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该如何继续维权行动?

最新修订 | 2024-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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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
杨在明律师
对补偿决定不服,被征收人可以申请复议或者诉讼。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诉讼,又不搬迁的,行政机关有权申请法院裁定非诉执行。因此及时提起程序阻却强拆的进逼对于被征收人的维权来说是最为重要的事情,绝没有任何打折扣、含糊的余地。
收到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该如何继续维权行动?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征收补偿决定是一份对于被征收人最终获取补偿数额极为重要的文书,也是征收维权的重要“节点”和风向标。

随着形势的发展,一些临近城区的集体建设用地征收项目,也适用起了“补偿决定”这一文书来。

那么,对于广大被征收人而言,该如何理解征收补偿决定的法律性质呢?收到了补偿决定,又该如何采取切实有效的行动来让维权博弈持续下去呢?

问题一:何为征收补偿决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据此,作出补偿决定的前提有两种情形,一是最常见的,即被征收人与征收方就补偿安置事宜达不成一致,迟迟不能签约搬家;二是相对少见的,即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如房屋没有产权关系证明、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考证产权的合法所有人或者产权关系正在诉讼等情形。

此时,为避免项目工期因此而无限期拖延下去,造成公共利益的重大损失,征收方有权作出补偿决定来向前推进程序。

也就是说,补偿决定在征收过程中未必会出现,而征收决定则是一定要有的。

只有在协商谈判迟迟无法破局的情况下,补偿决定这一文书才会粉墨登场。

问题二:谁有权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答案是清楚的,即法条中规定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实践中以县级政府的情形较为多见。

换言之,诸如街道办、乡镇政府、拆迁办、征收服务中心、村委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组织均无权作出这一决定。

收到补偿决定后,及时审查作出机关是必要的。

问题三:补偿决定的内容都应包括哪些?

根据《条例》第25条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据此,补偿决定中必须包括上述详细、具体的内容。

实践中,一些地方直接往被征收人门上贴的补偿决定就是简单的“一张纸”,很多信息都很模糊、含混,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收到补偿决定后,及时审查其内容是否合法、公平,是被征收人一定要做的事情。

补偿决定并不是“有”了就能发挥进逼强拆的功效,前提必须是合法的。

问题四:补偿决定的内容是否是被征收人的个人隐私?

答案是否定的!前述《条例》中明确规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也就是说,某一户拿了多少补偿,多大面积的房子多少套、多少钱,都是要面向整个征收范围予以信息公开的。

征收是牵涉公共利益的政府行为,每户的补偿情况均关乎“公款”的使用问题,因此不容许秘密操作。

由此我们也可以得出初步的结论,即被征收人在依法维权的过程中,原则上是有权申请公开街坊、邻居或同村村民的补偿安置情况的,并不涉及侵犯个人隐私的问题。

当然,实践中这类信息公开申请往往会遭遇比较大的阻力,推诿扯皮的现象比较普遍,这都有待于专业征收维权律师通过复议、诉讼途径的专业操作与博弈。

问题五:对补偿决定不服,被征收人该怎么办?

很简单,复议或者诉讼。

《条例》第28条规定,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诉讼,又不搬迁的,行政机关有权申请法院裁定非诉执行。

据此,及时提起程序阻却强拆的进逼对于被征收人的维权来说是最为重要的事情,绝没有任何打折扣、含糊的余地!实践中,一些被征收人稀里糊涂就错过了对补偿决定提程序的期限,到了强制执行阶段才想起来要维权,局面就会变得极为被动、不利。

粗暴一点的讲,如果补偿决定打不掉,房屋遭强拆几乎是板上钉钉的事情。

问题六: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决定的关系是?

从法理上讲,有关系。

没有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但就复杂的现实层面而言,征收决定即使“有毛病”,照样能产出“没毛病”的征收补偿决定来!被征收人一定不可以想当然的认为二者存在什么必然关联,更不要因任何原因而对一份征收补偿决定无动于衷。

须知,即使这份补偿决定违法得很彻底,那也是要经过复议机关或者法院的审查后才能被法律确认的事情,不能说我觉得它违法了它就是违法了,从来也不能这样认识问题。

简言之,就那不起眼的“一张纸”,内容也不全送达方式也不对,就能导致你的房子被拆。

问题七:补偿决定和集体土地征收有关系么?

答没关系的,是学院派;答“不好说”的,是实务派。

对于老百姓而言,学院与否几乎毫无意义,实务才是重要的。

如今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各种程序“混用”的情况十分普遍,所有的“本本”在这里都是失效的,国务院的文件还不如某个村集体的文件管用。

因此,即便被征收人所处的土地确系集体土地,如果有一天见到了补偿决定这类的文书,同样是不能大意、放任不管的。

还是那句话,该诉诉,反正它违法,为什么不诉它呢?

最后一句不得不说的话是,收到征收补偿决定,如果不会弄,赶快请律师,不然就真的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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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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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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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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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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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决定作出征收手续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房屋决定作出征收程序为:
(一)房屋决定作出征收程序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十、
第十
一、

二、

三、

五、十六条、二十四确定:
1、确定征收范围,禁止建设和停办各类手续。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2、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3、修改和听证: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5、补偿资金验收: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6、调查登记公示: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7、对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8、作出征收决定并公告: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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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如果能够证明不间断索要欠款,就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应该尽快解决。
相关法律知识: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届满时,人民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一般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对买卖关系中互欠货款的情况,权利人应有时效意识,持有欠条等债权凭证,不要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了胜诉的权力。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尽量考虑通过友好协商,促进当事人双方就原借条、欠条达款协议,然后根据1997年4月16日法复[1997]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之规定处理: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的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该还款协议应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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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2年之内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过权利,而且有证据证明,那么会造成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自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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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解决规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解决规定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处理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认定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条件
1、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已经主动领取或签字领取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
2、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合同决定只是程序违法,但实体上成立的。例如,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只是事先没有通知工会的,或者是劳动者违反了规章制度,只是制度公示证据不足的。
3、在诉讼期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但劳动者不具备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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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一审判决不服,继续上诉还要收费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如果对各级人民第一审公诉案件的判决有不同意见,不能直接提出上诉。但是,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提起抗诉。如果被害人是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是精神病人,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代替他们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请求,请求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提起抗诉。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请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时间期限,是在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收到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后5日以内。人民检察院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认为原审人民判决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提起抗诉如果认为原审人民判决没有错误的,也可以不提起抗诉。不论人民检察院作出何种决定,都应当在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5日以内,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答复请求人。
2、在自诉案件中,被害人作为自诉人有权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三种,即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害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这类自诉案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即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也就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报案、控告、检举不立案侦查,或者撤销案件,或者不。
被害人作为犯罪的直接受害者,在刑事诉讼中应当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和诉讼地位,以便能够充分地表达意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这是十分重要的。在不同的刑事诉讼活动中,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也是不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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