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土地使用权行政许可案件怎么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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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撤销土地使用权行政许可案件是可以通过向行政许可机关提出撤销的申请解决。实际上根据我们国家法律当中的规定,行政许可主要指的就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的申请准予其从事特定的活动,但是这样的一种许可可能是错误的,所以需要撤销。
撤销土地使用权行政许可案件怎么处理?

一、撤销土地使用权行政许可案件怎么处理?

撤销土地使用权行政许可案件是可以通过向行政许可机关提出撤销的申请解决。土地管理局对公安局申请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审批属于行政许可。

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二条的规定,所谓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是性质不同的两种行政行为。许可是一种赋权行为;而确认,如果与权利有关,则是确权行为。赋权意味着批准行政相对人可以行使或者赋予其原来没有的权利。而确权是对行政相对人已有的权利加以确认。

二、土地使用证如何过户?

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以及双方的身份证明,到土地部门办理。

办理土地使用证过户需要材料:

1、转让合同或协议;

2、转让方土地使用权证;

3、受让方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校对后交复印件);

4、契证(原件校对后交复印件);

5、受让方身份证(原件校对后交复印件);

6、其他国土部门要求提交的材料(一般只需提供上述材料)。

土地使用证过户费用:

土地收益金,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其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含连同地面建筑物一同转让)给第三者时,就其转让土地交易额按规定比例向财政部门缴纳的价款;或土地使用者将其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出租(含连同地面建筑物一同出租)给其他使用者时,就其所获得的租金收入按规定比例向财政部门缴纳的价款。

土地出让金,是指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或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或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

土地开发费,是指每公顷居住区用地开发所需的前期工程的测算投资,包括征地拆迁、各种补偿、平整土地、敷设外部市政管线设施和道路工程等各项费用。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关于土地使用权这个问题的话,是会存在着行政许可这样的一种规定的,所以在这种状况之下的话,是需要经过有关机关的批准才能够获得土地使用权证同时也需要注意的就是这样的一种土地使用权证的办法可能存在错误,所以需要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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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溯及力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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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哪些情形能撤销行政许可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撤销行政许可是行政许可法中一个特有制度,是指因在做出行政许可决定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致使本或者其上级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其职权,取消该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第69条第1款规定了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五类情形:一是,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所谓,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故意滥用手中的职权或者超越自己的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所谓玩忽职守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地履行其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在行政许可的实施过程中,一些的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情形,轻则违法,重则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受法律保护,可以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或者其上级予以撤销;二是,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如果没有某项法定的职权却对申请人实施行政许可,即属于超越法定职权;三是,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实施行政许可时违反法定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其正确性就很有可能受到影响,可以予以撤销;四是,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不同的行政许可需要不同的资格或者条件,根据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并对其申请进行审查后,只有在申请人具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资格或者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否则就可以予以撤销;五是,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行政许可法还规定了应当撤销行政许可和不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可以撤销但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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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撤销对被许可人的行政许可呢
因为

