是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的,30天时间内,是需要按照双方当事人的招标文件的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完工了施工才备案行吗?

一、合同完工了施工才备案行吗?

合同完工了施工已经不需要备案了。现在已经取消了建筑施工合同的备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

二、施工合同纠纷解决方式是什么?

1、和解。

和解是指当事人因合同发生纠纷时可以再行协商,在尊重双方利益的基础上,就争议的事项达成一致,从而解决纠纷的方式。和解是当事人自由选择的在自愿原则下解决台同纠纷的方式,而不是合同纠纷解决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也可以不经协商和解而直接选择其他解决纠纷的途径。

2、调解。

凋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通过运用说服教育等方法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纠纷。调解有两种方式一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当事人发生合同纠纷,可以向纠纷当事人所在地或者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二是行政调解。主要特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居中对合同当事人的纠纷进行调解。

申请行政调解的纠纷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申请人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调解请求和事实根据;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但已经向人民法起诉的或者已经向仲裁机构申请裁的。从及一方要求调解另一方不同意调解的,调解申请不于受理。

双方当事人接受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即应当按照调解协议书履行各自的义务。由于调解协议书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不能就此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可以采用其他方式来解决争议。

3、仲裁。

仲裁是指发生合同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机关进行裁决并解决纠纷的方式。仲裁具有“准司法”性质,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4、诉讼

诉讼是指合同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如果没有仲裁协议,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合同纠纷依法予以处理。这是解决合同纠纷的最常见方式。

在日常生活当中,现在大多数的建设工程类型的合同都是通过招投标的方式,获得的。所以一旦中标的情况之下,需要尽快的和对方签订具体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完毕之后,就可以按照合同的隶属来履行自身的业务,着手进行工程就可以了,不需要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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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上申报。上首先承包人登陆政府门户网站,然后在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合同备案网上申报,根据合同的具体性质、内容在对应的合同备案表中填写相关信息,打印出带条型码的合同备案表。
2、办理备案手续。合同当事人携带相关资料到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3、正式签发合同备案表。备案机构审核合同当事人提供的合同备案资料,符合要求的,加盖合同备案专用章。
二、建设工程合同备案需要什么材料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了许多种,不同的种类的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时需要的材料也不同。
1、勘察合同备案
(1)、勘察合同原件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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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四)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五)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7号令——2005年)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货物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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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二)勘察设计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三)所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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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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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施工要办理哪些手续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申报单位  以下是用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安装改造的报检程序,到当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部门办理。  
A.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了告知的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单位。  报检程序  
(一)报检  施工单位执以下资料,到中心业务大厅报检:  
1.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备案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及告知时提供的相关资料。  
2.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工艺、方案及施工图;  
3.安装、改造、维修的自检记录或竣工资料;  4《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申请书》。  
(二)受理  
1、业务大厅专人受理。
2、受理人员对申请单位或个人信息进行确认,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法规的要求,审查申请人提交资料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全面性,并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资料的全部内容。  
3、申请人根据实际施工进度,与受理人员商定分阶段监检项目和日期。  
4、受理人员向申请人书面告知检验工作配合事项,并出具报检受理通知。  
(三)沟通  
1、受理人员应及时下达监检任务,接受任务的检验人员应在约定的检验日期前与施工单位取得联系,落实现场准备情况。  
2、施工单位,应在商定的检验日期前,按照受理人员书面告知的检验工作配合事项要求作好现场检验准备,不明事宜及时向受理人员或检验人员询问。如果因施工进度有所变化,应及时与受理人员或检验人员进行沟通,重新商定检验日期。  四、监督检验  
1、由持有相关检验资格证的检验人员,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实施监督检验。  
2、对所报材料内容与现场情况不符的,有权拒绝监督检验,并现场签发《监检工作联络单》,向施工单位或制造单位告知;情况严重的签发《监督意见通知书》,并立即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  
3、检验工作完成后,检验人员应书面告知施工单位或使用单位设备的安全状况和整改时限,发现严重事故隐患,还应立即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  
4、检验工作完成后,检验人员按照检验项目,依据湘价费[2006]170号文件开具收费通知,并应告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的时限。  
(六)报告出具  
1、现场检验人员应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监督检验报告和监督检验收,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审批人员对监督检验结论签字负责。  
2、一般设备监督检验在10个工作日内,大型设备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监督检验报告和监督检验证书。  
B.在用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转让鉴定的申报、受理、检验、报告出具。  二、申报  
(一)申报人:  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了使用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或个人。  
(二)申报时限:  
1、在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  
2、停用6个月以上的设备重新启用前。  
3、要求作转让鉴定的设备准备转让前。  
(三)申报程序:  
1、报检  1.1设备使用单位或个人,可到中心业务大厅报检或网上报检。  1.2要求作设备转让鉴定的,携带以下资料到中心业务大厅报检:  ◎设备接受单位的证明;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证明;  ◎设备技术档案。  1.3填写检验申请  
2、受理  2.1业务大厅工作人员负责受理网上报检和大厅报检。  2.2受理人员仔细核对申请单位或个人信息和提交资料的正确性,对信息不全的应当要求申请人补充。  2.3确认申请人提交的所有资料无误后,与申请人商定检验日期并出具受理通知(限中心业务大厅报检),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2.4一般设备定期检验,在许可有效期限10个工作日之前,大型设备定期检验在有效期限30个工作日之前安排检验。  2.5受理人员向申请单位书面告知检验工作配合事项。  
3、沟通  
1、受理人员应及时下达检验任务,接受任务的检验人员应在约定的检验日期前与施工单位取得联系,落实现场准备情况。  
2、申报单位,应在约定的检验日期前,按照受理人员书面告知的检验工作配合事项要求作好现场检验准备,不明事宜及时向受理人员或检验人员询问。如果因特殊原因要改期,应及时与受理人员或检验人员进行沟通,重新约定检验日期,但不得超过有效期限。  三、检验  
1、由持有相关性检验资格证的检验人员,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对在用特种设备实施定期检验。
2、检验工作完成后,检验人员应书面告知申请单位设备的安全状况和整改时限,发现严重事故隐患,还应立即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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