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证人无法出庭作证的情形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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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法律上规定的证人无法出庭作证的情形,比如说证人属于年迈体弱或者是行动不便的情况下,再或者是这人属于一种特殊的岗位,确实没有办法离开或者是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情形,这些情况证人可以采取其他的方式来进行作证。
关于证人无法出庭作证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1.对到庭证人证言的质询

A.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B.证人的主观能力。如理解力、记忆力、表达能力、感觉能力等。

C.证人的基本情况。

D.证人证言的来源及合法性

E.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和条件。证人是否受到欺骗、引诱、指使、贿赂、收买、威协等行为的干预。

F.证言的内容及要证明的问题。

G.证人前后的证言是否矛盾。

H.证言与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及其因果关系。

2.对证人证词的质证,即是对法庭上宣读的未到庭的证人证言的质证

A.证词形成的时间、地点和环境

B.证词的来源。是证人耳闻目睹的事实,还是听别人传说的。

C.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D.证人的基本情况

E.证人的主观能力。如理解力、记忆力、表达能力、感觉能力等。

F.证词的内容及要证明的问题。

G.证词的真伪。

H.证词与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及其因果关系。

I.证人未能出庭的原因。

J.必要时,要求当庭质证,或提出不可信的意见。

K.证人与事故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

注意证人与案件和当事人的关系,尤其是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更要通过查明他作证的思想动机来判断其证言的可靠性,对于与案件或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的证人,主要是审查证人提供证据的准确程度,例如考虑案件发生时证人所处的周围环境如何,辨别是非的能力,记忆力情况以及再度重述的能力怎样等等。

L.证人的觉悟高低、思想品质好坏等也是影响证人证言真实性的重要因素。

3.注意的问题

A.对宣读的证词有疑问的,一定要亲自辨认。

B.证人未出庭的原因不属于法定情形的,则可向法庭表示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否则,不认可该证据。

