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人有什么义务?

最新修订 | 2024-08-23
浏览10w+
王淳律师
王淳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4272人
专家导读 物业服务人首先有的就是保护和维护的义务,还包含了治安管理的相关义务。在他维护的片区之内,他有必要对他所在片区的治安和环保等等内容进行管理,如果是存在着一些违法违规的事情,那么物业是需要及时制止,或者是向行政部门及时报告的。
物业服务人有什么义务?

(1)物业服务转委托产生的相关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941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人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当事人组织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应当就该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向业主负责。物业服务人不得将其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

(2)保养维护义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3)管理义务。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4)定期报告义务。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5)禁止以不合理方式催交物业费。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6)通知义务。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物业服务人不同意续聘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九十日书面通知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7)交接义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原物业服务人违反该规定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8)继续管理义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人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并可以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

因此物业服务人他就必须要做到能够为他所在的物业片区的业主进行服务,这个服务就包含了管理的服务,这里的管理是指一些治安方面的管理,当然也存在着环保的管理。如果是出现了一些违法的现象,那么身为物业服务人,就必须要及时去制止,或者是把这些违法的事项直接报告给行政部门。还要对一些有关事项进行通知。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2.5k字,预估阅读时间9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550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物业服务人有什么义务?
一键咨询
  • 157****871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008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267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504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833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378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135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418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863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328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503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766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238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727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437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物业服务人有哪些义务?
物业服务人的义务包括将在发生在物业服务区域的违法行为告知相关部门、定期将物业服务的收费标准告知业主大会、接受业主委员会以及业主的监督等。若是物业服务人没有履行相应的义务,可能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10w+浏览
房产纠纷
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物业服务企业如拒绝退出,其是否可以以存在事实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要求业主支付物业费
[律师回复] 实践中,在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而引发的纠纷较为常见,并导致了不良的后果,有的导致群体性事件,更有甚者造成人身和财产伤害。2004年3月17日建设部颁布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申请核定资质等级,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不予批准:……
(八)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的;……
(十)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投诉较多,经查证属实的。”该办法对物业服务企业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标准。在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并以存在事实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有关“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人民不予支持”之规定,该请求不能获得人民的支持。
快速解决“房产纠纷”问题
当前6550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可以退出吗
[律师回复] 实践中,在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而引发的纠纷较为常见,并导致了不良的后果,有的导致群体性事件,更有甚者造成人身和财产伤害。2004年3月17日建设部颁布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申请核定资质等级,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不予批准:…… (八)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的;…… (十)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投诉较多,经查证属实的。”该办法对物业服务企业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标准。在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并以存在事实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有关“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人民不予支持”之规定,该请求不能获得人民的支持。
