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迁人应当识别的骗局有?

最新修订 | 2024-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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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
杨在明律师
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容易出现的四大骗局:协议骗局一:欺诈、胁迫;协议骗局二:空白协议;协议骗局三:签约主体不合法;协议骗局四:违约责任不明确。因此为拆迁补偿中居于弱势的一方,大家在拆迁过程中一定要思虑周全,提前做好各种准备保护好自己。
被拆迁人应当识别的骗局有?

近些年,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征地拆迁这件事也越来越多的出现在人们的视野,关系到很多人的切身利益。

通观拆迁的各个环节,拆迁补偿协议的签订是其中至关重要的一步,有些人通过签订协议得到了非常满意的补偿,而有些人因为没有经验又不够谨慎,既失去了房子,还只得到了很少的拆迁补偿款。

其实在拆迁补偿协议的签订过程中,也隐藏着很多我们容易忽视的陷阱。

究竟应该怎样签订补偿协议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怎样识别拆迁过程中隐藏的这些陷阱呢,在明拆迁律师就为大家做一些梳理和建议:

协议骗局一:欺诈胁迫

这是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征收方很常用的一种手段。

欺诈方法比如一些拆迁方为了加快拆迁进程,常常给予被拆迁人虚假的承诺,之后又不履行。

胁迫的方式也多种多样,诸如砸窗户、砸门,人身恐吓甚至直接使用暴力的情况在实践中屡见不鲜。

很多拆迁户迫于对方背景强大和担心打击报复,不得已而接受不平等的条件,在补偿协议上签了字。

这种协议实际上属于欺诈、胁迫或者显失公平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这些行为在发生时往往让人没有防备,来不及收集证据,又没有人证明,为后期的举证带来很大困难。

所以在这里在明拆迁律师提醒大家,在签订协议时,尽量要选择在家中,不要在隐蔽偏避的地点,并且要找一些见证人在场,做好录音录像等措施,尽最大努力为自己保存证据,为维权做好准备。

协议骗局二:空白协议

在征收补偿过程中,空白协议是另一类经常出现的补偿陷阱。

很多被征收人都是平生第一次经历拆迁这种事情,之前没有任何经验,对拆迁补偿的流程也不太了解,很容易就被征收方牵着鼻子走,被对方令人心动的口头承诺或“别人都是这样签的,政府的流程你不懂”这类的话所蒙骗,在留有横线、空格未明确填写内容的“空白”协议上签了字。

要知道,这些连合同的主要法定内容都不具备的空白合同,回去征收方可是想怎么填就怎么填,被征收人等于把自己的命运完全交给了别人。

结果经常是协议被拿走后,实际给出的条件与口头承诺时相差甚远,拆迁户拿到最终的协议时,方才恍然大悟,后悔不及。

到这时,即使依靠法律手段也很难有多少胜算,因为你很难证明协议在被拿走时仍处于空白状态。

所以,奉劝大家,千万千万不要在空白协议上签字,一定要把合同的主要条款都写清楚,才能有效的维护自己的权利。

在这里,在明拆迁律师也为大家介绍一下拆迁补偿协议中关系到补偿权益的主要条款都有哪些,供大家签订协议时做一个参考:

(1)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

(2)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和地点;

(3)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

(4)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5)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

(7)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

协议骗局三:签约主体不合法

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应当是以房屋征收部门的名义来与被拆迁人签订,除此之外的任何主体都无权与被拆迁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所以实践中经常出现的拆迁指挥部、街道办、村委会之类的机构都不是合法的签约主体,这些机构一旦拆迁结束有可能解散,也有可能本身就不是“一级政府”,更不用说以后来履行协议了。

一旦之后的履行出现问题,被拆迁人想维权可能都会找不到该告谁,使自己陷入极其被动的局面。

所以大家在签订协议的时候,一定要看清楚和你签订协议的是谁,确定是上述所说的合法主体才可以放心签字。

协议骗局四:违约责任不明确

拆迁补偿协议属于合同的一种,而在合同中,违约责任是不可或缺的一个部分。

缺少了违约责任,前面协议约定的再好,最后不履行如果没有任何方式可以制约他,这样的协议也只能变为一纸空文。

因此被拆迁人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之前,一定要就违约责任条款与拆迁方协商一致,做到有备无患、防患于未然。

