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里能够以“自愿交回承包地”的方式征地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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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明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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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交回承包地不是国家征地,不具有强制性,所以说,如果农民朋友们对村里要求“自愿交地”的要求并不赞同的话,是有权拒绝签字交地的。
村里能够以“自愿交回承包地”的方式征地吗

一、村里能以“自愿交回承包地”的方式征地吗?

有农民朋友反映,自己村里最近在收地,但是并没有看到律师讲解的征地公告、安置方案公告等,也没有土地征收的通知,而是村委会的人挨家挨户地找农户签“自愿交回承包地承诺书”。

“自愿交回承包地”能取代征地手续吗?被“自愿交回”的土地的性质会发生改变吗?爱土拆迁律师今天就来带大家了解这个问题。

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做法合不合法,自愿是关键!

很多农民朋友可能会觉得疑惑,村里实行的这个“自愿交地”的模式究竟是不是合法的?如果自己不想交地,能不能拒绝签字?

咱们先来看看法条是怎么规定的。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看过法条之后,爱土拆迁律师来给大家做个简单解释。根据法律规定,咱们在承包期内确实不便于耕种的,可以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村里,依法自愿交回承包地,但是一旦咱们真的自愿交回承包地了,在承包期内就不能再要求承包土地了。

也就是说,于法确实可以自愿交回承包地。但是其中很重要的一点是,农民朋友的交回承包地的行为必须是自愿的,且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前半年以上书面通知。

自愿交回承包地不是国家征地,不具有强制性,所以说,如果农民朋友们对村里要求“自愿交地”的要求并不赞同的话,是有权拒绝签字交地的。

二、承包地被“自愿交回”了,咱们还能要回自己的承包地吗?

这时候有农民朋友们可能会问了:说不自愿就可以拒绝的都是纸上谈兵,村里真的来人到你家盯着你签字了,你敢反抗吗?

前文咱们也提到了,自愿交回承包地的,承包期间不能再要求承包土地,所以对依靠土地吃饭的农民朋友们来说,承包地关乎生计,至关重要。当咱们交回土地并非自愿时,农民朋友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呢?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明确规定,承包方交回承包地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程序的,不得认定其为自愿交回。村里要求农民直接签字、交地,显然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要提前半年以上书面通知发包方的程序要求。

其次,如果村委会以自愿交回承包地的方式侵犯农民朋友的土地权利,对农民朋友进行胁迫的,即使签订了“承诺书”,也并非农民个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咱们是可以依法主张撤销该《承诺书》的。

最后,尽管法律规定,土地承包人在承包期间自愿交回承包地的,承包期间不能再要求承包土地。但是当这种交回承包地的行为不符合法律程序要求时,或者农民朋友们并非真实自愿交回承包地时,就不能因此剥夺咱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利。

三、以收回承包地的形式征地,这种做法合法吗?

爱土拆迁律师此前曾经向大家强调过,村委会依法无权自行组织实施土地征收。那么村委会如果以收回承包地,或者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形式回收了土地的,能等同于征地吗?当然不能!

即使村委会依法收回了承包地,土地的性质也没有发生改变,仍是集体所有的耕地,不能随便买卖,也不能作为建设用地使用。

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如果村委会是违法收回咱们的承包地的,不管是否已经转包给其他人的,咱们都有权依法要求村委会返还咱们的承包地。

在咱们农村的实际生活中,“征地”的发生往往有各种各样的名头,一不小心咱们就会陷入赔了土地又折补偿款的陷阱。如果遇到并非出于咱们主动、自愿而必须交出土地的情况时,咱们一定要弄清楚,这个行为究竟是不是合法的,咱们能不能得到充分的、公平合理的补偿,又或者能不能拒绝。

