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遇征收,征地补偿该怎么算?

最新修订 | 2024-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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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
杨在明律师
收耕地的补偿费用标准及计算公式:1. 征地补偿费用=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青苗补偿费 + 其他补偿费。2. 土地补偿费=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 × 补偿倍数(6≦补偿倍数≦10)。3. 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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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房屋征收补偿的法定标准,一次性告诉你!》一文中,为大家全面解析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及其原则。

对于集体土地中的宅基地上房屋拆迁,实践中也基本参照适用590号令的规定,补偿范围、方式的差别不大,只是因其集体土地性质所致而在最终补偿数额上低于国有土地。

本文,在明拆迁律师将为大家介绍征收耕地的法定补偿标准,希望广大被征地农民能做到心中有数。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标准及计算公式:

1. 征地补偿费用=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青苗补偿费 + 其他补偿费

《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这句话告诉我们,土地原有的用途是耕地,那么就补偿的也就是耕地的效益,而不可能按照征收为国有后所产生的效益来补。

实践中一些被征收人对“同地不同价”的现象愤愤不平,就争取公平、合理的补偿而言意义不大。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地上附着物”从法理上不应包括宅基地上的房屋。

对于宅基地上的房屋,如前所述,是需要参照《条例》规定单独计算征收补偿的。

北京等法治环境较好的地方,将房屋作为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做法早已不存在。

2. 土地补偿费=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 × 补偿倍数(6≦补偿倍数≦10)

《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

这个公式,大家一看就能懂。

当然会有许多被征收人认为这种“年产值倍数法”不能客观的反映耕地的价值,不利于对被征地农民权益的维护。

问题在于,《土地管理法》修正案一天不通过,这种计算方法就只能再适用一天。

3. 安置补助费

每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人均)安置补助费=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 × 补偿倍数(4≦补偿倍数≦6)

(1)每公顷被征收地块需要安置人数 × 补偿倍数 ≧15时,每公顷被征耕地的总安置费= 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 × 15

(2)每公顷被征收地块需要安置人数 × 补偿倍数 15时,每公顷被征耕地的总安置费= 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 × 补偿倍数 ×该公顷地块需要安置人数

《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

(即公式一)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此即公式二和三的来源,换言之最多乘以15)

需要指出的是,第47条随后还规定,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再有提高必要,只能由国务院批准。

4.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一般按照市场价格补偿,青苗补偿费最高按照一季产值计算;如果播种不久或者投入较少,可以按照一季产值的一定比例计算)

对此,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青年律师陈丽芳指出,理解上述公式、规定,有3方面不容忽视:

其一,上述计算方法是已使用了10多年,且有较为明显的计划经济体制痕迹,不能满足实际生活中的需要。

也正因此,《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明确了“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概括性补偿原则

未来这一原则有望被写入《土地管理法》修正案。

但无论如何,按上述计算方法算下来,耕地的补偿费用是非常有限的,因而广大被征地农民要将重点放在宅基地上房屋的补偿上来,因为这一部分是按590号令参照适用的。

其二,随着《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修改,在“三权分置”制度落地后,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费将有望大幅提升,土地经营权人的权利将有望得到更加充分的保障。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这一重大变化,将客观上增加农村土地在流转中实现增值的机会,最终惠及广大被征地农民。

因为随着单位面积土地上产出率的提升,土地的年产值也势必将大幅提升,在面临征地时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也有望随之跟进。

其三,实践中上述费用未必能直接下发到被征地农民手中,但被征地农民对其使用去向的决定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现阶段普遍存在的村民知情权被剥夺的情形是极为不正常的,反映为村委会、乡镇政府的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

