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补偿太低要不要请律师?从这两方面来看

最新修订 | 2024-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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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明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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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件事情:拆迁补偿和实际应得补偿差额有多大?是否影响生计。第二件事情:精准拿捏拆迁方的违法点,以打促谈,提高补偿。如果您靠自己的力量无法争取到合理补偿,这时候就要积极联系拆迁律师介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切忌单打独斗、冲动鲁莽,好心办了坏事,把合法的事办成了违法的事,不利于争取合理的拆迁补偿。
征地拆迁补偿太低要不要请律师?从这两方面来看

有不少当事人咨询爱土拆迁律师团,不谈具体案情,第一句话就非常急切:“律师啊,我们这里搞征地拆迁房屋拆迁补偿给太低了,我们坚决不同意。要请律师,你们报个价吧。”这时,我们都会让当事人不要着急,把事情一五一十讲清楚。

试问:案情都不了解,拆迁征收房屋是否违法,有没有签订补偿协议,房屋有无违建,拆迁方的补偿给了多少,这些基本情况都没摸清楚,怎么能谈到委托呢?这不是对当事人的案件太草率了吗?万一不必要委托的案件,我们何必浪费当事人的钱财呢?每一分钱都是辛劳所得。

实际上,征地拆迁因为涉及到的利益较大,很容易出现违法征地,违法拆迁的情形。普通老百姓,对于拆迁程序不熟悉,对拆迁的操作模式不了解,往往不知道如何应对。爱土拆迁律师团认为,判断你的拆迁补偿是否不合理,或者需要请律师介入,首先要搞清楚以下两件事情。

第一件事情:拆迁补偿和实际应得补偿差额有多大?是否影响生计

征地拆迁补偿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要确保被征收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因此,判断是否需要请拆迁律师介入的核心前提就是,按照拆迁方的方案,被征收人应得补偿,和被征收房屋实际市场价值有多大差距,有没有法律的规定作为支持。这两者之间的差额有多大,是否值得为此付出时间或者花一笔律师费用。

讲一个案例。张先生家有宅基地上自建房屋300平米,证照齐全,房屋是砖混结构的三层小楼,现在因为城市建设拆迁。拆迁方按照重置成新价给张先生家补偿,所有补偿包括奖励算出来的补偿总额仅仅30万多一点。而张先生家离县城三公里,镇上的商品房市场价也打到了3000多一平。

那么我们可以结合不同的补偿安置方式,来计算出张先生家能够争取提高补偿的空间为:

(1)如果是安排宅基地重建,拆迁方免费给张先生家免费安排了一块100平米的宅基地。那么,按照目前农村建房的材料、人工成本,30万的补偿基本上还是可以重建300平米的房屋。所以,能够提升的空间基本很小了。

(2)如果拆迁方不提供宅基地也不提供安置房,只有货币补偿,那张先生这个补偿标准就相当低了。因为拆了张先生家的房子,没有宅基地,张先生不可能直接占地盖房,那样做是违法建筑。

所以,他只有去就近的镇上买房住,而按照他之前的居住条件不降低的原则,他要到镇上买到一套面积300平米的房屋,价格在100万左右,加上装修就得120-130万。那么,对于张先生来说,提升的空间就在80-100万。没有合理补偿,确实会降低张先生原有生活水平。

如果是第一种安置方式,显然张先生启动维权的价值相对较小。如果是第二种安置方式,则有较大的提升空间,值得努力争取。

第二件事情:精准拿捏拆迁方的违法点,以打促谈,提高补偿

那么既然我的补偿低,我认为很不合理,现在拆迁方有哪些做法是违法的,我可以切入进去,如果我打拆迁方这些违法点,赢面有多大?

