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强拆该怎么进行维权

最新修订 | 2024-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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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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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路:复议+诉讼。要特别注意,强拆文书分成两种,一是针对违法建筑的拆除,由行政机关直接作出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即行政强拆文书;二是针对合法建筑的拆迁,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作出的强制执行裁定,即司法强拆文书。第三条路:再审+抗诉。
房屋强拆该怎么进行维权

强拆不可怕,就怕强拆有文化。

一旦在强拆上盖上“文书”的帽子,那这一纸强拆文书,就会变成被拆迁人的最后通牒。

无论你是否情愿,文书下达意味着拆迁基本上已走到最后一步,此时房子还有挽回的余地吗?天不绝人,你还剩下三条路,就看怎么走了。

第一条路:被拆,让往事一切随风。

第二条路:复议+诉讼

选择这条路,代表着你走上了维权之途。

但这里要特别注意,强拆文书分成两种,一是针对违法建筑的拆除,由行政机关直接作出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即行政强拆文书;二是针对合法建筑的拆迁,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作出的强制执行裁定,即司法强拆文书。

复议+诉讼的方式,是针对行政强拆文书的应对之法。

实践中,行政强拆文书已意味着程序接近尾声,但只要被拆迁人及时采取法律行动,仍有可能依法阻止住强拆推进的脚步。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之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及时针对相关文书提起法律程序,是被拆迁人暂时解除强拆警报的重要方式。

第三条路:再审+抗诉

如果说行政强拆文书还能让人喘口气,那么司法强拆文书基本上就是把人逼到悬崖边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查期间,可以根据需要调取相关证据、询问当事人、组织听证或者进行现场调查。

请注意,这里的说的是“可以”而不是“应当”,意味着很多地方法院不会对政府部门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进行实质意义的审查,也不会给被拆迁人一方陈述申辩的机会。

法院对这种申请的审查是不开庭的,完全是书面审。

而书面审的结果,法院基本不会忤逆政府的意愿。

实践中,从行政机关下达征收补偿决定到法院的司法强拆裁定出炉,往往是一个极为迅速的过程,很多时候被拆迁人根本来不及反应,推土机就已经开到门口了。

那么,此时的被拆迁人还有希望吗?有,只不过非常渺茫。

首先,你可以依法申请再审,走审判监督程序

因为法院作出的司法强拆文书是不能上诉的,只能走再审程序,但在申请再审的过程中,司法强拆文书依然有效,房子该拆还是拆了,可能再审程序尚未启动,被拆迁人的房屋就早已化为灰烬了。

即便日后翻盘成功,被拆迁人能拿到多少补偿,没人能保证

然后,从开拓思路的角度讲,被拆迁人可以尝试争取检察院提抗诉。

不过,实践中找检察院这招很多人用过,但效果确实不佳。

最好的路:不要等到最后一步才维权其实,凡事走到最后一步的,绝地反击的少,甘心认命的多。

认命不是因为不想抗争,实在是因为大势已去。

强拆文书这件事也是一样,要走到最后一步才维权,那希望实在不大。

所以,在明拆迁律师建议,应对强拆文书一定要下好“先手棋”。

比如,在收到行政强拆文书之前,被拆迁人往往会先收到一份“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如果能及时起诉这个“通知书”,争取将其撤销掉,是保障被拆迁人房屋安全的最好办法。

