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确权投诉电话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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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农村土地确权投诉电话是不固定的。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国的土地使用权的权属争议处理中,农村土地确权纠纷问题,原则上属于一般的民事纠纷,可以找村委会或镇、乡政府,或者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调解处理或者可以找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确权申请。
农村土地确权投诉电话是什么?

一、农村土地确权投诉电话是什么?

没有固定电话,就是哪个部门给发的证,就给哪个部门打电话就可以了。也可以向当地政府申诉。具体说来,农村土地所有权,是谁的,就发给谁,比如,是行政村所有,就发给行政村;是村民小组所有就发给村民小组;是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就发给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土地承包权,谁承包的,就发给谁;农民承包地土地,经过土地流转,是谁在实际经营,就发给谁。

农村土地确权的概念。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

土地确权的原则。土地确权必须确定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应体现土地确权的精神实质,为正确界定土地权属指明方向,并在整个土地确权中始终起指导作用。

a、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

b、有利于生产和生活,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

c、政策和法律并用原则;

d、分阶段、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原则;

e、权利设定一般法定原则。

二轮承包全家已经转入非农户口的承包地的确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二、土地确权纠纷找哪个部门

农村土地确权纠纷问题,原则上属于一般的民事纠纷,可以找以下部门依法处理:

1、村委会或镇、乡政府,或者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调解处理;

2、可以找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确权申请;

3、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4、其他部门。

三、土地确权纠纷有哪些特征

土地确权纠纷有以下特征:

①主体的多样性,土地所有权的争议一般发生在国家和集体之间,集体和集体之间;使用权的争议则是发生在国家和集体之间、集体和集体之间。也有发生在国家或集体和个人以及个人和个人之间。

②客体的特定性,一般表现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归谁所有、由谁来行使问题。

③争议大都表现为情况复杂、年代久远、查证难度大以及政策性强等特性。

④土地权属争议有特定的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所谓土地确权纠纷主要是当事人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其他有关土地的权利归属问题发生的一类争议。简单来说,就是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同时对未经确权的同一块土地各据理由主张权属,根据各方理由难以解决的土地权属矛盾,此时是要及时的保护自己的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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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嫁女的土地确权问题
(1)承包地在娘家,嫁出地村组应依法对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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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分户的离婚或丧偶妇女,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村集体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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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离婚已分户的,应由离婚双方当事人提供法院判决书或协议书及离婚证,按照双方当事人提出的分户申请和承包地分割方案,分别签订承包合同后,再予以确权登记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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