一般来说在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当中,如果有提供证人的话,那么证人需要进行当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但是在符合一些法定的情况下,证人是可以不用进行出庭的,比如说证人不方便行动,或者是证人已经年迈体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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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房屋,土地使用权,哪个是无形资产,哪个是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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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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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是指该土地使用权必须是通过转让或通过出让方式获得的而不是通过承租方式获得再出租。
(6)拥有产权并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建筑物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是否拥有产权是判断是否属于投资性房地产的重要标志。通过承租方式获得再出租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7)企业将建筑物出租,按租赁协议向承租人提供的相关辅助服务在整个协议中不重大的,应当将其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如果提供的服务重大,则不能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相当于以提供的服务赚钱。
四、无形资产的特点
(1)无形资产不具有实物形态
无形资产通常表现为某种权力、技术或获取超额利润的综合能力。比如:土地使用权、大旱专利技术、商誉等。它没有实物形态,却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或使企业获取超额收益。看不见、摸不着,不具有实物形态,是无形资产区别于其他资产的特征之一。
需要指出的是,某些无形资产的存在有赖于实物载体。比如:计算机软件需要存储在磁盘中。但这并没有改变无形资产本身不具有实物形态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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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非货币性资产,而且不是流动资产,是无形资产的又一特征。无形资产没有实物形态,货币性资产也没有实物形态,比如应收款项、银行存款等也没有实物形态。因此,仅仅以有无实物形态将无形资产与其他资产加以区分是不够的。无形资产属于长期资产,主要是因为其能在超过企业的一个经营周期内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那些虽然具有无形资产的其他特性却不能在超过一个经营周期内为企业服务的资产,不能属于企业的无形资产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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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父权思想。封建遗留的君为臣纲,父为子纲的观念是导致一些父母包办子女婚姻的思想根源。包办婚姻中存在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现象。父母如果对子女的自由婚姻不满,就采取暴力的方式干涉婚姻,比如采取捆绑、殴打、禁闭等手段迫使子女就范。在这些家庭暴力中,往往有其他家庭成员的参与,如除了父母,还有兄弟姐妹叔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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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望子成龙,棍棒教育。在中国的传统教育思想中有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说法,这种思想体现了父母对子女成才的良好愿望。但是在这思想的支配下,父母往往会把自己年轻时没有实现的愿望强加到子女的身上,强化本人意志对子女意志的控制。在教育子女的行为上表现为苛刻、严厉,不考虑子女的承受力。当子女没有达到父母的要求时,父母就采取打骂的手段,也就产生了对子女的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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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婚姻危机
1.第三者插足。第三者插足导致家庭暴力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这种暴力通常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发生:
(1)夫妻一方怀疑或发现另一方另有新欢时,试图采取暴力的方式让对方回心转意,或者以暴力的方式予以报复。除了男方对女方的家庭暴力比较普遍外,还有另外一种值得注意的情形,即虽然女方在体力方面处于劣势,但是在发现丈夫不忠的时候,往往也会采取警告甚至报复行动,比如乘丈夫不备实施暴力伤害行为,或者雇用杀手对丈夫采取暴力侵害,第二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屡屡发现。
(2)插足的第三者教唆夫妻的一方对对方采取暴力手段,试图迫使对方同意解除婚姻关系;甚至在威胁不成时,采取极端手段致对方于死地,以清除婚外情的障碍。
(3)婚姻Σ机导致对子女或者老人的家庭暴力,使他们成为婚姻Σ机的牺牲品。
2.性格差异。由于在婚前彼此了解不够,仓促结婚,婚后发现夫妻彼此的性格差异较大,因而经常发生冲突,久而久之,ì盾逐渐升级,发生家庭暴力。
3.人格变态。变态人格也是导致家庭暴力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无情型变态人格:为人不真诚坦率,极端利己;对人冷酷无情,经常感情用事,动辄冲动攻击,行为受偶然的动机驱使,往往做出Υ法犯罪的行为而毫无悔意。有这种人格的人的家庭,常发生夫妻间的争吵,子女往往成为家庭暴力的侵害的主要对象。
(2)偏执型变态人格:敏感多疑,过分警觉,心胸狭隘,好嫉妒,骄傲自大,爱空想,遇到挫折或者失败后,怨天尤人,听不进去别人的意见,易冲动攻击,?目报复。这种人容易怀疑配偶不忠,并采取暴力行为教育、报复配偶。
(3)暴发型变态人格。这种人常因为非常细小的精神就突然暴发非常强烈的愤怒而实施行为。有这种变态人格的人动辄殴打妻子和儿女,虽然事后有悔意,但是再次遇到精神时还会实施暴力袭击行为。这种变态人格包括病理性醉酒的情形,因为少量饮酒导致暴力行为,恢复控制能力后不能回忆。
(4)性变态人格。如施虐狂和被虐狂,都导致性暴力行为。施虐狂者在性行为中对配偶施以精神或者肉体上的种种折磨,以侵害对方的身体、给对方造成痛苦而获得兴奋和满足,严重的导致色人。被虐狂则以受到对方施加于己身的痛苦而获得性的兴奋和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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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自1985年10月1日起实施,此条所称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仅指在继承法实施前订立的遗嘱,并在继承法实施后遗嘱人死亡,其所立遗嘱虽稍有欠缺,但符合当时的法律要求,应确认该遗嘱合法有效。但在继承法实施后订立的遗嘱,即便稍有欠缺,也不能认定有效。
遗嘱体现了公民对自己财产的合法处分权,如果因为遗嘱形式要件的欠缺导致遗嘱部分无效或者全部无效,而在遗嘱人死后无法按照遗嘱人的意思分配遗产,将是对遗嘱人意愿的违背。
因此,在订立遗嘱的时候,遗嘱人最好能咨询相关法律人士,妥善订立遗嘱,如不要用摁手印的方式代替签名,代书遗嘱不要忘记亲笔签名,自书遗嘱要确定相关见证人在场等等。否则,法律将难以保护遗嘱人的处分财产意愿。
二、导致遗嘱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情形如下:
1、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3、伪造的遗嘱无效;
4、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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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不出庭作证的情形包括什么
1、证人因为自身的健康问题,导致不能实际出庭作证的。2、因为证人居住地比较远,交通也有不方便的地方,从而导致证人无法出庭作证的。3、在出现了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情况下,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4、存在其他正当理由的,也可以不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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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遗嘱有效的形式条件和无效情形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遗嘱有效的形式要件有哪些
遗嘱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继承法规定了遗嘱的五种法定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遗嘱又是“要式法律行为”,因而必须严格符合法定形式,其法律效力才得以确认。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5条规定:“继承法实施前订立的,形式稍有欠缺的遗嘱,如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遗嘱有效。”
继承法自1985年10月1日起实施,此条所称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仅指在继承法实施前订立的遗嘱,并在继承法实施后遗嘱人死亡,其所立遗嘱虽稍有欠缺,但符合当时的法律要求,应确认该遗嘱合法有效。但在继承法实施后订立的遗嘱,即便稍有欠缺,也不能认定有效。
遗嘱体现了公民对自己财产的合法处分权,如果因为遗嘱形式要件的欠缺导致遗嘱部分无效或者全部无效,而在遗嘱人死后无法按照遗嘱人的意思分配遗产,将是对遗嘱人意愿的违背。
因此,在订立遗嘱的时候,遗嘱人最好能咨询相关法律人士,妥善订立遗嘱,如不要用摁手印的方式代替签名,代书遗嘱不要忘记亲笔签名,自书遗嘱要确定相关见证人在场等等。否则,法律将难以保护遗嘱人的处分财产意愿。
二、导致遗嘱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情形如下:
1、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3、伪造的遗嘱无效;
4、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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