因为此时走司法程序,留给被拆迁人的时间尚比较宽裕。

而一旦强制执行决定下达,留给被拆迁人的时间往往就所剩无几了,很多情况下都只是两三天的工夫。

比如,被拆迁人可以将维权的时间前提至征收补偿决定作出之时。

如果及时对这一补偿决定提起复议或者诉讼,那么强拆就不会那么快的到来,留给被拆迁人去协商、沟通、博弈的机会还有很多。

实践中,很多征收补偿决定的违法性是非常明显的,只要及时提起程序,维权并不困难。

天不绝人人绝人,很多时候,不是不能拥有一个好的结局,只是因为自己没有把握好机会。

只有被拆迁人高度重视拆迁的每一环节,走好每一步,才不会在最后一步惊慌失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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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强拆要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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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行政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法律依据有:
《行政诉讼法》
第十一条
第一款
第五项规定:“申请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讼,人民应当受理。
《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还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或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人民警察法》
第二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之一是“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
《国家赔偿法》
第四条 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最高于2001年6月26日在《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批复》中明确规定,“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
5、诉讼不是目的是手段,通过诉讼的方式推动纠纷的解决,取得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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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因遵循法定的程序。合法的法律程序具体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中。按照该解释的规定,作为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形态有两种情形:一种是非诉执行,一种是诉讼执行。对应有两种程序。而非诉执行就是申请及权利人。申请的时效应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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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强拆要怎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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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强拆该怎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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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强拆房屋,怎么维权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开发商住户如何维权 面对,被征收人不能单纯依靠政府的保护,因为某些地方政府此时正是的推动者。被征收人需要充分地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力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笔者将此归纳为房屋征收维权21招。 一、知晓房屋征收的法律真谛 房屋征收制度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确需征收、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依法征收并给与补偿的全部规范的总和。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是这个制度的重要内容。如果被征收人和征收人都真的而非仅仅是字面地知晓上述房屋征收法律制度的真谛,懂得尊重法律,依,合法征收和补偿都会变得轻松。 二、在土地上使用权预先设防 房屋征收在绝大多数时候是瞄准房屋底下的土地而来,所以,被征收人在土地使用权上预先设防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先行一步、事半功倍的行为。 对此,房东们要重视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制度。一是及时完善自己的房屋和土地的登记;二是被征收的房产都是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三、主动参与规划和计划 在规划和计划环节奋力抗争的法律武器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的规定: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作为被征收人,在规划和计划编制、修改的各个环节,充分使用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无疑对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要求确定房屋征收的范围 在郑州市曾经有用透明胶带贴拆迁公告、贴后就撕去的高招;而杭州则曾有在杭州日报的广告栏登拆迁公告的绝招,想知道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巧合的是过了三个月,裁决就下来了,被拆迁人才知道自己的房屋在拆迁范围呢。于是去拆迁许可违法,则以过了诉讼时效为由,无情的驳回了,直接剥夺了民众的诉权。 即使如此,我们还是要坚持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和法律救济权,坚持征收人有义务依法公告征收范围等事项,坚持审查政府是否依法即使将房屋征收相关的内容公告。如果基层政府没有认真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即使公告”;那么按照条例“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未依法公开的行政决定不应当发生法律效力。 五、正确界定建筑面积 征收的对象是房屋,房屋的量化指标是面积。所以,建筑面积如何界定?这里的猫腻是补偿不公的重要原因。 对于房屋的建造和拆迁,其面积计算本来是一致的。但是在过去的拆迁中,建筑面积的争论是常见的纠纷。主要表现:一是被拆迁房屋实际面积与产权证面积不一致;二是被拆迁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的产权证面积一致但实际面积不一致。 解决上述问题,双方要明确采用同一个标准,即对被征收房屋和补偿安置使用一个计算方法,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2000号《房产测量范围》。 六、审查是否真是公共利益 是否公共利益的需要,是我们判断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的行为是否合法的首要标准。被征收人有权严格的对公共利益进行审查,以维护合法权益 审查是否公共利益的时机是越快越好,其方法是从有关该征收项目的立项前的可行性开始,至作出强制执行的决定后,都可以运用参加论证会,听证会发表意见、反映、举报、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和诉讼等方式。被征收人要在对征收决定有疑问的第一时间想上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向当地中级人民,以减少鱼目混珠的可能。 七、明白谁是合法征收当事人 被征收人要重点审查征收人一方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主体不合法,视其行为违法的重要原因。 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八、审查征收决定是否合法 在征收纠纷中,核心的争论必然是该征收决定是否合法。质疑征收决定的合法性,主要应当考虑三个方面: 1、批准(决定)征收的机关是否合格,即是否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做出。 2、批准(决定)征收所需的要件是否齐备,即是否为了公共利益,是否根据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是否确需。
