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国内和涉外仲裁的态度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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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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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法院是支持国内涉外仲裁的必要性。因为仲裁他虽然是属于准司法行为,但是它也是独立进行的,而且他是不会受到任何行政机关的干涉的。如果他是属于有正当理由的,在国内发生的一些行为,需要涉外仲裁的,那么法院肯定是会支持的,最终也就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对国内和涉外仲裁的态度是怎样的?

人民法院支持、监督涉外仲裁的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8条规定:“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同时在第71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有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或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前者规定仲裁依法独立进行,后者又赋予人民法院对仲裁的监督权利。

第一,仲裁的本质是契约性,决定了仲裁工作需要人民法院的支持。仲裁庭的权力来自于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而不是源自国家司法权,仲裁庭没有强制性权力。 因此在整个仲裁过程中,它既缺乏必要的强制性权力和物质手段以保障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更无相应的权力确保仲裁裁决的执行,在这些方面,仲裁都需要得到法院的支持。

例如,在仲裁程序中,一方当事人持不合作态度,仲裁庭则难以实施有效的措施。又如,由于仲裁庭的权力来自于当事人的授权,所以仲裁庭的决定,仅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而对第三人无任何法律约束力,假如与争议相关的财产或证据为第三人所控制或持有,仲裁庭便无能为力,不得不求助于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第二、仲裁本身是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产物,离不开人民法院的监督。仲裁直接作用于市场行为,以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为裁决对象。

仲裁要在市场经济大环境下生存和发展,其基本价值目标必须与市场经济的要求保持一致。法院合理的监督,一方面可以有效地防止仲裁员的武断,纠正仲裁活动中可能出现的程序性错误,保障社会公平和商品交易安全的实现;另一方面,由法院行使其国家强制力,在传唤证人、保全财产和证据、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等方面给仲裁以支持,可以有效地防止当事人规避法律,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第三、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负有维护社会公正和保障国家法律统一实施的责任。在仲裁活动中,仲裁庭依照仲裁协议,通过一定的程序,根据法 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公允善良规则,作出仲裁裁决,划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仲裁既要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更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事。仲裁的程序尤其是仲裁的结果,既关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又维系着社会的公正和商品交易的安全。因此,法院对仲裁不可能不实施有效的审查和监督。