具体来说,在涉及拆迁户重要利益方面,比如安置房交付时间、安置房能否如期办理产权证等,一定要约定违约责任,并约定好具体履行的程序和细节。

此外,违约金的设立也可以给予我们一定的保障,在拆迁补偿协议内约定违约金数额条款和赔偿损失责任条款,都可以给将来的履行提供有效的保障。

在明拆迁律师最后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作为拆迁补偿中居于弱势的一方,大家在拆迁过程中一定要思虑周全,提前做好各种准备保护好自己。

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这样重要的环节,千万不要心急草率,必要时也可以寻求专业的拆迁律师的帮助,利用好法律的手段为自己争取一个满意的拆迁补偿。

而一旦协议签订,整个征收补偿便基本上盖棺定论,故签约须谨慎,绝不是说说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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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公司拆迁犯什么罪,拆迁犯什么罪,拆迁犯什么罪知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拆迁公司违法拆迁犯什么罪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拆迁公司违法进行强制拆迁的,可能触犯的犯罪罪名包括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当遇到暴力怎么办 1、沉着冷静面对,从容平和应对。多为突发状况,作为当事人来说面对此情此景时心理上一定会感到愤怒和委屈,难免作出理性之外的过激行为。但遇到这种事情千万不要冲动以暴制暴,要尽量平复自己的心态,以免对自己人身造成不必要的损害。要想到违法之事定要通过合法手段去解决,这样才能理直气壮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违法者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何必要以伤害自身为赌注呢? 2、积极收集证据,转换攻守态势。在面对暴力时应当主动出击,不要被违法人员打乱了阵脚。首先,切记要 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电话,因为只有110才是官方唯一承认的报警电话。如果公安局出警切记要索要出警记录回执单;但如果公安局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冷淡对付,我们仍可通过法律途径对公安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是诉讼,这时报警电话记录就是最有利的证据。之后,在公安机关到达现场前后都要做好拍照、录音录像等证据的收集工作,以便日后对违法人员、机关时可作为维护自己权益强有力的证据,大大增加胜诉的把握。 3、积累法律知识,依法请求赔偿。在屡次强调依法治国的法治环境下,我们要对法律充满信心,平时要多多积累拆迁方面的法律知识,只有对法律有所了解才能使拆迁人不敢轻视百姓,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众多案例中拆迁人之所以就是因为看准了被拆迁人不懂法、不用法这一致命弱点,才敢的采取行为。其实,只要被拆迁人懂得一些法律常识,就足以应对拆迁人的种种违法行为,不至于自己权利被侵害后也诉诸无门。 对于国家赔偿我国多部法律都有相关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八条“……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表明,在亦或是司法执行机关的行为出现违法行为时,只要您的利益因此行为受到侵害那么就有提出赔偿请求的权利。
快速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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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中应当了解哪些知识?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征收拆迁与安置补偿工作。二、房屋征收以公共利益为前提。三、县级以上政府所作征收决定应当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四、 拆迁补偿项目齐全。五、被拆迁人应当与房屋征收部门签署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六、被拆迁人有权选择补偿方式。七、先补偿后搬迁。八、不能变相强迫搬迁。九、强拆必须由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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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当被拆迁人遭遇强制拆迁怎么办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当被拆迁人遭遇强制拆迁怎么办
(一)合法强制拆迁的救济方法
被拆迁人的房屋被合法,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程序提出执行异议,会就此执行异议进行审查或举行听证,并最终作出裁定。
合法因遵循法定的程序。合法的法律程序具体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中。按照该解释的规定,作为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形态有两种情形:一种是非诉执行,一种是诉讼执行。对应有两种程序。而非诉执行就是申请及权利人。
