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维权的那些“表面文章”,你千万别这么

最新修订 | 2024-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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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
杨在明律师
表面文章之一:一味拖延、等待,甘当钉子户。表面文章二:盲目请拆迁律师,不知要干啥。表面文章之三:盲目起诉、提程序,却无后续跟进手段。
征收维权的那些“表面文章”,你千万别这么

随着广大被征收人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征收项目的启动与征收维权之间的关系逐渐变得密不可分,可以说是“有项目,就有维权”。

无论如何,这是老百姓开始主动行使权利的表现,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值得积极认识与肯定。

问题在于,一些群众所进行的维权行动,表面上看起来忙忙碌碌,投入不凡,实际上却是典型的做“表面文章”,达不到实效。

那么,被征收人究竟该有意识地避免哪些维权的“表面文章”呢?征收维权,怎样做才算是“维”到了点子上呢?

在明拆迁律师在逾10年的征收案件代理过程中,对于各式各样的被征收人见得多,了解得也深。

从某种意义上讲,被征收人都是不同的,征收方的官员、人员却是大致雷同。

所谓“知己知彼,百战不殆”,被征收人着实应当把功夫多下在认识自己身上,尽管真这样做并不容易。

“表面文章”之一:一味拖延、等待,甘当钉子户

有的被征收人一方面对征收补偿非常不满,一方面却又因各种原因而迟迟不采取有效的维权举措,而是选择了一味观察、等待,最后致使自己被拖成了钉子户。

确实有些项目,用地、动工可能并不着急,或者规划后来又发生了调整变化,三年五年都是它,被征收人始终在拆迁区内生活。

但需要注意的是,《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换言之,占征收补偿大头的评估价,只能依据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进行计算,和房屋何时被拆、被征收人何时签订补偿协议无关。

拖延时间过长过久,从最终补偿落实的状况上看对于被征收人未必是有利的,尤其是在货币补偿逐渐成为主流的情形下,对于被征收人购买安置房可能造成更多不利影响。

需要指出的是,反对“拖延、等待”,与通过维权搭建协商平台之间是不矛盾的。

被征收人消极不作为,征收方则很可能始终在积极作为,其结果自然可想而知。

“表面文章”之二:盲目请拆迁律师,不知要干啥

我们经常拿请拆迁律师和看医生做类比,的确,这二者相似之处非常多。

那么毫无疑问,生病看医生,得信一个大夫的,而不能同时看好几个大夫,吃好几个大夫开的药。

然而实践中,部分被征收人却在请拆迁律师这件需要投入大成本的事情上犯了错误。

一种情况是先请了一些地方上的“万金油”律师,发现案件情况不好了又进京请专业征收维权律师。

殊不知,案情在这段时间内很可能已经朝着不利于被征收人的方向发展了,这就导致专业征收维权律师在接案后处理起来空间被严重压缩,很多本来可以走的程序都已“过期”,最终的效果也会大受影响;另一种情况是个别被征收人会同时聘请多位不同律所的拆迁律师,将整个征收维权的不同案件交给不同的拆迁律师来代理。

这样做的结果,就如同前面举的看医生的例子一样,自然是不理想的。

“表面文章”之三:盲目起诉、提程序,却无后续跟进手段

有些被征收人的维权理念尚停留在“多起诉”“多复议”“多申请”的三多阶段,指望通过较大的数量和较高的频率来向征收方施压。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多”不如“精”,宁缺毋滥,大量程序的提起势必会占用被征收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却未必能收获好的效果。

有的被征收人会要求自己委托的拆迁律师去为自己未与拆迁律师沟通、商量就直接提起的程序准备文书、开庭,对于征收维权大局而言这是极不负责任的做法。

从另一个层面上讲,对于“反复、大量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等情形,立法部门已经在着手考虑通过修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来加以遏制。

类似以“量”取胜的想法,恐怕也是不能实现,没有未来的。

被征收人需要明确的是,你的起诉、复议、申请是为了什么?如果没有实现最初的目的,接下来你还能怎么做?如果这两个问题不清楚、不明白,程序就不要随意提。

在明拆迁律师最后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好的征收维权,至少要做到以下3点才算是成功:其一,对法律足够信任,有积极依法维权的决心和行动力;其二,一次性聘请专业征收维权律师,请对帮手,事半功倍;其三,制定整体维权方案,具体步骤精细落实,点面结合分清缓急,科学维权。

摒弃上述表面文章,征收维权的最终目标——提升补偿数额才能有望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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