所以人民法院对国内的一些涉外仲裁的态度是支持的,但这仅限于有必要进行涉外仲裁的案件。有的案件他是属于在我国境内发生的,他的结果也是在我国境内产生的,但是他没有任何涉外的因素却要用到涉外仲裁,这种情况我国是不会支持的,只能够在我国的境内,按照我国的仲裁相关规矩进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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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专长
涉外仲裁和国内仲裁有哪些样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涉外仲裁和国内仲裁有哪些样的区别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什么涉外仲裁?
涉外仲裁指中国涉外仲裁机构根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签订的仲裁协议,依法对涉外经济争议、海事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法律制度。
二、涉外仲裁的特点
(1)具有涉外性。涉外仲裁含有涉外因素,这是它同国内仲裁的主要区别所在。其涉外性决定了它比国内仲裁更加灵活,并受到国际公约、惯例及协议规范。
(2)具有自治性。涉外仲裁是以当事人的自愿和协议为基础的。在涉外仲裁中,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仲裁事项、仲裁地点、仲裁的组织形式、仲裁员、仲裁程序和仲裁所适用的实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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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具有中立性。在涉外仲裁中,尽管仲裁人或仲裁机构是当事人选定的,具有中立性。
(5)具有专业性。涉外仲裁争议经常涉及一些专门性或技术性的问题,需要具备专门知识的人去解决。在涉外仲裁中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有关争议问题的专家充当仲裁员,从而有利于仲裁案件准确和迅速的解决。
三、什么是国内仲裁?
国内仲裁是指一国的仲裁机构对本国当事人之间的纷争进行的仲裁。这种类型的仲裁体现了仲裁机构和双方当事人在属籍上的一致。并且在仲裁程序、规则的适用上具有显著的国内性。就一个国家而言,国内仲裁总占主导地位。
四、国内仲裁的特点
(1)仲裁双方当事人都是本国当事人;
(2)仲裁所解决的民商事纠纷是国内纠纷,不具有涉外的因素;
(3)国内仲裁的仲裁机构通常不是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当然现在有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也仲裁国内民商事纠纷。
五、涉外仲裁与国内仲裁有何不同?
(1)仲裁机构的选定可选中国的,也可选另一方当事人所在国或第三国的仲裁机构。
目前,国际上比较著名的常设机构有: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国际仲裁中心、国际商会仲裁院等。我国现有两个常设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总会均设在北京。
(2)仲裁规则的选定在一定条件下,有限制地允许当事人协议确定仲裁规则。
如1979年我国同缔结的《中美贸易关系协定》规定,仲裁可以采用当事人选定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也可以在争议双方和仲裁机构同意的情况下,采用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仲裁规则或其他国际仲裁规则。
(3)仲裁裁决是否终局不同。
一般来说,仲裁条款、仲裁规则或仲裁机构所在国法律均规定仲裁裁决是终局的,但有的国家规定,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可向要求撤销,如英国;有的规定可向上诉要求重新审判,如法国。
如何撤销涉外仲裁仲裁裁决?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但为了保证裁决的正确性和合法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得错误的裁决得到纠正,我国仲裁法赋予人民撤销仲裁裁决的权力。
撤销仲裁裁决应当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一般不主动行使司法审查权而撤销裁决。我国《仲裁法》
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撤销裁决: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判行为的。
此外,我国《仲裁法》还对涉外仲裁的撤销裁决事项作出了这样的特别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我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情形有: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当事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当事人负责的原因而未能陈述意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如果当事人认为仲裁裁决具备了上述情形之一,即有权向人民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必须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提交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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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专长
如何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如何撤销涉外仲裁裁决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但为了保证裁决的正确性和合法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得错误的裁决得到纠正,我国仲裁法赋予人民撤销仲裁裁决的权力。
撤销仲裁裁决应当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一般不主动行使司法审查权而撤销裁决。我国《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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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与国内仲裁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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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专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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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但为了保证裁决的正确性和合法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得错误的裁决得到纠正,我国仲裁法赋予人民撤销仲裁裁决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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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现在老板不给工资,准备去劳动局申请仲裁去了,申请劳动仲裁实行什么制度进行仲裁的
[律师回复] 确立什么样的仲裁制度,直接关系仲裁的生存和发展,也直接关系到能否公正,及时,有效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仲裁法在总结我国仲裁的经验,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三项基本制度,即协议仲裁制度,或裁或审制度,一裁终局制度。
  
(一)协议仲裁制度。
  这是仲裁中当事人自愿原则的最根本体现,也是自愿原则在仲裁过程中得以实现的最基本的保证,仲裁法规定仲裁必须要有书面的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可以是合同中写明的仲裁条款,也可以是单独书写的仲裁协议书(包括可以确认的其他书面方式)。仲裁协议的内容应当包括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约定的仲裁事项,以及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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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一裁终局,不仅排除了我国沿用多年的一裁二审的可能性,同时也排除了一裁一复议和二裁终局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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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裁决与外国仲裁裁决怎样才被承认执行?
《纽约公约》以排除的方式规定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如果被请求承认和执行的裁决具有公约规定的排除情形时,被请求执行国家有权拒绝承认和执行,即凡外国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拒绝予以承认和执行:1、仲裁协议无效。2、未给予适当通知或未能提出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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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专长
涉外仲裁法院与仲裁机构的区别
[律师回复] 《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人民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其财产不在我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承认和执行。我国涉外仲裁机构制作的生效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其财产不在我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申请承认和执行。由于我国是1958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成员国,中国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可以在世界上已加入该公约的90多个国家和地区得到承认和执行。当事人请求外国承认和执行我国或涉外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时,必须提供下列文件: (一)生效裁决副本; (二)业已送达的送达回证或其他证明文件,审判中有缺席判决情形的,还应提供缺席判决合法的有关法律文件; (三)上述文件的译本,译文须采用对方通行或认可的文字。外国收到当事人或我国人民的请求后,与我国订有司法协定或条约的,按协定或条约规定要件审查,与我国无条约关系的按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者,按该国法律规定的程序予以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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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撤销涉外仲裁重新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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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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