房屋被强拆要应该如何维权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房屋被强拆要应该如何维权问题解答如下, 房屋被要如何维权
非法的一般维权方式如下:
1、在面临非法侵害威胁时,正式书面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保护请求,并保留送达回执。
2、在遭受侵害时立即报警求助。
3、在被侵害之后要求立案侦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4、在适当时机向提出行政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公安机关行政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法律依据有:
《行政诉讼法》
第十一条
第一款
第五项规定:“申请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讼,人民应当受理。
《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还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或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人民警察法》
第二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之一是“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
《国家赔偿法》
第四条 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最高于2001年6月26日在《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批复》中明确规定,“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
5、诉讼不是目的是手段,通过诉讼的方式推动纠纷的解决,取得合理的补偿。
房屋被合法怎么办
合法因遵循法定的程序。合法的法律程序具体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中。按照该解释的规定,作为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形态有两种情形:一种是非诉执行,一种是诉讼执行。对应有两种程序。而非诉执行就是申请及权利人。申请的时效应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十八条、九十条之规定。该解释具体规定了受理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及不予执行的情形。执行的机构有的专门非诉执行机构完成。而诉讼执行主要是指具体行政行为被依法提讼后,待裁判文书生效以后由的执行机构执行的情形。在该解释的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均有体现。
被拆迁人的房屋被合法,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程序提出执行异议,会就此执行异议进行审查或举行听证,并最终作出裁定。
房屋被强拆要应该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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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的一般维权方式如下:
1、在面临非法侵害威胁时,正式书面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保护请求,并保留送达回执。
2、在遭受侵害时立即报警求助。
3、在被侵害之后要求立案侦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4、在适当时机向提出行政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公安机关行政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法律依据有:
《行政诉讼法》
第十一条
第一款
第五项规定:“申请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讼,人民应当受理。
《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还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或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人民警察法》
第二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之一是“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
《国家赔偿法》
第四条 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最高于2001年6月26日在《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批复》中明确规定,“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
5、诉讼不是目的是手段,通过诉讼的方式推动纠纷的解决,取得合理的补偿。
房屋被合法怎么办
合法因遵循法定的程序。合法的法律程序具体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中。按照该解释的规定,作为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形态有两种情形:一种是非诉执行,一种是诉讼执行。对应有两种程序。而非诉执行就是申请及权利人。申请的时效应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十八条、九十条之规定。该解释具体规定了受理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及不予执行的情形。执行的机构有的专门非诉执行机构完成。而诉讼执行主要是指具体行政行为被依法提讼后,待裁判文书生效以后由的执行机构执行的情形。在该解释的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均有体现。
被拆迁人的房屋被合法,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程序提出执行异议,会就此执行异议进行审查或举行听证,并最终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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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强拆该如何维权呢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房屋被强拆该如何维权呢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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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房屋被强拆要应该怎么维权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房屋被要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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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面临非法侵害威胁时,正式书面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保护请求,并保留送达回执。
2、在遭受侵害时立即报警求助。
3、在被侵害之后要求立案侦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4、在适当时机向提出行政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公安机关行政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法律依据有:
《行政诉讼法》
第十一条
第一款
第五项规定:“申请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讼,人民应当受理。
