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还没落实就被拆迁合法吗

最新修订 | 2024-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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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明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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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批先占、不公开文件、不补偿就征地,这都是违法的。违法占地征地,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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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地补偿尚未落实,百亩麦田被推平,农民的损失谁来赔?

未批先占、不公开文件、不补偿就征地,这都是违法

我国早就划定了耕地红线,并且出台了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不过在一些地方,为了建设需要而肆意破坏耕地、农田的事仍时有发生。有的农田里还种着庄稼,也被一起推掉。看着长势良好的庄稼被推掉,农田被挖的满目疮痍,农民朋友心疼啊。像这样的违法征地,还经常伴随着征地补偿款难以落实的问题,农民朋友深受其害。难道违法征地没人管得了吗,农民朋友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土地权益?

今天即明拆迁律师就以案释法,为农民朋友支支招,教大家科学应对违法征地的乱像。

征地补偿尚未落实,百亩麦田被推平,农民的损失谁来赔?

这是一则媒体报道过的案例。今年4月,河南某地农村上百亩麦田突然被当地强行推毁。更让村民们失落的是,差不多再过一个多月,这些麦子就该成熟了。突然之间,村民的地没了,麦子也没了,心血全白费,损失不小。村民们,又急又气。“种点地容易吗?连个招呼都不打,就给推毁了。”

有知情的村民反映,当地征收方要占用这些地修路。但事先并未与村民商议征地用地的事,一没签协议,二没落实补偿。

他们认为,但凡能给村民合理补偿,有公开的征收文件,大家是不反对修路的。现在没补偿的情况下,就把小麦给推了,明显不合理。据村民说,这些地还属于基本农田,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这个案例中,征收方已经涉嫌违法征地。地方修路,本质上,既有利于地方经济发展,也能惠及一方百姓。但如果以简单粗暴的方式来获取农民手里的土地,一刀切地搞违法征收,最终会伤及农民的合法权益的,也违背了依法行政的初衷,还会受到法律的处罚

未批先占、不公开征收文件、不补偿就推地都是违法的

在现实当中,违法征地的现象不只这一起、不只这一类。可以说,农民朋友懂的越少,被坑的几率就越高。这时候学法懂法就非常重要了。

二、那么法律对于此类违法的土地征收有着怎样的规范呢?下面我们来看看。

一是未批先占。即当地的征收项目根本就没有拿到征地批文,就启动了征地项目,所以在征地时不主动出示批文也就情有可原了。

这样的项目是不合法的,也见不得光。但往往征收方会抱有侥幸心理,利用农民法律知识和维权意识不强和的弱点,钻空子。

而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必须审批,征收农村耕地在35公顷以内的必须获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征收基本农田或超过35公顷的耕地必须获得国务院的批准。

二是未补偿就征地占地。这违背了凡遇征收必有补偿的原则,也违反了土地征收流程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农民交出土地给征收方使用、建设其实是征收的最后一步了。在此前,征收方必须与农民签订补偿协议、支付补偿款。

三是不公开征收文件就来征地。这其中的猫腻可就更多了,一是可能因为根本就没有征地批文,二是可能补偿标准存在问题(不透明或故意压低补偿)。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三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

公开这些文件,是为了让公众能够明确清楚地知道征地范围、补偿方案和补偿标准、征收时间节点。方便被征收人做好征收的准备工作,可以就补偿提出自己的意见,防止地方在土地征收过程中谋取私利。

综上所述,法律是禁止违法征地的。咱们再结合上述案例,立刻就会初步发现,其中涉嫌了不公开征收文件就来征地、未补偿就征地的违法行为,甚至或许有未批先占的嫌疑。

违法占地征地,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违法占地征地,法律也是不允许的,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一条讲得非常清楚明白,违法征地不仅要追责,还应当对在违法征地中蒙受损失的当事人进行经济上的赔偿。如本文案例中的农民朋友,一方面可以要求获得土地征收的合理补偿,另一方面还可以就地上青苗的损失索赔。