申请的时效应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九十条之规定。该解释具体规定了受理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及不予执行的情形。执行的机构有的专门非诉执行机构完成。而诉讼执行主要是指具体行政行为被依法提讼后,待裁判文书生效以后由的执行机构执行的情形。
(二)非法强制拆迁的救济方法
一般维权方式如下:
1、在面临非法侵害威胁时,正式书面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保护请求,并保留送达回执。
2、在遭受侵害时立即报警求助。
3、在被侵害之后要求立案侦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4、在适当时机向提出行政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国家赔偿法》第四条 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③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④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2)最高在《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批复》中明确规定,“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5、诉讼不是目的是手段,通过诉讼的方式推动纠纷的解决,取得合理的补偿。
强制拆迁的解决方式是什么
1、构建第三方评估制度
拆迁虽然具有一定的公共利益色彩,但拆迁中对被拆迁人的补偿,说到底还是一个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问题,必须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国家权力介入拆迁本身就不具有正当性。但是从维护公共利益角度,国家权力介入以补偿为对价的拆迁确是有必要的民事活动,无疑具有其正当性。但在现实中,维护公共利益往往成为损害公民合法权利的借口。强制拆迁也必须以对被拆迁人予以合理补偿为前提。对于被拆迁者来说,服从公共利益只意味着在合理补偿的情况下,同意拆迁,交换利益,而不意味着需要牺牲自己的利益。
钉子户们的抗争,这是一种可贵的维权意识。但对补偿是否合理,开发商可能会有不同的看法。因此,对于拆迁补偿,需要有一个客观的、公正的评估,否则就可能出现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你说合理他说不合理的局面。在双方就补偿难以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笔者以为可考虑由双方共同选择权威的第三方进行评估。这样,即可以避免公权力对民事活动的过度干涉,又能够合法有效地保证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达到二者利益的平衡。
2、完善拆迁法律法规
目前,有关拆迁的法律主要有《物权法》,《城市拆迁管理规定》等等,而《物权法》对于拆迁这个问题新的主要规定就是在第42条,即“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该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这项条款的主要精神,体现在当拆迁户与开发商发生纠纷的时候,由“依法”进行调停,并给予拆迁补偿。然而,依照什么样的法律原则,给出什么标准的拆迁补偿, 《物权法》里面都没说得很详细。这一缺憾也使得被拆迁人维权缺乏合理而有利的支撑,极易走上维权的不归路。因此,必须对涉及当事人切身利益的法律认真反复进行论证,以确保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3、确立认定公共利益的标准
在市场理性人的博弈下,无论是开发商,还是被拆迁户都会各自的利益而互不相让,因此,如果一味地让公权力退出放手,开发商与钉子户之间的谈判很多时候由于极高的交易成本,无法通过谈判加以完成。原因在于假设一共有10位拆迁户,其他9户都与开发商完成了每户50万的赔偿协议。此时,如果因为不能与钉子户达成拆迁协议,那么开发商遭受的损伤将另外增加450万。所以钉子户的 “博弈资本”比以前增加了,索取的赔偿将更高。开发商当然只希望于赔偿50万的土地市价。这样所导致的巨大落差当然会导致极高的谈判交易成本。更为严重的是,如果人人都知道了当钉子户的好处,那么人人都希望自己是最后一个跟开发商谈判的人,即人人都想搭别人的“便车”。由此一来,整个开发项目彻底泡汤,原本有效率的市场交易彻底失败。而此时,开发商往往使出最后的绝招,把公权力拉进来,让公权力搬出公共利益施加压力,结果自然是矛盾激化,两败俱伤。
快速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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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拆迁方应当注意哪些方面?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拆迁中对补偿的讨价还价并不意味着要折中双方的谈判价码,价码折中并不是一种真正公平的补偿方式。 在进行拆迁谈判开始前,一定要搞清楚对方是否合法的授权,有没有权利代表拆迁人进行谈判,最高谈判权限是什么。 进入了拆迁谈判的关键关节,对方往往会以“没有授权”、“说了不算”等借口来进行推脱。 如果遇到僵局首先通过解决一些小的拆迁补偿问题为双方创造谈判机会,一旦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一些微不足道的问题上达成一致,拆迁人就会变得更加容易被说服。
当被拆迁人遭遇强制拆迁该怎样办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当被拆迁人遭遇强制拆迁怎么办
(一)合法强制拆迁的救济方法
