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自己的补偿是否合理,你试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吗?

最新修订 | 2024-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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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明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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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政府依申请公开的信息:(1)、用地报批前征地调查结果、听证笔录;(2)用地批准后征地补偿登记材料;(3)、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4)勘测定界图(国家测绘资料保密规定的涉及军事、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重要工程设施的项目除外);(5)、其他属依申请公开范围的有关材料。
不知道自己的补偿是否合理,你试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吗?

征地拆迁中,被拆迁人最常问也是最关心的一个问题就是“我的补偿合理吗”。这个问题是很多被拆迁人讨论的热门话题。但是每个地方的拆迁补偿政策有一定的差异,自己的被征收的财产信息别人也不一定了解。就算最专业的律师,可能也不能给出我们一个具体补偿数值,有的会建议我们先了解当地政策。可是作为普通老百姓我们怎么去了解政府政策呢?这时候你可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下面拆迁律师团为您具体介绍可以公开的信息以及信息公开的申请流程。

什么是政府信息公开?

所谓政府信息,就是政府在执行职务行为时所制作的,保管的或者执行的文件信息,无论对内对外,都属于政府信息,征地拆迁是政府执行职务的行为,那么征地拆迁的文件必然属于政府的信息。

对于征地拆迁中的这些政府信息文件,《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对其中需要政府公开的进行了如下罗列;

可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类型

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

1、政府应主动公开如下信息:

(1)、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批复文件,其中,国务院批准的城市用地还应公开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文件;

(2)、地方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准用地的文件(用地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批准情况与申报情况相比发生变化的,转发文件中应明确表述变化后情况);

(3)、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

(4)、市、县政府用地报批时拟定的“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城市建设用地为“一书三方案”,即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

(5)、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有关材料。

2、政府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征地过程中,一些不便于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信息,市、县应依法依规将其纳入依申请公开范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政府公开,具体如下:

(1)、用地报批前征地调查结果、听证笔录;

(2)用地批准后征地补偿登记材料;

(3)、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

(4)勘测定界图(国家测绘资料保密规定的涉及军事、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重要工程设施的项目除外);

(5)、其他属依申请公开范围的有关材料。

以上材料不管是政府应当主动公开的,还是需要申请才公开的,只要政府没有公开,我们都可以提出申请,要求政府公开。

区别在于,对于政府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如果政府没有公开,我们除了可以申请政府公开之外,还可以直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到法院起诉,因为这是国家规定政府要履行的责任,不履行即失职。但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只有我们申请政府才需要公开。

如何申请政府公开,流程怎么走?

那么对于这些文件,如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呢?

首先,我们要向被申请人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只需写明申请人的姓名,联系方式,需要公开的内容,想要公开的方式(即想要书面的还是电子方式,邮寄送达还是其他方式)。书写确实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

另外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关于政府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即本文中第二大类型的信息,还需要当事人提供身份证件。

其次要明确向谁申请,前面也提到过,只要是政府在执行职务行为时所制作的,保管的或者执行的文件信息,都可以申请。

所以,不管是征地拆迁文件的制作单位,保管单位,或者执行单位,都可以成为我们的被申请人,具体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比如申请政府公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我们可以向制作他们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公开,也可以向执行该方案的征收单位申请公开。

掌握以上两点,当我们再想了解征收单位和我们签订的补偿是否合理的时候,就可自己申请政府公开征地补偿有关方案、补偿标准等文件,根据这些方案文件进行比对核算。如果征地拆迁单位的征收程序或者征收补偿标准,与这些文件不符,我们可以拒绝签字,直接申请行政复议到法院起诉。

当然,对于我们的要求公开的申请,政府拒绝或者公开的结果我们不满意,也可以向上级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到法院起诉。

以上就是关于征地拆迁中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全部内容,纵观全文,我们可以发现,在征地拆迁中所涉及的所有文件几乎都是可以申请政府公开的,而且程序也并不复杂,只要找到实施征地拆迁的部门或者制作这些文件的部门,直接提出申请就可以了,甚至书写有困难还可以口头申请。