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是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经过对申请人各项条件的审查,如果认为申请人符合条件,它就有权决定准予对申请人的行政许可,如果认为申请人不符合条件,它就有权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二,对个人或者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生产经营等活动的管理过程,是一个完整的、连续的过程,既包括对申请人提出申请的审查和许可,也包括对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后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生产经营等活动的监督检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不仅是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也是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机关,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如果遇有法定的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当然有权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
上级是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的领导机关,在日常工作中行使对作出行政许可的的管理和监督职权,这个管理和监督职权就包括对下级作出行政许可是否合法的管理监督职权,因此,它有权撤销下级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这里的上级是相对于权力机关和、而言的,权力机关对的监督是总体上的监督,而不是具体管理活动上的监督,不宜直接干预对行政许可的监督管理,因此,不宜由它来撤销的具体行政许可。
对的监督主要是通过审判工作进行的,它要撤销作出的行政许可,也要通过审判活动得出的结果作出,而不能直接撤销行政许可。行使的是法律监督权,对作出的行政许可的监督它也只能通过法律监督的方式进行,而不能直接撤销行政许可。这里的上级既包括一级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比如,市级人民政府有权撤销所辖县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许可也包括某一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比如,县级人民政府有权撤销人民政府下属各行政部门准予的行政许可还包括上级人民政府具有工作领导关系的部门,比如,市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撤销下辖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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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起诉书首部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被告的基本情况原则上应与原告基本情况所列事项一样。但由于案件具体情况不同,原告并不一定都能清楚地知悉被告的情况,因而允许原告知道多少写多少。
2、关于住址和地址的确定。公民的住址一般指户籍所在地的地址,如其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可写经常居住地的地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地址则指其住所地,即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地址。
正文:
正文包括诉讼请求、依据的事实、理由及有关证据材料。
1、诉讼请求:诉讼请求是民事纠纷当事人通过人民法院向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具体权利,在起诉状中则表现为原告请求法院审理的具体事项。诉讼请求的提出应当明确、合法、具体,应根据事实和法律,慎重、周密地提出请求,切忌含糊、笼统,更不可无视事实和法律提出无理或非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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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使用证撤销后怎么办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撤销依据 1、《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1)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 (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县政府在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同时一并注销土地登记是否违法? 对于农村村民一户拥有两处宅基地的,县政府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是有权加以收回的,土地局是办理土地登记的机关也没有异议。土地在办理登记并颁发土地权利证书之后,县政府是否有权在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同时一并注销土地登记呢?笔者认为,县政府有权直接撤销或注销县政府作出的土地登记和颁证行为,相反,土地局则没有此种职权。《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政府登记造册,并核发土地权利证书。由职能权限所决定,政府登记造册并颁证的行为,不能由土地部门予以撤销,只有本级政府或者复议机关和司法机关才有权撤销。 土地局是土地登记的专门机关,是政府的职能部门,土地局的土地登记行为以及由土地局颁发政府盖章的土地权证的行为,在法律上视为同级政府的登记注册行为。因此,以政府的名义作出注销的决定的同时,注销土地登记或土地权证,不属于政府行使了土地局职权的越权行为。土地局可以根据县政府的决定,具体办理注销土地登记的手续。 收回土地使用权与注销登记是两种的行政行为,政府在作出收回的决定后,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似乎更符合土地登记的具体规定,但如前所述既然土地局的登记行为被视为政府的行为,政府在作出收回的决定后,由土地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土地局的注销登记行为仍应视为县政府的行为。 县政府作出注销土地登记决定是否必须以村委会申请为前提? 登记行为从本质上说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设定登记、变更登记权利人都会主动提出申请,也必须有申请才能登记。但对于注销登记,权利人权利丧失之后往往怠于提出注销登记的申请。在此情况下,政府或者土地主管部门可否以职权作出注销登记的决定呢?笔者认为,可以。理由有二:一是由注销登记的性质所决定的。注销登记是因为权利期限到期等原因,权利失缺在先,注销是对实体权利丧失的确认。因此,在政府作出收回土地决定之后可以依职权予以注销。二是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登记规则》第58条规定:“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未按照本规则规定申请注销登记的,土地管理部门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注销土地证书。” 因此,县政府作出注销土地登记的决定无需土地所有人村委会的申请。二审以村委会未申请注销登记,县政府即作出注销土地登记的决定属于程序违法的观点值得商榷。
土地使用证撤销怎么写起诉书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撤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怎么写 (一)原告 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工作单位,住址:一般为户口所在地,也可为现居住地。 (二)被告 某某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姓名与职务,地址,邮编。 (三)适用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 第十一条第 (八)项、 第四十一条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第八条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 (三)项规定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___款涉及____________的案件第____条,依法向_____市第二中级人民提交状。 (四)诉讼请求 撤销,被告某某人民政府于___年核发作出____________(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具体行政行为。 (五)事实和理由 详细事实及诉讼请求的理由。包括时间,地点,情节(双方是否签订过书面合同),争执焦点,理由及法律根据。 事实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状必须写明被告侵犯人合法权益的事实经过、原因及造成的结果,指出行政争议的焦点。如果是经过行政复议后不服提出的,还要写清楚复议作出复议决定过程和结果。 理由是在叙述事实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分析,论证诉讼请求合理合法。例如,对被告侵犯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案件,原告要着重论述被告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不真实、证据不充分;或者违反了法定程序,所适用的法律有错误;或者被告纯属超越职权范围、的行为;或者该行政处罚过重,侵害了原告正当权益等。其理由应根据案件的不同而有所侧重,但引用法律、法规条文必须准确,理由务必充分。 (六)尾部 包括署名、盖章、日期和附件等。诉状所附证据的份数除交外应与诉状副本的份数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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