物业公司的义务和义务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物业管理公司简称物业公司。物业公司是专门从事地上永久性建筑物、附属设备、各项设施及相关场地和周围环境的专业化管理的,为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提供良好的生活或工作环境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与义务都有哪些  物业管理公司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小区管理办法可以是综合性的规章制度,也可以针对不同方面制定专项规章,例如卫生公约、保安公约等等。物业管理公司制定规章属于对小区管理服务的重大措施,必须经小区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认可后,规章制度才能生效。这些规章制度不属于政府行为,没有普遍的效力,只在小区居民范围内具有约束力,其性质属于团体自律性规章。  依照物业管理合同和管理办法对住宅小区实施管理,这既是行使权利,也是履行义务。  有权制止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有权要求业主委员会协助。业主委员会作为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代表,有责任协助物业管理公司做好工作,对于小区管理中出现的重大事件,或者个别难以解决的问题,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将情况向业主委员会通报,有权要求业主委员会按照规章制度出面协调和解决,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支持和协助。  有权选聘专营公司承担专项管理业务。物业管理是多方面的管理和服务,物业管理公司本身不可能具备各方面的管理能力,因此根据管理项目需要,一部分专项业务必须委托其他专营公司完成。比如将清扫小区街道和清理垃圾、化粪井的专项工作,转包给清洁公司等单位和人员承担,聘请保安公司承担小区治安管理工作等。  可以实行多种经营,以其收益补充小区管理经费。  物业管理公司除享受上述权利外,也应承担下列义务:  履行物业管理合同、依法经营。  接受管理委员会和小区居民的监督。  重大管理措施应当提交业主委员会审议,并经业主委员会认可。  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
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企业可以申请退出吗
[律师回复] 实践中,在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而引发的纠纷较为常见,并导致了不良的后果,有的导致群体性事件,更有甚者造成人身和财产伤害。2004年3月17日建设部颁布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申请核定资质等级,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不予批准:…… (八)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的;…… (十)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投诉较多,经查证属实的。”该办法对物业服务企业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标准。在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并以存在事实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有关“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人民不予支持”之规定,该请求不能获得人民的支持。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物业服务人的义务有哪些?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物业服务人的义务有哪些,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纠纷怎么解决?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10w+浏览
房产纠纷
物业不满物业服务要求,被小区物业主不服怎么办
[律师回复] 小区业主不满物业服务2016年11月5日至11月21日,业委会召开小区业主大会,就是否要求更换新物业公司,并委托业委会重新招聘新物业公司进行表决。表决结果显示有过半数的业主要求更换新物业公司。随后,业委会向鲁谷社区行政事务管理中心传达上述决议,此后,鲁谷街道办事处下达责令业委会停止依据《决议》进行相关活动的决定。北宇物业据此拒绝退出小区。鲁谷街道办事处以大会程序违规为由,建议业委会暂缓业主大会的召开。对此,石景山诗景长安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向提讼,请求判决撤销鲁谷社区行政事务管理中心作出的两项相关决定。目前,已经受理该案件。北宇物业的严经理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业主提出的问题,物业方面一直在积极整改,现在已经大部分得到解决。”6月14日,记者在诗景长安小区西区看到,小区业主的车辆可以出入自如。严经理说,物业并没有强收停车费,小区业主长期使用地下停车库,却不按时缴纳停车费,物业有权利要求缴费。“此外,小区有临时停车位可以免费供业主停车,但是车位数量有限,在车位不能容纳更多车辆的情况下,物业出于安全考虑无法让更多车辆进入小区,并不是不让业主进小区。”小区地下停车场并不对外经营,不需要备案,物业并没有违规。业主大会有哪些权利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运作的一个民间性组织。业委会的权力基础是其对物业的所有权,它代表该物业的全体业主,对该物业有关的一切重大事项拥有决定权。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2-3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一般说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规模大小,由5-15人组成。如北京新规定:凡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入住率超过50%,或首户入住已满2年的新建居住小区,均可组建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其权利为:
(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修订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
(2)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3)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4)审议年度管理工作计划、年度费用预算;
(5)监督公共建设、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
(6)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7)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快速解决“房产纠纷”问题
当前6550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物业服务服务不到位,可以不交物业费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此问题需要区分情况来讨论: 第一种情况,小区个别业主对于某些物业服务人员不满意,对物业公司的一部分行为不满意,或者是个人与物业公司之间有了矛盾,从而个人单方认为物业服务公司所做的服务不到位,而采取拒绝缴纳物业费的情况。这种情况中,物业公司并没有违背与业主之间的服务合同,但是业主却单方拒绝缴纳物业费,如果物业公司对业主提讼的话,业主肯定是要补交物业费和产生的滞纳金的。 第二种情况,如果说物业公司却是由于违背了物业服务合同,从而引起了业主的不满,业主不交物业费实际上是一种自助行为,目的在于维权,此时业主需要提取和固定相关的证据,以备与物业公司诉讼时,用以证明物业公司的违约行为,此种情况下业主是有权暂时不交物业费的。到了诉讼中,业主可以反诉物业,物业费一般还是需要补交的,但是物业也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还是希望业主和物业能和平相处,协商解决问题,实在有争议无法协商则可以通过诉讼来解决。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550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物业服务人的后合同义务
物业服务人的后合同义务的内容有,在合同终止之后在业主或者是业主大会在选择新的物业服务人之前,对于原物业服务人就需要继续的履行服务;对于业主也是需要承担相应的物业费用。
10w+浏览
房产纠纷