被拆迁人的房屋被合法,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程序提出执行异议,会就此执行异议进行审查或举行听证,并最终作出裁定。
合法因遵循法定的程序。合法的法律程序具体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中。按照该解释的规定,作为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形态有两种情形:一种是非诉执行,一种是诉讼执行。对应有两种程序。而非诉执行就是申请及权利人。
申请的时效应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九十条之规定。该解释具体规定了受理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及不予执行的情形。执行的机构有的专门非诉执行机构完成。而诉讼执行主要是指具体行政行为被依法提讼后,待裁判文书生效以后由的执行机构执行的情形。
(二)非法强制拆迁的救济方法
一般维权方式如下:
1、在面临非法侵害威胁时,正式书面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保护请求,并保留送达回执。
2、在遭受侵害时立即报警求助。
3、在被侵害之后要求立案侦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4、在适当时机向提出行政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国家赔偿法》第四条 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③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④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2)最高在《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批复》中明确规定,“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5、诉讼不是目的是手段,通过诉讼的方式推动纠纷的解决,取得合理的补偿。
强制拆迁的解决方式是什么
1、构建第三方评估制度
拆迁虽然具有一定的公共利益色彩,但拆迁中对被拆迁人的补偿,说到底还是一个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问题,必须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国家权力介入拆迁本身就不具有正当性。但是从维护公共利益角度,国家权力介入以补偿为对价的拆迁确是有必要的民事活动,无疑具有其正当性。但在现实中,维护公共利益往往成为损害公民合法权利的借口。强制拆迁也必须以对被拆迁人予以合理补偿为前提。对于被拆迁者来说,服从公共利益只意味着在合理补偿的情况下,同意拆迁,交换利益,而不意味着需要牺牲自己的利益。
钉子户们的抗争,这是一种可贵的维权意识。但对补偿是否合理,开发商可能会有不同的看法。因此,对于拆迁补偿,需要有一个客观的、公正的评估,否则就可能出现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你说合理他说不合理的局面。在双方就补偿难以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笔者以为可考虑由双方共同选择权威的第三方进行评估。这样,即可以避免公权力对民事活动的过度干涉,又能够合法有效地保证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达到二者利益的平衡。
2、完善拆迁法律法规
目前,有关拆迁的法律主要有《物权法》,《城市拆迁管理规定》等等,而《物权法》对于拆迁这个问题新的主要规定就是在第42条,即“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该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这项条款的主要精神,体现在当拆迁户与开发商发生纠纷的时候,由“依法”进行调停,并给予拆迁补偿。然而,依照什么样的法律原则,给出什么标准的拆迁补偿, 《物权法》里面都没说得很详细。这一缺憾也使得被拆迁人维权缺乏合理而有利的支撑,极易走上维权的不归路。因此,必须对涉及当事人切身利益的法律认真反复进行论证,以确保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3、确立认定公共利益的标准
在市场理性人的博弈下,无论是开发商,还是被拆迁户都会各自的利益而互不相让,因此,如果一味地让公权力退出放手,开发商与钉子户之间的谈判很多时候由于极高的交易成本,无法通过谈判加以完成。原因在于假设一共有10位拆迁户,其他9户都与开发商完成了每户50万的赔偿协议。此时,如果因为不能与钉子户达成拆迁协议,那么开发商遭受的损伤将另外增加450万。所以钉子户的 “博弈资本”比以前增加了,索取的赔偿将更高。开发商当然只希望于赔偿50万的土地市价。这样所导致的巨大落差当然会导致极高的谈判交易成本。更为严重的是,如果人人都知道了当钉子户的好处,那么人人都希望自己是最后一个跟开发商谈判的人,即人人都想搭别人的“便车”。由此一来,整个开发项目彻底泡汤,原本有效率的市场交易彻底失败。而此时,开发商往往使出最后的绝招,把公权力拉进来,让公权力搬出公共利益施加压力,结果自然是矛盾激化,两败俱伤。
拆迁房屋上的路标识怎么去掉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将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用土地的农民集体和个人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所需的费用就是征地拆迁补偿费。
征地拆迁补偿费主要由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房屋建筑物拆迁补偿费等构成。
  