《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还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或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人民警察法》
第二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之一是“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
《国家赔偿法》
第四条 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最高于2001年6月26日在《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批复》中明确规定,“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
5、诉讼不是目的是手段,通过诉讼的方式推动纠纷的解决,取得合理的补偿。
房屋被合法怎么办
合法因遵循法定的程序。合法的法律程序具体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中。按照该解释的规定,作为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形态有两种情形:一种是非诉执行,一种是诉讼执行。对应有两种程序。而非诉执行就是申请及权利人。申请的时效应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十八条、九十条之规定。该解释具体规定了受理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及不予执行的情形。执行的机构有的专门非诉执行机构完成。而诉讼执行主要是指具体行政行为被依法提讼后,待裁判文书生效以后由的执行机构执行的情形。在该解释的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均有体现。
被拆迁人的房屋被合法,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程序提出执行异议,会就此执行异议进行审查或举行听证,并最终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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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房屋强拆,怎样才能维权
[律师回复] 业主房屋被怎么维权,有哪些维权途径 一、房屋被怎么办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因此,可以看出如果被征收人对房屋拆迁有异议,在法定期限内应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否则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若不搬迁,则有关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房屋被合法怎么办 合法因遵循法定的程序。合法的法律程序具体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中。按照该解释的规定,作为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形态有两种情形:一种是非诉执行,一种是诉讼执行。对应有两种程序。而非诉执行就是申请及权利人。申请的时效应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十八条、九十条之规定。该解释具体规定了受理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及不予执行的情形。执行的机构有的专门非诉执行机构完成。而诉讼执行主要是指具体行政行为被依法提讼后,待裁判文书生效以后由的执行机构执行的情形。在该解释的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均有体现。 被拆迁人的房屋被合法,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程序提出执行异议,会就此执行异议进行审查或举行听证,并最终作出裁定。 三、房屋被违法了怎么办 非法的一般维权方式如下: 1、在面临非法侵害威胁时,正式书面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保护请求,并保留送达回执。 2、在遭受侵害时立即报警求助。 3、在被侵害之后要求立案侦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4、在适当时机向提出行政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公安机关行政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法律依据有: 《行政诉讼法》 第十一条 第一款 第五项规定:“申请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讼,人民应当受理。 《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还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或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人民警察法》第二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之一是“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 《国家赔偿法》 第四条 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最高于2001年6月26日在《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批复》中明确规定,“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 5、诉讼不是目的是手段,通过诉讼的方式推动纠纷的解决,取得合理的补偿。 经过上文的介绍,我们知道,要是房屋是被合法的话,此时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程序提出执行异议,会就此执行异议进行审查或举行听证,并最终作出裁定。
开发商强拆房屋,我怎么维权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开发商住户如何维权 面对,被征收人不能单纯依靠政府的保护,因为某些地方政府此时正是的推动者。被征收人需要充分地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力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笔者将此归纳为房屋征收维权21招。 一、知晓房屋征收的法律真谛 房屋征收制度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确需征收、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依法征收并给与补偿的全部规范的总和。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是这个制度的重要内容。如果被征收人和征收人都真的而非仅仅是字面地知晓上述房屋征收法律制度的真谛,懂得尊重法律,依,合法征收和补偿都会变得轻松。 二、在土地上使用权预先设防 房屋征收在绝大多数时候是瞄准房屋底下的土地而来,所以,被征收人在土地使用权上预先设防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先行一步、事半功倍的行为。 对此,房东们要重视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制度。一是及时完善自己的房屋和土地的登记;二是被征收的房产都是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三、主动参与规划和计划 在规划和计划环节奋力抗争的法律武器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的规定: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作为被征收人,在规划和计划编制、修改的各个环节,充分使用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无疑对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要求确定房屋征收的范围 在郑州市曾经有用透明胶带贴拆迁公告、贴后就撕去的高招;而杭州则曾有在杭州日报的广告栏登拆迁公告的绝招,想知道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巧合的是过了三个月,裁决就下来了,被拆迁人才知道自己的房屋在拆迁范围呢。于是去拆迁许可违法,则以过了诉讼时效为由,无情的驳回了,直接剥夺了民众的诉权。 