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范围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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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不属于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范围是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的罚款,还有就是对于违反出入境管理规范的个人处6000元以下的罚款。主要就是因为并不是属于比较严重的一种行政处罚的措施,所以不需要听证。
不属于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范围是什么?

一、不属于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范围是什么?

不属于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范围是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的罚款,还有就是对于违反出入境管理规范的个人处6000元以下的罚款。听证申请人必须是公安机关拟对其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1、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的;对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个人处以6000元以上罚款的;

2、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

3、责令停产停业的;

4、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

二、行政听证的程序有那些呢?

1、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几种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2、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考虑是否行使要求听证权。如果要求听证,则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的3日内提出,否则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

3、行政机关接受当事人的听证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听证条件的即应组织听证。组织听证的过程主要分为两个阶段:听证的准备阶段和听证的举行阶段。

(1)听证的准备阶段主要作好以下工作:行政机关确定组织听证后,应当指定听证主持人,确定听证的时间和地点。听证主持人必须是行政机关中非直接参与本案调查的人员。然后,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及听证主持人等事项,并将听证的有关事项通知本案的调查人员。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因此,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发布“听证公告”,载明举行听证的案由、时间、地点,以便当事人以外的其他相关人员申请参加听证和群众旁听。

(2)听证的举行阶段。举行听证时按下列顺序进行调查:由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建议;由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述自己的意见、理由,提供相应的证据;由双方进行质证、辩论;主持人宣布听证辩论结束,由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后,告知当事人阅读听证笔录或者由书记员向他们宣读听证笔录,当事人确认无误后,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目前我们国家在对于相关的人员进行行政处罚的时候,是有听证这样的一种程序的,当然并不是说任何的行政处罚的决定都必须要经过听证这一个程序这样的话相对来说也是比较复杂的,比如说针对一些较大数额的行政罚款是可以举行听证的程序的,这个就是为了避免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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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庭调查阶段,如果检察人员或者辩护人申请出示、宣读、播放第一审审理期间已经移交给人民的证据的,法庭应当指令值庭法警出示、播放有关证据;需要宣读的证据,由法警交由申请人宣读;
(三)法庭辩论阶段,上诉案件,应当先由上诉人、辩护人发言,再由检察人员发言;抗诉案件,应当先由检察人员发言,再由被告人、辩护人发言;既有上诉又有抗诉的案件,应当先由检察人员发言,再由上诉人、辩护人发言,并进行辩论。
第二审人民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所在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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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诉讼的内容和形式不同,诉讼活动可以具体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部分。其中,刑事诉讼是指(人民)、(人民检察院)和侦查机关(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等)在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诉讼活动。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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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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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行政处罚听证程序适用范围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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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属于仲裁范围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社保属于仲裁范围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社保是否属于仲裁范围是要分情况而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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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要求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该类案件既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也不属于人民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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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
小额诉讼程序仅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主要适用于下几种:
(1)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和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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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案件;
(5)银行卡纠纷案件;
(6)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等案件的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7)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的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8)其他金钱给付纠纷。
二、小额诉讼程序概念。
小额诉讼,是指基层的小额诉讼法庭或专门的小额适用比普通简易程序更加简易化的诉讼程序审理数额甚小的案件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在我国小额诉讼程序专指基层及派出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的诉讼。但是该案件标的额要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这类的诉讼就叫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
二、小额诉讼程序的最高收案标的金额。
根据新民诉法,该标的是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据国家统计局提供的数据,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46769元,根据这个标准,也就是说标的额应该在一万四千元左右。随着每年数据的更新,会有不同变化。各个省份也会有一定幅度的变化,比如说湖南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0028元,那么百分之三十就是12020元。
三、小额诉讼程序的优势与不足。
小额诉讼程序的优势在于诉讼效率的高效,诉讼成本的低廉,以及一审终审的便捷。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程序简便灵活,例如使用填充式诉状、允许口头答辩、灵活的传唤方式、不开示证据、非工作时间开庭、判决可不说明理由等等。
(二)、法官在小额诉讼中具有较大的职权,能动性增加。例如:为迅速发现真实,法官可以依职权询问当事人,主动调取证据;可以根据当事人陈述做出判断,而不需严格的证据证明;法官可以主动提出调解方案等等。
(三)、小额诉讼以效率为导向,意在以低成本解决纠纷。收费低廉,同时限制律师代理,减轻了当事人的负担。
但是其缺点也是不容忽视的,主要体现在。
(一)、小额诉讼适用于范围太窄。
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是简单、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而且标的也不大。这些案件大部分能调解,即使不能调解,判决一般也不会上诉,而且更谈不上会改判、发回重审,所以这类案件可以说对于适用小额诉讼意义不大。而对于
(1)涉及人身关系争议、财产确权争议的案件;
(2)追加当事人或者提起反诉的案件;
(3)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不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限制了小额诉讼程序的作用。
(二)、小额诉讼程序限制了当事人的上诉权。
《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也就意味着我国的民事案件应该是给当事人上诉的权利的。而小额诉讼程序的一审终审,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不利于人民权利的保障。
(三)、小额诉讼程序容易造成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由于小额诉讼程序的简单,举证期、答辩期也没有具体的规定,这就使法官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程序中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容易造成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四、小额诉讼程序的前瞻
小额诉讼程序是分配正义理念支配之下所建立的诉讼制度。基于供给与需求永远存在紧张关系的经济学判断,在一个国家司法资源有限,而公民对公正的追求没有止境的条件下,通过对部分案件简化程序、降低成本的方法,以牺牲程序公正及可能牺牲个别案件的实体公正为代价,保证诉讼的效益与诉讼的成本相当,使更多的当事人能享有平等使用诉讼制度、接近司法的机会,并通过小额诉讼程序和普通诉讼程序的协调实现社会整体正义总量的增加。正是因为如此,我国在新的民诉法上引进了小额诉讼程序,并随着实践的运用,小额诉讼程序会不断的改进、完善。相信小额诉讼程序将会对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克服司法弊端、解决司法困境起到重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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