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的违建怎么做不被强拆?
1、因为证件不全可以补办手续的建筑,这样的建筑不能认定为违章建筑
《城乡规划法》中有这样的规定,可以通过补办相关手续来获得房屋建设的许可证,所以说对于可以补办手续的违法建筑应当是予以限期改正的机会。
如果自己的房屋只有土地使用权证,没有房产证和相应的建筑工程规划手续,那么是不能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这种情况属于证件不全,到最后还是可以补办的。
3、行政机关同意招商引资企业建设的建筑
企业会经过行政机关或者职能部门同意建设建筑,那么这些被同意的建筑其实也应该不被算作违反建筑。
4、从行政机关直接买断土地使用权的,并且在该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
有的人会通过招商引标或者拍卖的方式,通过行政机关来购买土地使用权,但如果当时出售的只有地上土地的使用权而没有地上房屋的相关手续,这样的建筑到最后是不会被认定为违章建筑的。
5、农村的三种土地上建筑不属于违章建筑
农村在承包地或者荒山荒地自由开垦的土地,基本农田建设的土地,这三类土地上的建筑不应当被认定为违法的建筑。
6、在土地总体规划之前建造的房屋
这样的房屋符合当时的土地规划,那么建造之后虽然不符合现在的土地建设条件,不过也不能随便的就被认定为是违章建筑,按照法律规定来看只能没收,不能限期来拆除。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中不难看出,无论是征收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行政机关若要实现强制搬迁和拆除,必须按照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获得法院的准许强制执行裁定前,即便被征收人已经得到补偿安置或者无正当理由不接受补偿安置,征收机关也无直接拆除被征收房屋的权力。
1、民事诉讼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的,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有以下两种情形:
(1)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搬迁期限届满后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且拆迁当事人之间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行政诉讼
任何一方当事人或者与行政裁决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裁决不服的,都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行政裁决的事实认定、行政程序、法律适用、有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等进行全面合法性审查。
合法拆迁的前提是拆迁机构需要与被拆迁户之间有拆迁协议,协议中必须明确约定被拆迁户是出于自愿而非胁迫而订立的协议,还有拆迁赔偿的方式和金额等,并且在协商之前,拆迁机构还必须经由行政机关申请,取得行政机关准许拆迁的批准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国的拆迁的程序中,一个是因为证件不齐全,那么有关部门是不能进行强行的拆除,或者是行政机关买断土地以及招商之类的也是不能够强拆的。如果暴力强拆可能会有一定的法律责罚比如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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