1.耕地征用补偿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房屋建筑物拆迁补偿按以实际拆迁数量按一定的价值标准予以补偿。
  
2.其他土地征用及青苗补偿标准依据。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含房屋、电力水利、通讯设施等拆迁)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3.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费主要构成。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含房屋、电力水利、通讯设施等拆迁)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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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人应当了解哪些基本的拆迁知识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征收拆迁与安置补偿工作。二、房屋征收以公共利益为前提。三、县级以上政府所作征收决定应当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四、 拆迁补偿项目齐全。五、被拆迁人应当与房屋征收部门签署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六、被拆迁人有权选择补偿方式。七、先补偿后搬迁。八、不能变相强迫搬迁。九、强拆必须由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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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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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当被拆迁人遭遇强制拆迁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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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人的房屋被合法,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程序提出执行异议,会就此执行异议进行审查或举行听证,并最终作出裁定。
合法因遵循法定的程序。合法的法律程序具体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中。按照该解释的规定,作为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形态有两种情形:一种是非诉执行,一种是诉讼执行。对应有两种程序。而非诉执行就是申请及权利人。
申请的时效应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九十条之规定。该解释具体规定了受理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及不予执行的情形。执行的机构有的专门非诉执行机构完成。而诉讼执行主要是指具体行政行为被依法提讼后,待裁判文书生效以后由的执行机构执行的情形。
(二)非法强制拆迁的救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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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面临非法侵害威胁时,正式书面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保护请求,并保留送达回执。
2、在遭受侵害时立即报警求助。
3、在被侵害之后要求立案侦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4、在适当时机向提出行政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国家赔偿法》第四条 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③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④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2)最高在《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批复》中明确规定,“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5、诉讼不是目的是手段,通过诉讼的方式推动纠纷的解决,取得合理的补偿。
强制拆迁的解决方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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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虽然具有一定的公共利益色彩,但拆迁中对被拆迁人的补偿,说到底还是一个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问题,必须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国家权力介入拆迁本身就不具有正当性。但是从维护公共利益角度,国家权力介入以补偿为对价的拆迁确是有必要的民事活动,无疑具有其正当性。但在现实中,维护公共利益往往成为损害公民合法权利的借口。强制拆迁也必须以对被拆迁人予以合理补偿为前提。对于被拆迁者来说,服从公共利益只意味着在合理补偿的情况下,同意拆迁,交换利益,而不意味着需要牺牲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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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完善拆迁法律法规
目前,有关拆迁的法律主要有《物权法》,《城市拆迁管理规定》等等,而《物权法》对于拆迁这个问题新的主要规定就是在第42条,即“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该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这项条款的主要精神,体现在当拆迁户与开发商发生纠纷的时候,由“依法”进行调停,并给予拆迁补偿。然而,依照什么样的法律原则,给出什么标准的拆迁补偿, 《物权法》里面都没说得很详细。这一缺憾也使得被拆迁人维权缺乏合理而有利的支撑,极易走上维权的不归路。因此,必须对涉及当事人切身利益的法律认真反复进行论证,以确保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3、确立认定公共利益的标准
在市场理性人的博弈下,无论是开发商,还是被拆迁户都会各自的利益而互不相让,因此,如果一味地让公权力退出放手,开发商与钉子户之间的谈判很多时候由于极高的交易成本,无法通过谈判加以完成。原因在于假设一共有10位拆迁户,其他9户都与开发商完成了每户50万的赔偿协议。此时,如果因为不能与钉子户达成拆迁协议,那么开发商遭受的损伤将另外增加450万。所以钉子户的 “博弈资本”比以前增加了,索取的赔偿将更高。开发商当然只希望于赔偿50万的土地市价。这样所导致的巨大落差当然会导致极高的谈判交易成本。更为严重的是,如果人人都知道了当钉子户的好处,那么人人都希望自己是最后一个跟开发商谈判的人,即人人都想搭别人的“便车”。由此一来,整个开发项目彻底泡汤,原本有效率的市场交易彻底失败。而此时,开发商往往使出最后的绝招,把公权力拉进来,让公权力搬出公共利益施加压力,结果自然是矛盾激化,两败俱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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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基本常识的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城市房屋拆迁基本常识的有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城市房屋拆迁基本常识的有哪些
一、房屋拆迁活动的分类
1、按土地性质分:可分为集体土地上农村征地房屋拆迁、国有土地上城市房屋拆迁;
农村征地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是市国土资源局;城市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是市建设局(市拆迁办)。