征地拆迁的维权,涉及到行政法,我们经常启动的是听证、协调、裁决、复议、诉讼等程序。

但是无论被拆迁人觉得补偿有多低,但是,没法以拆迁补偿低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判决按照什么标准来补偿。我们只能就拆迁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通过确认违法或者撤销决定,来实现维护我们被拆迁人的合法权利的目的,简单来说,就是“以打促谈”。

既然是以打促谈,打就很关键,打不疼,也就谈不好。所以,拆迁方的违法点越明显,我们收集的证据越充分,那么我们诉讼起来越有效,甚至有一些开始要强制拆迁的因此暂停。有一些被拆迁人可能会问,我不是不愿意拆迁,只是不认可补偿,拆迁停止了,人家不拆了,我的补偿也就得不到了,那诉讼还有什么意义呢?其实啊,打官司只是策略。

一项拆迁工作启动,往往意味着土地已经出让,什么时候交地就有明确的约定,如果拆迁方按时不能交地,违约金以及用地单位延迟开发的损失都是很大的。所以,打到项目拆迁进展受影响,谈的筹码也就有了。

靠自己能把这两件事办成吗,难度在哪里?

这些环节说起来容易,大家一听就明白,但是做起来还是非常复杂一个系统工作。没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胆魄以及随机应变的能力,也是很难把事办成的。

这其中的原因错综复杂,但不外乎三类。一是拆迁方不理你、不积极,毕竟双方谈判地位不对等,同时相关部门也踢皮球;个别当事人反映说申请信息公开,当地配合也不积极。二是涉及的法律知识宽泛,没有系统学过法律,你很难应对拆迁方在法律方面的问难。三是你的身份首先是普通老百姓,不是律师,在启动一些司法程序方面存在先天性的不足。

如果您靠自己的力量无法争取到合理补偿,这时候就要积极联系拆迁律师介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切忌单打独斗、冲动鲁莽,好心办了坏事,把合法的事办成了违法的事,不利于争取合理的拆迁补偿。