如果这些问题不彻底解决,上述公式、规定就难以落实到被征地农民身上,再怎么算也意义不大。

因此,自己的权利自己要争取,自己的事情自己要上心,这是农民兄弟一定要特别注意的。

最后,我们期待《土地管理法》修正案的早日出台,届时征地补偿将会迎来崭新的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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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耕还林地被征该怎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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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地区的补偿标准不同。根据各各地区(乡镇市)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按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
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补偿条例
据《退耕还林条例》
第三十五条 国家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助年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尚未承包到户和休耕的坡耕地退耕还林的,以及纳入退耕还林规划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只享受种苗造林补助费。
第三十七条 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由计划、财政、林业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核拨。
第三十八条 补助粮食应当就近调运,减少供应环节,降低供应成本。粮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处理。粮食调运费用由地方财政承担,不得向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和退耕还林者分摊。
第三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口粮消费习惯和农作物种植习惯以及当地粮食库存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补助粮食的品种。补助粮食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不得供应给退耕还林者。
第四十条 退耕土地还林的
第一年,该年度补助粮食可以分两次兑付,每次兑付的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从退耕土地还林第二年起,在规定的补助期限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一次兑付该年度补助粮食。
第四十一条 兑付的补助粮食,不得折算成现金或者代金券。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不得回购退耕还林补助粮食。
第四十二条 种苗造林补助费应当用于种苗采购,节余部分可以用于造林补助和封育管护。退耕还林者自行采购种苗的,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退耕还林合同生效时一次付清种苗造林补助费。集中采购种苗的,退耕还林验收合格后,种苗采购单位应当与退耕还林者结算种苗造林补助费。
第四十三条 退耕土地还林后,在规定的补助期限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一次付清该年度生活补助费。
第四十四条 退耕还林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克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
第四十五条 退耕还林所需前期工作和科技支撑等费用,国家按照退耕还林基本建设投资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由发展计划部门根据工程情况在年度计划中安排。退耕还林地方所需检查验收、兑付等费用,由地方财政承担。有关部门所需核查等费用,由财政承担。
第四十六条 实施退耕还林的乡(镇)、村应当建立退耕还林公示制度,将退耕还林者的退耕还林面积、造林树种、成活率以及资金和粮食补助发放等情况进行公示。
政府是否能强征自留地及耕地
[律师回复] 对于政府是否能强征自留地及耕地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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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
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
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
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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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及税率介绍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及税率介绍问题解答如下, 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纳税人为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而占用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
一、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所谓“耕地”是指种植农业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园地。其中,园地包括花圃、苗圃、茶园、果园、桑园和其他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占用鱼塘及其他农用土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也视同占用耕地,必须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占用己开发从事种植、养殖的滩涂、草场、水面和林地等从事非农业建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着有利于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平衡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此外,在占用之前三年内属于上述范围的耕地或农用土地,也视为耕地。
二、耕地占用税的税率由于在中国的不同地区之间人口和耕地资源的分布极不均衡,有些地区人烟稠密,耕地资源相对匮乏;而有些地区则人烟稀少,耕地资源比较丰富。各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也有很大差异。考虑到不同地区之间客观条件的差别以及与此相关的税收调节力度和纳税人负担能力方面的差别,耕地占用税在税率设计上采用了地区差别定额税率。税率规定如下:
1.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10~50元;
2.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40元;
3.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6~30元;
4.人均耕地超过3亩以上的地区,每平方米5~25元。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最多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税额的50%。计税依据: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占用耕地的面积为计税依据,以平方米为计量单位。税额计算: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以每平方米土地为计税单位,按适用的定额税率计税。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平方米)×适用定额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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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装饰装潢补偿,也就是室内外装修补偿、像吊顶、地板、包门窗、墙纸、涂料、墙砖、吊灯、洗手池、马桶、灶台等等;
3. 附属物补偿,包括禽舍、水井、院墙、院内花草树木、空调热水器水电表移装费、花坛、铝合金等;
4. 搬家费;
5. 临时安置补助费;
6. 搬迁奖;
7. 院内土地补偿;
8. 院外小菜地,这个常常合并在统一征地里补偿。
房屋拆迁补该怎么算?
房屋拆迁补偿价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成。
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户均安置面积÷户均宅基地面积”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是参照当地的普通住宅指导价,由区县人民政府参照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普通商品房住宅均价、城市规划等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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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耕地被征收钱给谁?
农村耕地被征收的补偿款一般是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一般分配的范围就是集体组织的所有成员;而对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就会归所有者所有。如果对农村耕地被征收钱给谁不清楚的,可以参考一下本文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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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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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征收一亩补贴多少钱?
这没有一个固定的金额,需要结合当地的生活水平来进行确定,一般征收土地就会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来进行计算;补偿费用为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此补偿都会由征收方来进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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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政府和相关单位或者个人怎样征用农民耕地才是合法的,相关单位需要出示办理什么手续文件征用耕地才是合法
[律师回复]   征用耕地合法须按下列程序办理: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征用土地一般是按照下列工作程序办理。  申请用地:  建设单位持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初步设计、年度基本建设计划以及地方政府规定需提交的相应材料、证明和图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同时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附下列材料:  
1、建设单位依法设立的有关证明;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3、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4、初步设计或者其他有关材料;  
5、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6、占有耕地的,提出补充耕地方案;  
7、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地区的,应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8、提供地价评估报告。  受理申请并审查有关文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的申请、审查、报表工作,对应受理的建设项目,在30日内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审查。  审批用地: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收到上报土地审批文件,按规定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实行土地管理部门内部会审制度审批土地。  征地实施:  经批准的建设用地,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1、征地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批准征地的机关、文号、土地用途、范围、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补偿的期限等;  
2、支付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3、安置农业人口;  
4、征收用地单位的费税;  
5、直辖市征地争议。  签发用地证书:  
1、有偿使用土地的,应签订土地使用合同;  
2、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的,向用地单位签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3、用地单位持使用土地证书办理土地登记。  征地批准后的实施管理:  建设用地批准后直至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之前,应进行跟踪和管理,其主要任务是:  
1、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安置措施;  
2、督促被征地单位按期移交土地;  
3、处理征地过程中的各种争议;  
4、填写征地结案报告。  颁发土地使用证:  用地单位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经测绘部门测绘,核定用地面积、确地权属界限,地籍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由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证,作为使用土地的法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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