2、按项目性质分:可分为市政道路拆迁,房地产开发拆迁,社会事业拆迁,工业项目拆迁等。
二、城市房屋拆迁活动中的几大主体
1、拆迁人: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2、被拆迁人: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3、房屋承租人: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
4、拆迁实施单位(即拆迁公司):指依法设立,取得房屋拆迁资质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在批准的拆迁范围内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的法人单位。
5、拆迁评估机构(评估公司):指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纳入本地拆迁评估机构名录,负责对被拆迁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安置房)的房地产市场价值进行评估的机构。
6、房屋拆除单位(拆除公司):指具有房屋拆除资质,在拆迁活动中负责对被拆迁范围内的房屋进行拆除的单位。
7、拆迁管理部门:指代表政府依法对拆迁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机构。
三、城市房屋拆迁的行政管理体制
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四、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1、拆迁调查和项目概算。由拟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组织;
2、拆迁管理部门对申领单位所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提交申报的材料有:
①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红线图);
③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④拆迁资金;
⑤拆迁计划和安置方案;
3、拆迁主管部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同时发布《拆迁通告》,正式启动拆迁工作;
4、拆迁主管部门组织被拆迁人投票选择确定评估机构;
5、入户调查(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调查,实施单位进行附属物、装潢的调查);
6、评估结果公示;
7、出具并送达评估报告;
8、正式开始商谈并签订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奖金期开始);
9、搬家、腾房、交钥匙、领取补偿款;
10、拆除房屋。
五、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所包含项目
1、房屋拆迁补偿(通过评估确定)
2、房屋内的装潢、装修及附属物的补偿;
3、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
4、搬迁补助费(搬家费);
5、奖励(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且搬家交房的才可获得奖励);
6、地大于房补偿:指对合法土地面积大于合法房屋面积的部分所给予的补偿。
六、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方式
①货币补偿;
②产权调换。具体由被拆迁人自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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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人应当知道的房屋拆迁补偿骗局
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容易出现的四大骗局:协议骗局一:欺诈、胁迫;协议骗局二:空白协议;协议骗局三:签约主体不合法;协议骗局四:违约责任不明确。因此为拆迁补偿中居于弱势的一方,大家在拆迁过程中一定要思虑周全,提前做好各种准备保护好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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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当被拆迁人遭遇强制拆迁应该怎么样办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当被拆迁人遭遇强制拆迁应该怎么样办问题解答如下, 当被拆迁人遭遇强制拆迁怎么办
(一)合法强制拆迁的救济方法
被拆迁人的房屋被合法,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程序提出执行异议,会就此执行异议进行审查或举行听证,并最终作出裁定。
合法因遵循法定的程序。合法的法律程序具体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中。按照该解释的规定,作为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形态有两种情形:一种是非诉执行,一种是诉讼执行。对应有两种程序。而非诉执行就是申请及权利人。
申请的时效应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九十条之规定。该解释具体规定了受理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及不予执行的情形。执行的机构有的专门非诉执行机构完成。而诉讼执行主要是指具体行政行为被依法提讼后,待裁判文书生效以后由的执行机构执行的情形。
(二)非法强制拆迁的救济方法
一般维权方式如下:
1、在面临非法侵害威胁时,正式书面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保护请求,并保留送达回执。
2、在遭受侵害时立即报警求助。
3、在被侵害之后要求立案侦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4、在适当时机向提出行政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国家赔偿法》第四条 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③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④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2)最高在《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批复》中明确规定,“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5、诉讼不是目的是手段,通过诉讼的方式推动纠纷的解决,取得合理的补偿。
强制拆迁的解决方式是什么
1、构建第三方评估制度
拆迁虽然具有一定的公共利益色彩,但拆迁中对被拆迁人的补偿,说到底还是一个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问题,必须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国家权力介入拆迁本身就不具有正当性。但是从维护公共利益角度,国家权力介入以补偿为对价的拆迁确是有必要的民事活动,无疑具有其正当性。但在现实中,维护公共利益往往成为损害公民合法权利的借口。强制拆迁也必须以对被拆迁人予以合理补偿为前提。对于被拆迁者来说,服从公共利益只意味着在合理补偿的情况下,同意拆迁,交换利益,而不意味着需要牺牲自己的利益。
钉子户们的抗争,这是一种可贵的维权意识。但对补偿是否合理,开发商可能会有不同的看法。因此,对于拆迁补偿,需要有一个客观的、公正的评估,否则就可能出现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你说合理他说不合理的局面。在双方就补偿难以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笔者以为可考虑由双方共同选择权威的第三方进行评估。这样,即可以避免公权力对民事活动的过度干涉,又能够合法有效地保证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达到二者利益的平衡。
2、完善拆迁法律法规
目前,有关拆迁的法律主要有《物权法》,《城市拆迁管理规定》等等,而《物权法》对于拆迁这个问题新的主要规定就是在第42条,即“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该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这项条款的主要精神,体现在当拆迁户与开发商发生纠纷的时候,由“依法”进行调停,并给予拆迁补偿。然而,依照什么样的法律原则,给出什么标准的拆迁补偿, 《物权法》里面都没说得很详细。这一缺憾也使得被拆迁人维权缺乏合理而有利的支撑,极易走上维权的不归路。因此,必须对涉及当事人切身利益的法律认真反复进行论证,以确保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3、确立认定公共利益的标准
