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里拆迁,农民能要求按照城里房的价格给补偿吗

最新修订 |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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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明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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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房拆迁时,房子的补偿单价赶不上城里商品房的房价,并不意味着补偿标准一定不合理,被拆迁人朋友要结合具体情况,计算各项补偿项目加在一起的总的补偿,来判断补偿标准是不是合理合法。
村里拆迁,农民能要求按照城里房的价格给补偿吗

老王家所在的村紧挨着城市最外环,所以他盘算着拆迁之后直接在城里买套房子,全家搬到市里去,这样孩子上学也方便。可是问了问城里的房价,再和拆迁补偿价对比了一下,老王无语凝噎了:城里房价比拆迁方给出的补偿单价高出许多、许多、许多。

老王不禁开始想:城里的房子拆迁了都能换套面积差不多的新房,自己这么大的地界儿都换不出一套面积比自己的房子小很多的商品房,是不是自己遇到的拆迁补偿标准不太合理?村子离市离这么近,自己能不能比照城里的房子的拆迁补偿标准要补偿?

相信还有很多农民朋友也有和老王一样的疑惑。京尚拆迁律师今天就来为大家解答这个问题。

宅基地房拆迁补偿和城里房价不对等,并不代表补偿一定不合理

都说“价值决定价格”,一直以来,村子里的宅基地房屋通常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本身就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市场价”,再加上交易受限,所以通常在大家眼里就会留下一种“没有城里房值钱”的印象。

根据各地现行的相关拆迁管理规定,对宅基地上房屋进行补偿时,参考的主要是村房的“重置成新价”和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村房重置成新的价格通常和城里的商品房售价也是划不上等号的。

另外,和城里的土地所有权都归国家不同的是,宅基地的所有权是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在宅基地房拆迁时,除了房屋拆迁补偿之外,拆迁方还要对被征收宅基地的所有权进行补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部分征地补偿中的大部分也应当发放到被拆迁农户的手里。

所以说,村房拆迁时,房子的补偿单价赶不上城里商品房的房价,并不意味着补偿标准一定不合理,被拆迁人朋友要结合具体情况,计算各项补偿项目加在一起的总的补偿,来判断补偿标准是不是合理合法。

村房和城里房的拆迁补偿标准有时是“一样”的,农民朋友别错过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也就是说,如果有农民朋友所在的村子已经经过了一次土地征收,土地性质已经转为国有,那再对地上的房子进行征收拆迁时,农民朋友就可以主张按照城市房屋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另外,对一些距离城市繁华地段很近的城中村房屋进行拆迁时,要充分考虑到土地房屋的区位价值,充分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被拆迁人原有居住生活水平不降低。

当然,就像咱们上文所说的,这并不代表着所有的村房都能直接按照城里房屋的补偿标准要补偿。实践中农民朋友还是要结合具体情况来确定拆迁补偿标准是不是合理。

总的来说,如果要所有村房直接按照城里商品房的拆迁补偿标准,或者商品房售价进行补偿,从现在来说还不太现实。但是随着新《土地管理法》的实施,农村土地将在很大程度上被盘活,村里的地也会越来越“值钱”,村房拆迁补偿标准也会顺势提高。到时就算不参考城里房价,拆迁方在补偿时也要充分考虑到村房和集体土地的价值,合理提高补偿标准,给被拆迁农民一个满意的补偿。

如果有农民朋友认为自己遇到的拆迁项目给出的补偿标准不合理,可以多多关注征收项目本身的合法性,以及补偿安置方案的合法性问题,也可以结合具体情况联系拆迁律师,请专业的人帮助自己确定补偿标准是否合理,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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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工伤保险基金报销剩余的医疗费用,按所在省市规定,分别情形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和医疗机构承担。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那么,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费用有谁支付,从各地规定看,区别不同情形,由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医疗机构、工伤职工分别承担。
一、吉林省
《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职工治疗工伤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各承担50。”
二、其他省市
其他省市并未统一的规定,但从一些省市的规定和司法实践,按以下办法办理:
(一)抢救必须的费用,报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或者由工伤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各付50;
(二)非抢救必须医疗机构使用超三个目录费用,应当事先征得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同意,随同意谁承担;未征得同意的,由医疗机构承担。
《吉林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受到事故伤害至被认定为工伤前发生的救治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垫付。工伤认定后,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药品目录和工伤住院服务标准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职工治疗工伤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各承担50。
无锡市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意见》
锡政发2005356号
九、工伤保险待遇。
(一) 职工发生工伤应按规定进行救治,并在3日内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需转外地医疗机构救治的,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提出意见并报统筹地区工伤经办机构同意。如情况紧急,可先救治,后办理转诊手续。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超出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范围的,属于抢救生命危急工伤职工所必需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各支付50。
厦门市领导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工伤保险医疗管理服务暂行办法》
厦劳社〔2005〕36号
第十一条 工伤职工因伤情治疗需要,确需使用人工器官、进口体内放置材料等目录外特殊诊疗项目的,由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提出,经工伤职工申请,用人单位同意,报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使用,其费用实行单项费用审核管理,费用核销办法按医疗费用审核结算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伤情治疗需要,使用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外的诊疗项目、药品及其费用金额,协议医疗机构应当告知用人单位,经用人单位同意后其费用由用人单位以现金垫付,再由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相关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销。
用人单位应当积极参与工伤医疗费用的控制和管理。经用人单位同意后使用人工器官、体内放置材料等特殊诊疗项目及药品的医疗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予核销的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
治疗非工伤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蚌埠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蚌埠市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蚌劳社〔2009〕98号
二、工伤保险就医管理
(五)工伤职工、用人单位要求使用超出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住院服务标准范围外发生的费用,由其签字确认,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向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收取;定点医疗机构未经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同意使用超出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住院服务标准范围外发生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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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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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劳动者工伤医疗费超出社保基金报销目录范围的费用,如何承担?
答: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劳动者工伤医疗费超出社保基金报销目录范围的费用原则上不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但超出目录范围的费用经用人单位同意或者认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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