拆迁维权是一件大事,希望每一位被拆迁人都能够理性维权,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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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的纠纷一般多于城市拆迁,因为被拆迁户已经习惯于其农村的生活,让其远离原本的生活环境这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可政府的规划一般的人也无法阻拦,而为了避免拆迁补偿纠纷的发生,被拆迁户最好在拆迁之前先咨询专业的房产律师,看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的标准是怎样的,与城市拆迁补偿标准一样吗,如果补偿太低怎么办?毕竟被拆迁户与政府的力量还是有悬殊的,为了避免自己利益受损,最好还是请专业的律师帮忙吧。
公房拆迁补偿款该归谁
在确定了公房承租人之后,拆迁补偿款的归属与继承的问题就容易解决了。但首先必须明确一点:公房是国家财产(或集体财产,本文仅指作为国家财产的公房),不能作为私人财产被继承。公房承租人对于所承租的公房只有居住权,和极其有限的处分权。
而且公房承租人对于所承租的公房的权利也不能以继承的方式转由其继承人享有,而只能通过变更的方式转由符合条件的继承人或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享有。公房承租人也不可以遗嘱的方式对所承租的公房作出实体的处分。如果公房承租人以遗嘱的方式对所承租的公房作出实体上处分的,该处分属无权处分,在有权限的公房管理单位给与认可之前,该处分没有任何法律上的效力。
在此类纠纷中往往涉及家庭协议的问题。所谓家庭协议是指在公房的原承租人的家庭内部就公房的分配、继承、拆迁补偿等问题达成的一揽子协议。据笔者了解,签订家庭协议的情况也是很普遍的,在前来咨询的当事人中,几乎人手一份家庭协议。关于家庭协议的效力及其实施,大致可以分以下几种情形:
1、协议本身因违反法律或北京市有关公房租赁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就笔者掌握的信息,这种情况不在少数。因为家庭协议大部分是在当事人没有聘请或者咨询律师的前提下签订的,而当事人自己又不了解法律和北京市有关公房租赁的规定,所签订的家庭协议有不少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条款。
2、协议本身有效,但漏洞百出、后患无穷。这种情况也很多。当事人不懂得用法律的语言来表达意思,词语模糊、表意不清,很多重要问题没有约定。
3、协议有效。这里又分几种情况。一种是协议有效并已经执行,大家殆无异议,各方皆大欢喜。一种是协议有效已部分执行,但有当事人觉得协议对自己不公平主张重新分配而起纠纷的。一种是协议有效尚未执行,当事人产生争议的。所以,这里要特别提醒当事人,关于公房承租人的变更涉及重大的利益分配问题,对当事人的居住利益和经济利益有重大影响,建议在签订家庭协议的时候还是聘请专业律师参与为妥。
关于拆迁补偿款的归属。根据相关规定,拆迁补偿的受偿方为被拆迁人,即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但是在存在公房租赁关系的情况下,被拆迁人也就是公房租赁关系中的出租人只有在与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或对承租人进行安置后才能获得补偿。在被拆迁人(出租人)对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情况下,不存在对承租人的金钱补偿问题。但在解除租赁关系的情形中,被拆迁人(出租人)通常以向承租人支付一定的金钱作为买断承租人承租权的对价。
公房拆迁补偿款能否继承
严格来讲,被拆迁人(出租人)向承租人支付的金钱并非拆迁补偿,因为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于被拆迁人的金钱补偿,而承租人并不是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不是被拆迁人,当然不是拆迁补偿的受偿人。但是,从普通人的眼光看来,反正是获得一定的金钱,通俗称为拆迁补偿。
在存在公房租赁关系的公房拆迁中,拆迁补偿款归承租人所有,这一点十分明确。如果公房承租人在获得拆迁补偿后死亡的,拆迁补偿款可以作为其个人财产按照遗嘱或者法定的继承规则分配给其继承人。如果拆迁补偿发生在公房承租人发生变更之后,则拆迁补偿款为变更后的公房承租人的个人财产,原公房承租人的其他继承人对此没有任何的请求权。如果拆迁补偿发生在公房承租人死亡之后,承租人变更之前,则该拆迁补偿款归系争公房的事实上的承租人所有,原公房承租人的其他继承人对此亦没有任何的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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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路拆迁房租,补偿太低
[律师回复] 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元组成的补偿金额。以下介绍三种法定评估依据:[1]
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商品房交易均价:是指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汇总测定并公布。
重置价:是指由估价机构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上述三种价格都是拆迁补偿的法定依据,但用途各有不同,在不同情形下分别适用。[2]
产权置换
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两种置换方式。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
产权置换分为两种形式:
异地安置:是指由于开发商项目不涉及住宅或由于该地块容积率原因,不能进行回迁安置,只能选择在其他地块上新建安置房,再通过产权的增减尽量以等价价值做到产权置换。
回迁安置:是指开发商拆迁重建项目能够完成回迁安置,通过产权置换比例完成回迁安置。
附:目前我国各大城市在拆迁补偿上都有设定人均最低面积,如上海人均最低面积为22㎡,所以拆迁安置。[2]
结合型补偿
顾名思义,这种补偿方式就是指既给货币补偿又给产权置换。
由于我国城市化进程与其他诸多客观因素,导致房价和地价的虚高,因此造成了诸多不能够单单用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解决的问题,所以就出现了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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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孩子这一个月是否要给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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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地征收补偿太低怎么办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菜地征收补偿太低怎么办
征地补偿太低,可以向律师寻求帮助,下面的征地赔偿标准供您参考。
征地赔偿标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二)地方性规定参考:《珠海市征用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办法》 珠海市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分类细目
1、征收稻田。按每亩补偿3500元计补。
2、征收甘蔗田。糖蔗每亩补偿3200元;食用黑蔗每亩补偿4200元;食用黄皮(白)蔗每亩补偿6000元。
3、征收菜地、作物地。已覆盖种植的,每亩补偿3500元;已开垦但未投种的,每亩补偿开垦费1000元。
4、征收山林地。山地青苗补偿面积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土地征收是国家强制剥夺被征地人财产所有权的行为,其实质是土地所有权的转换。随着社会的发展,农村征地越来越多,由于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普通老百姓往往手足无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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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标准太低怎么办
[律师回复] 1、如果根据现有情况,不能确定占地(或拆迁)是否合法,而补偿过低,首先应拒绝在补偿协议及相关材料上签字并拒绝占地(或拆迁)。
2、对于政府在土地、房屋等财产征收、征用过程中,没有按照补偿范围、形式和标准给予被征收征用者公平合理补偿的错误裁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启动再审。
3、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6)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7)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8)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9)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10)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11)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1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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