在市场理性人的博弈下,无论是开发商,还是被拆迁户都会各自的利益而互不相让,因此,如果一味地让公权力退出放手,开发商与钉子户之间的谈判很多时候由于极高的交易成本,无法通过谈判加以完成。原因在于假设一共有10位拆迁户,其他9户都与开发商完成了每户50万的赔偿协议。此时,如果因为不能与钉子户达成拆迁协议,那么开发商遭受的损伤将另外增加450万。所以钉子户的 “博弈资本”比以前增加了,索取的赔偿将更高。开发商当然只希望于赔偿50万的土地市价。这样所导致的巨大落差当然会导致极高的谈判交易成本。更为严重的是,如果人人都知道了当钉子户的好处,那么人人都希望自己是最后一个跟开发商谈判的人,即人人都想搭别人的“便车”。由此一来,整个开发项目彻底泡汤,原本有效率的市场交易彻底失败。而此时,开发商往往使出最后的绝招,把公权力拉进来,让公权力搬出公共利益施加压力,结果自然是矛盾激化,两败俱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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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人应当履行哪些义务,被拆迁人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律师回复] 一、被拆迁人的基本权利有哪些? 在拆迁实施过程中,被拆迁人享有以下权利: (1)除受限制的补偿方式外,被拆迁人有选择补偿方式,依法获取拆迁补偿与安置的权利; (2)享有与拆迁人平等协商、对话、签订拆迁补倦安,协议的权利; (3)享有对拆迁补偿安里政策的知情权和对拆迁补偿安置过程的监督权; (4)对房屋丈量 、评估有异议时,有重新申请丈量 、复核的权利; (5)在协商补偿安置过程中,与拆迁人发生纠纷而达不成协议的,有申请裁决的权利; (6)对裁决不服时,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7)认为强制拆迁,将使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时。有申请执行部门暂缓强制拆迁的权利; (8)对拆迁人拒不履行拆迁协议,侵犯自身合法权益时,有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二、被拆迁人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拆迁实施过程中,被拆迁人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在协议书或裁决书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2)及时提供被拆迁房厦的权属、批建手续、租赁合同、营业执照等有关资料; (3)有配合公证机关、评伪机构、拆迁单位办理证据保全、丈量 、评估的义务; (4)对自己主张的事项负有举证的责任。
城市房屋拆迁的基本常识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城市房屋拆迁的基本常识包括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一、房屋拆迁活动的分类
1、按土地性质分:可分为集体土地上农村征地房屋拆迁、国有土地上城市房屋拆迁;
农村征地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是市国土资源局;城市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是市建设局(市拆迁办)。
2、按项目性质分:可分为市政道路拆迁,房地产开发拆迁,社会事业拆迁,工业项目拆迁等。
二、城市房屋拆迁活动中的几大主体
1、拆迁人: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2、被拆迁人: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3、房屋承租人: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
4、拆迁实施单位(即拆迁公司):指依法设立,取得房屋拆迁资质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在批准的拆迁范围内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的法人单位。
5、拆迁评估机构(评估公司):指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纳入本地拆迁评估机构名录,负责对被拆迁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安置房)的房地产市场价值进行评估的机构。
6、房屋拆除单位(拆除公司):指具有房屋拆除资质,在拆迁活动中负责对被拆迁范围内的房屋进行拆除的单位。
7、拆迁管理部门:指代表政府依法对拆迁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机构。
三、城市房屋拆迁的行政管理体制
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四、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1、拆迁调查和项目概算。由拟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组织;
2、拆迁管理部门对申领单位所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提交申报的材料有:
①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红线图);
③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④拆迁资金;
⑤拆迁计划和安置方案;
3、拆迁主管部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同时发布《拆迁通告》,正式启动拆迁工作;
4、拆迁主管部门组织被拆迁人投票选择确定评估机构;
5、入户调查(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调查,实施单位进行附属物、装潢的调查);
6、评估结果公示;
7、出具并送达评估报告;
8、正式开始商谈并签订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奖金期开始);
9、搬家、腾房、交钥匙、领取补偿款;
10、拆除房屋。
五、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所包含项目
1、房屋拆迁补偿(通过评估确定)
2、房屋内的装潢、装修及附属物的补偿;
3、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
4、搬迁补助费(搬家费);
5、奖励(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且搬家交房的才可获得奖励);
6、地大于房补偿:指对合法土地面积大于合法房屋面积的部分所给予的补偿。
六、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方式
①货币补偿;
②产权调换。具体由被拆迁人自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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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骗局被拆迁人应当注意
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容易出现的四大骗局:协议骗局一:欺诈、胁迫;协议骗局二:空白协议;协议骗局三:签约主体不合法;协议骗局四:违约责任不明确。因此为拆迁补偿中居于弱势的一方,大家在拆迁过程中一定要思虑周全,提前做好各种准备保护好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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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城市房屋拆迁基本常识的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城市房屋拆迁基本常识的包含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城市房屋拆迁基本常识的有哪些
一、房屋拆迁活动的分类
1、按土地性质分:可分为集体土地上农村征地房屋拆迁、国有土地上城市房屋拆迁;
农村征地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是市国土资源局;城市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是市建设局(市拆迁办)。