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的定义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抵押物是指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私人资产(不论是否为不动产)多发生于购买房地产时银行借出的抵押贷款或在典当商折现非不动产的物品。留置物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担保法)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出质物,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债权人占有的其动产,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抵押和质押的区别在于一个主要是不动产一个主要是动产,一个不占有通过抵押登记生效,一个需要移交所有权生效。而留置多见于加工承揽合同,比如说手表在我这修,到时候你不给修理费,我可以拍卖优先受偿。抵押比如将门市房在房管局登记抵押给某银行贷款10万,到期无法偿还,银行可以拍卖房产优先受偿。质押比如我有一个古董花瓶,现在我要向甲借钱约定利率,将花瓶放于甲处,到期偿还本息,甲归还花瓶,到期不还甲拍卖花瓶优先受偿。但是不管抵押,质押,留置都不得规定到期不履行债务物品归债主所有,这个就是法律规定的禁止流质契约。
快速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当前6550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没有物业服务合同能办理物业业主服务合同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法律意见】
1、没有公示全体业主,也没有经业主大会同意,这样的合同不合法。
2、业主在不知道有此服务合同,及对服务水平,卫生水平,收费标准等内容都不清楚的情况下,不交管理费,可以。
3、业主可以召开全体业主大会重新选举业委会,重新选物业公司。【法律依据】《物权法》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第七十八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予以撤销。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物业服务人的义务有哪些?
物业服务人的义务有物业服务转委托产生的相关义务;以及还有保养维护的义务;同时还有管理义务;通知的义务;交接的义务;继续管理的义务;只要履行自己的义务才能保障到业主的权益。
10w+浏览
房产纠纷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物业服务企业如拒绝退出
[律师回复] 实践中,在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而引发的纠纷较为常见,并导致了不良的后果,有的导致群体性事件,更有甚者造成人身和财产伤害。2004年3月17日建设部颁布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申请核定资质等级,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不予批准:…… (八)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的;…… (十)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投诉较多,经查证属实的。”该办法对物业服务企业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标准。在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并以存在事实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有关“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人民不予支持”之规定,该请求不能获得人民的支持。
快速解决“房产纠纷”问题
当前6550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550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物业服务人有哪些义务,怎么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物业服务人有哪些义务,怎么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10w+浏览
房产纠纷
物业服务有哪些物业费不交物业费吗
[律师回复] 物业不达标一般都是针对物业服务合同当中的约定而言,不知道你说的是不是物业没有履行合同当中的约定。
首先,你必须拥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物业不达标,是凭证据裁决的。
其次,你收集的证据必须是证明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内容的证据。再次、你尽量收集公共服务部分不达标的证据,因为这部分的证据比较容易收集,例如、车辆车辆乱停乱放堵塞消防通道的照片、垃圾清理不及时、公共设施存在故障等等。更次,你收集的证据必须有一定的连续性,因为仅凭一天、两天的照片证据不能证明长期不达标,是不会仅凭这一两天的证据判决减免物业费的,必须是收集尽量多的证据,形成一条证据链条,才能认定服务长期不达标,才能依据证据裁决业主减免相应的物业费。
最后,是物业对你家服务不达标的证据,之所以将收集这部分证据放在
最后,是因为这部分证据不太容易收集,因为,物业公司是不给业主们开具报修证明的,也就是说你无法拿到你曾经向物业公司报修过需要维修、维护故障的证明,也就无法证明你报修的故障物业并没有为你家提供相应的服务,就算是你有你家房屋存在需要维修、维护问题的证据,但是没有你家曾经向物业公司报修过的证据,往往物业公司会在法庭上面狡辩称他们不知道你家的问题。总之,要想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必须注意经常性的收集保存不达标的证据,最好是寻找一些可以长期留存业主们上传照片的网站,让证据从时间上固定下来。例如,焦点房地产网站在全国各地都有分站,针对每个住宅小区都开设了相对应的业主,业主们可以即时将各种证明服务不达标的证据照片上传到里面,让证据在时间上固定下来,当业主们物业公司服务不达标的时候,随时可以利用这些照片和这个网站作为证据,焦点房地产网站的业主有一个特别好的优点,就是可以常年留存业主们上传的照片,不像有些网站的业主,对业主们上传的照片留存时间很短。另外、在业主们不想物业服务不达标的情况下,如果业主们手里留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物业服务长期不达标,也可以以拒交物业费的方式进行抗辩,其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8号)第六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不予支持”。这里面明确的说明: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司法实践当中对有正当理由拒绝交纳物业费的,许多认定为业主依法行使抗辩权给予支持,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判决由于物业服务存在瑕疵,业主减免相应的物业费。
今天听说我有一个表弟做金融理财去了,现在整天琢磨实物期权,实物期权的法律含义是什么
[律师回复] 实物期权是指在不确定性条件下,与金融期权类似的实物资产投资的选择权。相对于金融期权,实物期权的标的物不再是股票、外汇等金融资产,而是投资项目等实物资产。与传统的投资决策分析方法相比,实物期权的思想不是集中于对单一的现金流预测,而是把分析集中在项目所具有的不确定性问题上。
  实物期权(real options)的概念最初是由Stewart Myers(1977)在MIT时所提出的,他指出一个投资方案其产生的现金流量所创造的利润,来自于所拥有资产的使用,再加上一个对未来投资机会的选择。也就是说企业可以取得一个权利,在未来以一定价格取得或出售一项实物资产或投资计划,所以实物资产的投资可以应用类似评估一般期权的方式来进行评估。同时又因为其标的物为实物资产,故将此性质的期权称为实物期权。 Black和Scholes的研究指出:金融期权是处理金融市场上交易金融资产的一类金融衍生工具,而实物期权是处理一些具有不确定性投资结果的非金融资产的一种投资决策工具。因此,实物期权是相对金融期权来说的,它与金融期权相似但并非相同。与金融期权相比,实物期权具有以下四个特性:
  
(1)非交易性。实物期权与金融期权本质的区别在于非交易性。不仅作为实物期权标的物的实物资产一般不存在交易市场,而且实物期权本身也不大可能进行市场交易;
  
(2)非独占性。许多实物期权不具备所有权的独占性,即它可能被多个竞争者共同拥有,因而是可以共享的。对于共享实物期权 来说,其价值不仅取决于影响期权价值的一般参数,而且还与竞争者可能的策略选择有关系;
  
(3)先占性。先占性是由非独占性所导致的,它是指抢先执行实物期权可获得的先发制人的效应,结果表现为取得战略主动权和实现实物期权的最大价值;
  
(4)复合性。在大多数场合,各种实物期权存在着一定的相关性,这种相关性不仅表现在同一项目内部各子项目之间的前后相关,而且表现在多个投资项目之间的相互关联。实物期权也是关于价值评估和战略性决策的重要思想方法,是战略决策和金融分析相结合的框架模型。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房产纠纷 > 物业纠纷 > 物业服务人有什么义务?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