即使如此,我们还是要坚持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和法律救济权,坚持征收人有义务依法公告征收范围等事项,坚持审查政府是否依法即使将房屋征收相关的内容公告。如果基层政府没有认真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即使公告”;那么按照条例“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未依法公开的行政决定不应当发生法律效力。 五、正确界定建筑面积 征收的对象是房屋,房屋的量化指标是面积。所以,建筑面积如何界定?这里的猫腻是补偿不公的重要原因。 对于房屋的建造和拆迁,其面积计算本来是一致的。但是在过去的拆迁中,建筑面积的争论是常见的纠纷。主要表现:一是被拆迁房屋实际面积与产权证面积不一致;二是被拆迁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的产权证面积一致但实际面积不一致。 解决上述问题,双方要明确采用同一个标准,即对被征收房屋和补偿安置使用一个计算方法,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2000号《房产测量范围》。 六、审查是否真是公共利益 是否公共利益的需要,是我们判断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的行为是否合法的首要标准。被征收人有权严格的对公共利益进行审查,以维护合法权益 审查是否公共利益的时机是越快越好,其方法是从有关该征收项目的立项前的可行性开始,至作出强制执行的决定后,都可以运用参加论证会,听证会发表意见、反映、举报、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和诉讼等方式。被征收人要在对征收决定有疑问的第一时间想上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向当地中级人民,以减少鱼目混珠的可能。 七、明白谁是合法征收当事人 被征收人要重点审查征收人一方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主体不合法,视其行为违法的重要原因。 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八、审查征收决定是否合法 在征收纠纷中,核心的争论必然是该征收决定是否合法。质疑征收决定的合法性,主要应当考虑三个方面: 1、批准(决定)征收的机关是否合格,即是否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做出。 2、批准(决定)征收所需的要件是否齐备,即是否为了公共利益,是否根据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是否确需。
房屋被强拆,有哪些维权途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业主房屋被怎么维权,有哪些维权途径 一、房屋被怎么办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因此,可以看出如果被征收人对房屋拆迁有异议,在法定期限内应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否则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若不搬迁,则有关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房屋被合法怎么办 合法因遵循法定的程序。合法的法律程序具体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中。按照该解释的规定,作为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形态有两种情形:一种是非诉执行,一种是诉讼执行。对应有两种程序。而非诉执行就是申请及权利人。申请的时效应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十八条、九十条之规定。该解释具体规定了受理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及不予执行的情形。执行的机构有的专门非诉执行机构完成。而诉讼执行主要是指具体行政行为被依法提讼后,待裁判文书生效以后由的执行机构执行的情形。在该解释的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均有体现。 被拆迁人的房屋被合法,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程序提出执行异议,会就此执行异议进行审查或举行听证,并最终作出裁定。 三、房屋被违法了怎么办 非法的一般维权方式如下: 1、在面临非法侵害威胁时,正式书面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保护请求,并保留送达回执。 2、在遭受侵害时立即报警求助。 3、在被侵害之后要求立案侦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4、在适当时机向提出行政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公安机关行政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法律依据有: 《行政诉讼法》 第十一条 第一款 第五项规定:“申请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讼,人民应当受理。 《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还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或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人民警察法》第二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之一是“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 《国家赔偿法》 第四条 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最高于2001年6月26日在《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批复》中明确规定,“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 5、诉讼不是目的是手段,通过诉讼的方式推动纠纷的解决,取得合理的补偿。 经过上文的介绍,我们知道,要是房屋是被合法的话,此时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程序提出执行异议,会就此执行异议进行审查或举行听证,并最终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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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强拆该怎么样维权呢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房屋被强拆该怎么样维权呢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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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房屋强制拆迁索赔怎样进行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强制拆迁,简称,常指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之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拆迁补偿是指房屋征收部门自身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照我国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定,在征收国家集体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时,对被征收房屋进行立项评审,给予所有权人安置和迁移损失补偿。
房屋征收补偿应当遵循民主决策、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1、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2、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3、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4、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5、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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