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律师:违法强拆来袭有无预警先兆?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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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
杨在明律师
第一,被征收人拒签协议后(强拆蓝色预警)。第二,逼迁出现时(强拆黄色预警)。第三,街坊、邻居发生偷拆、误拆时(强拆橙色预警)。第四,不明身份社会人员频频活动时(强拆红色预警)。
在明律师:违法强拆来袭有无预警先兆?

众所周知,在征地拆迁维权过程中,最重要的策略有二:一是争取协商时间;二是奋力守住房屋、土地。

若能二者同时实现,则被征收人提升补偿数额的愿望可期。

然而实践中,随着时间的推移,房屋、土地遭遇强征强拆的风险系数也会随之不断增高。

那么,违法强拆来袭前是否会有什么预警、先兆现象出现呢?被征收人又该如何做到提高警惕,防患于未然呢?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本文所述仅限于“违法强拆”情形。

对于合法的违建强拆或司法强拆,不存在预警、先兆一说,因为“合法”即意味着实体和程序上的符合法律规定,那么被征收人自会在法定的时间节点上收到来自行政机关的相应通知、文书,哪天拆你会写得清清楚楚。

只有对于程序明显违法的那种突入其来的强拆、偷拆、误拆、帮拆才会涉及预警问题。

对此,在明律师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以下几个时间点供大家作为预警信号使用:

第一,被征收人拒签协议后(强拆蓝色预警)。

无论是哪类征收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都是一定会出现的重要文件。

而当被征收人面对征收方的各种早搬早签奖励诱惑而岿然不动,甚至直接表示补偿数额过低自己无法接受,进而明确拒绝签订补偿协议时,客观上就意味着被征收人有选择当“钉子户”的可能性。

对于一些用地需求急迫的项目而言,自此时开始房屋遭强拆的可能性就开始大大增加。

因为在此类项目的征收方看来,先谈再拆只是一种客气之举,其最主要目的绝不是依法依规完成补偿安置,而是先拆了确保工程进度再说。

因此,被征收人千万不要以为此时时间尚早而不去提高警惕,须知,“上来就拆”的情况在地方上并不少见。

第二,逼迁出现时(强拆黄色预警)。

违法强拆对于征收方而言的确要冒比较大的法律风险,因此很多征收方会选择先进行逼迁,如果逼一逼就能把被征收人逼走,那就自然而然地省去了组织强拆的麻烦。

逼迁的方式多种多样,我们已介绍过很多,这里不再赘述。

总之,一旦逼迁出现,即意味着征收两方的博弈进入了白热化阶段,剑拔弩张一触即发的状况随时有可能发生。

譬如日前轰动全国的河北廊坊付奎生案,就是在尚未进入强拆前的逼迁阶段发生了命案。

因此,被征收人一定要在此时及时提高自己内心的预警级别,千万不要认为逼迁手段都是老掉牙的“小伎俩”成不了大事。

的确在有的项目中,逼迁、骚扰能持续上经年累月,但也有的项目,三五天的就演变为强拆了。

第三,街坊、邻居发生偷拆、误拆时(强拆橙色预警)。

偷拆、误拆的特点是,征收方尚不敢承认这就是强拆,而是采取偷偷摸摸拆除房屋或者拆完后又拍大腿称“拆错了”的方式试图逃避、掩盖其强拆意图。

在强拆预警中,街坊、邻居的情况是一个重要的观察指标。

一旦街坊、邻居的房屋没有了,那么自己的房屋也很可能会面临朝不保夕的险境。

被征收人要警惕征收方一边和颜悦色的和你谈,一边以误拆、偷拆手段逐一清除的两面派手法。

以事实为依据,发现苗头了,就要及时提升预警,做好应对违法强拆的各种准备。

第四,不明身份社会人员频频活动时(强拆红色预警)。

强拆的关键,在于人。

通常实施违法强拆的都是所谓的“不明身份社会人员”,一般都身穿黑衣,纹个身,拿个木棍、铁管一类的凶器……亲身经历过拆迁的朋友都知道,上述描述绝非危言耸听或制造什么戏剧化效果,现实只会比这个要丰富、恐怖百倍。

违法强拆毕竟是个大动作,要务求稳、准、狠的拆除房屋,同时尽量避免被征收人有防御、还手、报警的可能,因此相关人员是需要进行准备、踩点的。

当社区、村子周边频频有看着脸生的不明身份人员出没,而拒签协议、发生逼迁又持续了相当一段时间后,此时的强拆预警就基本达到最高级别的红色了。

在明律师最后想指出的是,违法强拆由于不具有程序上的合法性,因而其主动权完全掌握在征收方手里,被征收人只能被动应对,而很难完全主动地掌握局面。

上述预警信号的意义在于,被征收人要根据情况随时作出准备、调整,尽量将强拆可能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