当然,现实当中申请信息公开也有可能被拒。总之,信息公开虽然流程不复杂,但在征地拆迁来看,信息公开对于当地征收方影响非常大,因此会存在一些困难。这时就需要律师介入了。我们可以委托律师去申请信息公开,揭开征地拆迁背后的迷雾,尽一切努力去维护自己的合法补偿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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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知道一些区政府的信息,但不知道应该通过一些什么途径,请问区政府信息公开有哪些方式?
[律师回复] 你好, 区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条款如下: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八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政府可以自己制定法律,法规,政策???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事由,我国《民法通则》《民法总则》和《合同法》中都对不可抗力有明确规定,即“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根据上述规定,一个事件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应满足以下要求:一是不可预见性,即当事人对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根本无法预见;二是不可避免性,即当事人尽管采取了及时合理的措施但客观上仍不能避免意外情况的发生;三是不可克服性,即当事人对该事件的后果无法加以克服;四是履行期间性,即该意外情况的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终止以前。就政府出台限购政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是否具有不可预见性,争议较大,司法实践则认为不具有不可预见性。房限购政策在司法实践中不宜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不可抗力。尽管限购政策不是不可抗力,但限购政策的实施导致买受人购买房屋无法过户登记。针对限购政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实际情况,前述《纪要》指出,“对于合同订立后由于住房限购政策的实施致使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属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一般应予支持。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或定金返还给买受人;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或适用定金罚则的,不予支持;经审查合同解除确实导致当事人间利益失衡,损失方要求对方补偿其所受合理损失的,可酌情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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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个亲戚,因为自身生活需要要求某机关公开某方面信息,但该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作答复,请问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如何申请行政复议?
[律师回复]
(一)申请
行政复议是依申请行为。它以行政相对人主动提起为前提,即相对人不提出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不能主动管辖。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申请复议范围。
5.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受理
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后,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四项:
1.申请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2.申请是否属于重复申请。
3.案件是否已由人民法院受理。
4.申请手续是否完备。
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对复议申请分别作以下处理:
①复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应予受理。
②复议申请符合其他法定条件,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受理的,应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
③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和相应的处理方式,而不能简单地一退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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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小李,他在外地工作,是一个政府的公务员,最近在工作中出现了失误,政府信息公开行政上诉状如何
[律师回复] 上诉人(一审被告):、、、,男,汉族,1950年、月、日生,住广东省、、市、、县、、街道、、房,身份证号:440、、。电话:13
5、、、。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汉族,19
7、年、月、日生,住广东省、市、、县、、街道、、路、、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县人民法院(2013)、、法民一初字第
7、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广东省、、县人民法院(2013)、、法民一初字第
7、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第一、一审判决没有查明被上诉人没有实际支付过借款给上诉人以及被上诉人强迫上诉人书写借条这一根本事实:
(一)被上诉人在诉讼时陈述“被告黄、、是不知道借钱情况的”(参见一审判决书第1页倒数第1行等),可是在被上诉人递交的唯一证据“借条”中却又有黄、、的签字!这足以表明该借条是无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为此,从被上诉人的陈述来看,“被告黄、、是不知道借钱情况的”这一事实已经形成!可滑稽的是,被上诉人在本案中起诉的唯一证据“借条”中却又有黄、、的签名,试问,被上诉人在明知黄、、对借款事实不知道的情形下,强行到上诉人家让黄、、签名确认借款事实这一行径这合理吗?合法吗?这一行为应当引起一审法庭注意并作为判断借条是否有效的重要细节。如果你对于政府信息公开行政上诉状还有疑问,可以继续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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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信息有:
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另外,政府公开信息的形式有两种:
第一种,是主动公开;
第二种,是依申请公开的。
一、政府主动公开的: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
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的: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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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家里的土地征收信息现在被政府给公开在网上了,爸爸不服要去复议,政府信息公开可否行政复议
[律师回复]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 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 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 、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 、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 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 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 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政府信息公开可否行政复议的问题,请参考以上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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