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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年满50周岁已达到退休年龄,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女性在50周岁时可以退休,也就是说,女职工和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到50周岁满以后,就不能继续保持,用人单位以这理由和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是合法的。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1、男性干部、工人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的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
综上所述,在女职工到达50周岁以后,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原用人单位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再继续从事劳动形成的属于劳务关系,用人单位选择辞退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若女职工在50周岁后依旧想要工作,一定要签订劳务合同,看清条款,保证自身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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