(征收方真想强拆被征收人是难以实际阻挡的)譬如及时安排家中的老、幼、病、残转移以免在冲突中发生不测;及时将家中的贵重物品和财产转移以免被埋压在强拆过后的瓦砾下;及时准备好拍照、录像等取证必需的设备、工具,保证其随时能够投入正常使用;及时与可能提供帮助的邻居、亲友联系,做好人员上的应对准备;及时向公安机关寄送《要求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申请书》,争取阻滞强拆步伐……同时,要及时与自己的代理律师沟通,律师会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调整法律程序的力度、密度,进而争取实现“围魏救赵”将强拆危机解除。

这些都是实用的预警后反应策略。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有的被征收人习惯于铤而走险,将自家的老、幼、病、残、孕搬出来做强拆的“挡箭牌”,这是极其错误和荒谬的,后果将会非常严重。

理智的被征收人一定要杜绝此类想法。

毕竟,在要钱还是要命这个问题上,被征收人总不至于干出要钱不要命的事情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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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最高该解释在理论上采取的是“劳动能力丧失说”,根据交通事故伤残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客观计算其未来收入的损失。  其计算公式为:  残疾赔偿金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注:伤残系数是指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者是伤残的等级。  残疾赔偿金是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进行计算的,也就是说“程度”或“等级”不同,残疾赔偿金也不同。司法实践中一般将伤残等级作为赔偿标准的系数,即一至十级对应百分比系数分别为100至10,具体计算方式如下:一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二级伤残则乘以90,依此类推,十级伤残乘以10,这样,伤残程度越严重,残疾赔偿金也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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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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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
二、《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第
三、但是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二、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第
四、患职业病的;第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第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第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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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机动车辆迅速普及的今天,交通事故导致人身、财产损害的案件屡见不鲜,你所面临的赔偿问题却有着相当的特殊性:事故中令夫妇二人痛心疾首的,已经不在于自己的身体伤害和由此发生的医疗费等常见损失,归根结底是一种无形的却是维系着人类延续的民事权益———生育权。这种权利并不属于尚没有生命的胎儿,而属于夫妇双方。它不是夫妇二人看得见的身体伤害或者费用支出,却是比这些有形的损害更为严重的伤害。人的价值无法衡量,人的痛苦无法量化,但面对无形的损害法律需要给出一个有形的、量化的赔偿方案。关女士因生育权受损遭受的损失可以概括为两种:一是纯粹的精神损害,这种损害可以为一般的人类情感所感知;二是为实现生育目的增加的支出和减少的收入,最终因目的落空而形成的损失,这本质上是一种纯粹的财产损失。可见,本案事故的发生不仅造成了从现在向将来延续的精神损失,而且其因果关系会合理地溯及到生育过程中发生的经济损失。法律的目的首先是给受害者全面的保护。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方女士夫妇的精神损害不可谓不严重,应当得到赔偿;在其因怀孕发生的损失中,客观、合理的部分也应得到依法赔偿。《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掸绩侧啃乇救岔寻唱默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先兆性流产保胎费用能报销吗
[律师回复] 该费用不能从生育保险费用报销,符合医疗保险报销部分可从医疗保险基金报销。已联网医院可在窗口直接结算,未联网结算医院需携带医保卡、发票、费用清单、身份证到参保地医保窗口结算。第十三条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第十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在妊娠和分娩住院期间,因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或者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其中,分娩住院期间诊治生育引起的并发症、合并症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期间产生的上述费用,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第十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实施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人工流产术或者引产术、输卵管或者输精管结扎以及复通手术等,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其中,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在手术和住院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生育保险规定支付;手术或者出院之后产生的上述费用,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第十八条 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下列费用不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
(二)不符合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费用;
(三)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四)应当由公共卫生或者其他公共服务项目以及按照规定由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负担的费用;
(五)属于医疗事故等,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费用;
(六)在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七)新生儿疾病筛查、护理和医疗的费用;
(八)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生育医疗费用(急诊、抢救的除外);
(九)国家和省规定的不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费用。
先兆流产保胎费用可以报销吗
[律师回复] 该费用不能从生育保险费用报销,符合医疗保险报销部分可从医疗保险基金报销。已联网医院可在窗口直接结算,未联网结算医院需携带医保卡、发票、费用清单、身份证到参保地医保窗口结算。第十三条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第十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在妊娠和分娩住院期间,因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或者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其中,分娩住院期间诊治生育引起的并发症、合并症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期间产生的上述费用,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第十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实施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人工流产术或者引产术、输卵管或者输精管结扎以及复通手术等,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其中,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在手术和住院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生育保险规定支付;手术或者出院之后产生的上述费用,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第十八条 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下列费用不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
(二)不符合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费用;
(三)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四)应当由公共卫生或者其他公共服务项目以及按照规定由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负担的费用;
(五)属于医疗事故等,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费用;
(六)在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七)新生儿疾病筛查、护理和医疗的费用;
(八)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生育医疗费用(急诊、抢救的除外);
(九)国家和省规定的不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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