如果因为征地补偿款被侵占、挪用而导致农民无法获得足额补偿款的吗,也要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即明拆迁律师提醒各位被征收人:遭遇违法征地时,咱们第一时间要对征地现场、破坏土地的人员及其行为拍照、录像收集证据;另一方面要求征收方积极协商补偿并对咱们的损失评估赔偿。同时应当积极联系专业律师介入,做好法律维权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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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宅基地补偿,二是房屋补偿。由于宅基地的产权属于村集体,因此,这部分补偿归村集体所有,不会直接给宅基地使用人。而房屋的产权属于村民私有,因此房屋补偿归村民所有。村民的宅基地被征收后,如果没有其他宅基地,那么村集体要给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让村民在新的宅基地上建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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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自己能获得的补偿有一个心理预期
能获得多少补偿不是张口就来的,而是通过自己的初步估算来的。以房屋征收为例,弄清楚自己的房子值多少钱、装饰装修花了多少钱等问题十分有必要。这样我们了解自己能获得多少补偿时心里就有了一个底,不至于漫天要价,也不至于要个“白菜价”。
二、启动法律程序调查项目的违法点
启动法律程序调查项目的违法点十分必要,补偿谈判类似于商业谈判都必须有自己的筹码,否则就丧失了谈判的主动权或者不过是在浪费时间说话而已。启动法律程序调查项目,找到项目的违法点就相当于增加了谈判的筹码。找到的违法点越多,谈判的筹码也就越多,谈判中掌握的主动更多,提高补偿的可能性也就更高。
三、制定好谈判的策略和方案
在谈判开始前要制定谈判的测量和方案。了解自己有哪些筹码,在哪些地方可以提高补偿,在哪些地方可以让步等。同时也要了解征迁人的情况,如征迁期限是多少,征迁人和与自身情况差不多的被征迁户是怎么谈的等问题。结合自己的优势和被征迁人的劣势,制定出合理的谈判策略和方案。
四、不卑不亢
谈判过程中面对各种,我们都要保持冷静。既不能表现得唯唯诺诺,征迁人说什么就是什么,也不能表现得太蛮横,对征迁人抱有强烈的敌意。我们要明白的是:征地拆迁中,补偿谈判一般都有多次,这次谈不拢只能说明我们的筹码还不足以让被征迁人妥协或者我们的心理预期确实偏高。我们要做的就是继续走法律途径找找更多的筹码或者审视一下是否是我们的预期太高,如果太高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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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自己能获得的补偿有一个心理预期
能获得多少补偿不是张口就来的,而是通过自己的初步估算来的。以房屋征收为例,弄清楚自己的房子值多少钱、装饰装修花了多少钱等问题十分有必要。这样我们了解自己能获得多少补偿时心里就有了一个底,不至于漫天要价,也不至于要个“白菜价”。
二、启动法律程序调查项目的违法点
启动法律程序调查项目的违法点十分必要,补偿谈判类似于商业谈判都必须有自己的筹码,否则就丧失了谈判的主动权或者不过是在浪费时间说话而已。启动法律程序调查项目,找到项目的违法点就相当于增加了谈判的筹码。找到的违法点越多,谈判的筹码也就越多,谈判中掌握的主动更多,提高补偿的可能性也就更高。
三、制定好谈判的策略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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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拆迁人实体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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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营权,商业性用房所有权人和承租人均拥有此权利,要求经营性损失补偿。对于这项的权利的法律规定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有明确规定,对于房屋的拆迁补偿中含有停产停业的经营损失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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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情权,相关法律明确规定,老百姓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有知情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三条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在《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批复结果知情权,在征收集体土地时,通常都需要经过或是省级人民政府的审批,在土地征收批复文件下达后的10日内,相关部门应当将批复结果进行公告,告知被征收人。
(2)听证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明确规定,在安置补偿方案制定过程中如果大多数被征收人对补偿方案有异议时,征收方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且要根据在听证会被征收人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方案。
从《土地管理法》以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可知,在征地方案报批之前、征地公告公示之后及安置补偿方案制定过程中被征收人均有听证权。
但是在实践过程中,老百姓就以上的两种权利经常被征收方给剥夺,尤其是听证权,老百姓对补偿方案有异议的,征收方通常都不召开听证会,即便老百姓要求组织听证,征收方也无动于衷,直接剥夺被征收人合法权利。
被征收人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正确的部门以书面的形式或是其他形式提出,被征收人要充分的使用征地拆迁中自己仅有的一点权利,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选择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其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拆迁补偿方式方面,通常有两种补偿方式,一种是货币补偿,另一种是产权置换。对于这两种补偿方式,被拆迁人是有权利选择适合自己的补偿方工的。
可在实践过程中,其评估机构通常情况下都是征收方私自指定的,其补偿方式方面也是征收方强行被拆迁人选择的。而对于这种违法行为带来的后果就是评估出来的补偿与实际有很大的出入,让被拆迁人直接遭受损失。
在征地拆迁中,被征收人一定要主动的去行使评估机构的选择权。如果在自己不知道的情况下,评估结果已经出来且非常的低的话,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也是享有异议的权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认为评估结果存在问题的有权利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在10内可以申请专家评审。
(4)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可以说是老百姓手上最后的权利。根据590号令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另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其次,在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过程中,如果出现影响被拆迁人实际权益的行政行为比如责令交出土地决定、限期拆除通知等,被拆迁人是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
被征迁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时间不能超过法定期限,复议是60日,而诉讼是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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