2、按项目性质分:可分为市政道路拆迁,房地产开发拆迁,社会事业拆迁,工业项目拆迁等。
二、城市房屋拆迁活动中的几大主体
1、拆迁人: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2、被拆迁人: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3、房屋承租人: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
4、拆迁实施单位(即拆迁公司):指依法设立,取得房屋拆迁资质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在批准的拆迁范围内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的法人单位。
5、拆迁评估机构(评估公司):指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纳入本地拆迁评估机构名录,负责对被拆迁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安置房)的房地产市场价值进行评估的机构。
6、房屋拆除单位(拆除公司):指具有房屋拆除资质,在拆迁活动中负责对被拆迁范围内的房屋进行拆除的单位。
7、拆迁管理部门:指代表政府依法对拆迁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机构。
三、城市房屋拆迁的行政管理体制
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四、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1、拆迁调查和项目概算。由拟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组织;
2、拆迁管理部门对申领单位所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提交申报的材料有:
①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红线图);
③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④拆迁资金;
⑤拆迁计划和安置方案;
3、拆迁主管部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同时发布《拆迁通告》,正式启动拆迁工作;
4、拆迁主管部门组织被拆迁人投票选择确定评估机构;
5、入户调查(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调查,实施单位进行附属物、装潢的调查);
6、评估结果公示;
7、出具并送达评估报告;
8、正式开始商谈并签订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奖金期开始);
9、搬家、腾房、交钥匙、领取补偿款;
10、拆除房屋。
五、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所包含项目
1、房屋拆迁补偿(通过评估确定)
2、房屋内的装潢、装修及附属物的补偿;
3、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
4、搬迁补助费(搬家费);
5、奖励(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且搬家交房的才可获得奖励);
6、地大于房补偿:指对合法土地面积大于合法房屋面积的部分所给予的补偿。
六、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方式
①货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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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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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基本常识的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城市房屋拆迁基本常识的包括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城市房屋拆迁基本常识的有哪些
一、房屋拆迁活动的分类
1、按土地性质分:可分为集体土地上农村征地房屋拆迁、国有土地上城市房屋拆迁;
农村征地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是市国土资源局;城市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是市建设局(市拆迁办)。
2、按项目性质分:可分为市政道路拆迁,房地产开发拆迁,社会事业拆迁,工业项目拆迁等。
二、城市房屋拆迁活动中的几大主体
1、拆迁人: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2、被拆迁人: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3、房屋承租人: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
4、拆迁实施单位(即拆迁公司):指依法设立,取得房屋拆迁资质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在批准的拆迁范围内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的法人单位。
5、拆迁评估机构(评估公司):指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纳入本地拆迁评估机构名录,负责对被拆迁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安置房)的房地产市场价值进行评估的机构。
6、房屋拆除单位(拆除公司):指具有房屋拆除资质,在拆迁活动中负责对被拆迁范围内的房屋进行拆除的单位。
7、拆迁管理部门:指代表政府依法对拆迁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机构。
三、城市房屋拆迁的行政管理体制
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四、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1、拆迁调查和项目概算。由拟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组织;
2、拆迁管理部门对申领单位所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提交申报的材料有:
①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红线图);
③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④拆迁资金;
⑤拆迁计划和安置方案;
3、拆迁主管部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同时发布《拆迁通告》,正式启动拆迁工作;
4、拆迁主管部门组织被拆迁人投票选择确定评估机构;
5、入户调查(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调查,实施单位进行附属物、装潢的调查);
6、评估结果公示;
7、出具并送达评估报告;
8、正式开始商谈并签订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奖金期开始);
9、搬家、腾房、交钥匙、领取补偿款;
10、拆除房屋。
五、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所包含项目
1、房屋拆迁补偿(通过评估确定)
2、房屋内的装潢、装修及附属物的补偿;
3、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
4、搬迁补助费(搬家费);
5、奖励(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且搬家交房的才可获得奖励);
6、地大于房补偿:指对合法土地面积大于合法房屋面积的部分所给予的补偿。
六、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方式
①货币补偿;
②产权调换。具体由被拆迁人自行选择。
房屋搬迁中红线外是什么意识,房子拆迁红线外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时,政府可以对国有土地进行征收,而征收土地的时候,就需要对房屋进行拆迁。红线是规划部门划定的项目用地单位,红线内拆迁,红线外不能强制要求你拆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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