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权和土地占有权指的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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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我国,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但是国家和集体并不是直接使用土地的主体的时候,那么这会导致土地的所有权和占有权进行分离,但是这并不影响土地的所有权人指的是国家和集体。
土地所有权和土地占有权指的是什么

一、土地所有权和土地占有权指的是什么

土地所有权和土地占有权指的是:

1、我国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只有国家和集体,但是国家和集体作为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未必亲自支经营和使用土地,这样就导致了土地所有权和占有权的分离。因此土地所有权人不一定就是土地占有

2、这个土地占有权,并没有任何契据所支持,主要因为占用人已将物业占有了一段长时间,而并没有人提出反对的话,占有人便可因此而将土地注册,成为土地的注册拥有人。

二、土地所有权的特征

土地所有权的法律特征有以下几点:

(1)土地所有权是一项专有权,其权利主体的特定性。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国家或农民集体,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享有土地所有权。这是由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决定的。

(2)交易的限制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显然,土地所有权的买卖、赠与、互易和以土地所有权作为投资,均属非法,在民法上应视作无效。

(3)权属的稳定性。由于主体的特定性和交易的限制性,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处于高度稳定的状态。除“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的土地实行征用”以外,土地所有权的归属状态不能改变。

(4)权能的分离性。土地所有权包括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是一种最全面、最充分的物权。在土地所有权高度稳定的情况下,为实现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法律需要将土地使用权从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使之成为一种相对独立的物权形态并且能够交易。因此,现代民法典观念已由近代民法典的以“所有为中心”转化为以“利用为中心”。

(5)土地所有权的排他性。即土地所有权的垄断性,就是说一块土地只能有一个所有者,不能同时有多个所有者。

(6)土地所有权的追及力。土地为他人非法占有时,无论转入何人或何单位控制,所有权人都可以向他主张权利。

土地的占有权,指的是土地的所有者对土地的实际控制权,这是行驶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基础,而在我国土地所有权的归国家和集体所有,这个是不会改变的,任何的单位组织和个人都只是享有土地的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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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第八条 当事人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由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纠纷事项、理由和时间。
第十一条 仲裁庭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十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纠纷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可以邮寄或者委托他人代交。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和证据来源。
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核实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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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在旧城改造需要调整的宅基地,那么在改造范围内的宅基地就会被无偿收回。
其次,法律规定,一户是只能有一块宅基地,也就是所谓的“一户一宅”,因此如果一个农村家庭有超过一处以上的宅基地,超过的部分就由政府无偿收回。还有一点,农村“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为什么呢因为五保户去世之后没有继承人,宅基地当然收归集体了。
最后一点,经过批准的宅基地,在两年之内仍未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的,将被无偿收回。
最后很重要,为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将被无偿收回。
最后在这里提醒广大农民朋友们注意一点,农村宅基地的收回必须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并且是否收回,村委会没有决定权,如果村委会在没有经过县级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授权,强行收回农民宅基地的,国家鼓励农民通过法律途径正当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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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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