如果有农民朋友遇到自己不愿意又不容拒绝的情况时,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看看是不是有人在侵犯咱们的合法权益,学会依法保护和行使咱们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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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村里以“自愿交回承包地”的方式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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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包含哪些方式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征地补偿支付有哪些方式呢 征地补偿款应当是直接发给被征地农民和农民集体。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有条件的地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相关费用中应当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可以根据征地补偿方案,由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具体名单,通过发放记名银行卡或者存折的方式直接发放给农民。 计算方法 国家建设依法征用集体土地时付给被征地者补偿所丧失的土地权利的费用。其计算方法是: ①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具体规定。属于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可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6倍计算,征用无收益的耕地不予补偿。征用柴山、滩涂、水塘、苇塘、经济林地、草场、牧场等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补偿标准为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 ②征用人工鱼塘、养殖场、宅基地、果园及其它多年生经济作物的土地,按邻近耕地补偿标准计算。 ③被征用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④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参照建筑造价折多少,补偿多少。 ⑤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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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方式包括什么呢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征地补偿方式有哪些呢
1、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作为主要方式。其原因:
一是货币补偿操作简单,且一次性了断,不会产生延长过渡期限、被拆迁人或使用人不能及时回迁等后续问题;
二是货币补偿更方便被拆迁人选择住房,不受地点等方面的限制;
三是避免因安置用房质量不好而使拆迁双方产生矛盾;
四是更好地体现新《条例》的立法思想,即有条件实行货币补偿的,尽可能实行货币补偿。
《条例》规定了拆迁货币补偿标准确定的基本原则——等价有偿,采取的办法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的办法确定。对于货币补偿的具体办法各地有所不同,许多地方对此出台了法规或规章予以规范。
2、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用自己建造或购买的产权房屋与被拆迁房屋进行调换产权,并按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和调换房屋的市场价进行结算调换差价的行为。也就是说以易地或原地再建的房屋,和被拆除房屋进行产权交换,被拆迁人失去了被拆迁房屋的产权,调换之后拥有调换房屋的产权。
产权调换是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方式之
一,其特点是以实物形态来体现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补偿。无论是居住房屋还是非居住房屋均可采用产权调换的方法,但排除了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
差价结算以等价交换的原则进行,实质上是结算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与调换房屋市场价的差价,多退少补。相当于先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按其房屋的评估价进行补偿,再由被拆迁人按市场价购买拆迁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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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的特征包括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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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格式条款是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的,拟定合同条款时未与对方协商。
这是格式条款最主要的特征――单方制定及不可协商性,是指格式条款的使用者预先将自己的意志表示于文字,与之缔结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并不参与合同条款的制定,也没有进行协商的余地,而只能对之表示全部接受或全部不接受。也就是说,合同不是在双方当事人反复协商的基础上形成的,在签订合同时不允许对方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讨价还价,如果不接受,合同就不成立。比如我们日常生活中的买飞机票、保险等合同关系,这类合同关系的特点是合同条款是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制定且对方对此没有进行协商的余地。如买飞机票时,航空运输合同的内容不是双方讨价还价决定的,而是航空公司预先制定的,印在飞机票的背面;又如家庭财产保险,保险条款内容也是保险公司预先制定的。在这类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另一方当事人只有就合同条款全部接受时合同才成立,如果不接受,就不能乘飞机或买保险。而且,当事人只接受其中一部分条款而不接受另一部分条款时,合同也不成立。
值得注意的是,该条中规定的“未与对方协商”是指没有协商的余地或者条款的制定人明确提出其制作的条款不能协商。其不包括下面两种情况:一是某些有可能与对方协商确定但条款的制定人没有与对方协商,且相对人也没有要求就这些条款进行协商。二是当事人一方能够与对方协商而不与对方协商或放弃协商的权利。
2、适用对象具有广泛性和持久性,可以重复使用。
适用对象的广泛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指当事人一方将其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适用于与其交易的所有同类交易对象,即只要这些对象与其交易,都以该格式条款作为基础。其中,要约人是制定合同条款的特定人,而受要约人是欲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不特定人。适用对象的广泛性的另一方面是在现代社会中,格式条款适用的范围也日益广泛,比如,在公共交通、供水、供气、供电、邮电、保险等行业中,均广泛适用格式条款。适用对象的持久性,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多次使用该格式条款,而不是为某一次或几次特定的交易而专门拟定的条款;同时,该条款也涉及到某一特定时期所将要订立的所有同类合同。
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如何理解我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中的“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进一步讲,“重复使用”是否为格式条款的本质特征?是否没有重复使用就不能确定为是格式条款?虽然格式条款大多是为了重复使用而不是为一次性的使用而制定的,因为许多交易活动是重复进行的,但是,不能以还没有“重复使用”来否定某些条款不是格式条款,而只要有“为重复使用”的目的而制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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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的广泛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指当事人一方将其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适用于与其交易的所有同类交易对象,即只要这些对象与其交易,都以该格式条款作为基础。其中,要约人是制定合同条款的特定人,而受要约人是欲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不特定人。适用对象的广泛性的另一方面是在现代社会中,格式条款适用的范围也日益广泛,比如,在公共交通、供水、供气、供电、邮电、保险等行业中,均广泛适用格式条款。适用对象的持久性,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多次使用该格式条款,而不是为某一次或几次特定的交易而专门拟定的条款;同时,该条款也涉及到某一特定时期所将要订立的所有同类合同。
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如何理解我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中的“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进一步讲,“重复使用”是否为格式条款的本质特征?是否没有重复使用就不能确定为是格式条款?虽然格式条款大多是为了重复使用而不是为一次性的使用而制定的,因为许多交易活动是重复进行的,但是,不能以还没有“重复使用”来否定某些条款不是格式条款,而只要有“为重复使用”的目的而制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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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征地补偿维权方式包括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征地补偿维权方式有哪些
一、申请裁决的范围申请裁决可以对年产值补偿标准、倍数补偿标准、附着物补偿标准三项申请裁决,只要对其中一项有争议的则构成补偿标准争议纠纷。
二、申请裁决程序
第一步:向市、县人民政府递交协调申请:申请中应该说明认为补偿太低的事实依据。
第二步:向批准征收该土地的政府递交裁决申请:协调不成或自申请协调之日起60日内不予协调的,向批准征收该土地的政府(或省级政府)申请裁决。
第三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裁决机关作出的裁决不服,应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经过复议后再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在15日之内向人民。但裁决除外。
三、申请人的主体资格 申请人应是征地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即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具体的说包括:村委会、村民小组、土地承包人、土地租赁人。
四、协调和裁决的主管机关 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是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的职责,涉及政府办公厅、法制机构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三个单位,具体协调、裁决的办事机构有的省是国土资源部门,也有的省是政府法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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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裁决程序
第一步:向市、县人民政府递交协调申请:申请中应该说明认为补偿太低的事实依据。
第二步:向批准征收该土地的政府递交裁决申请:协调不成或自申请协调之日起60日内不予协调的,向批准征收该土地的政府(或省级政府)申请裁决。
第三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裁决机关作出的裁决不服,应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经过复议后再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在15日之内向人民。但裁决除外。
三、申请人的主体资格 申请人应是征地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即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具体的说包括:村委会、村民小组、土地承包人、土地租赁人。
四、协调和裁决的主管机关 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是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的职责,涉及政府办公厅、法制机构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三个单位,具体协调、裁决的办事机构有的省是国土资源部门,也有的省是政府法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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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支付包含什么方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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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征用人工鱼塘、养殖场、宅基地、果园及其它多年生经济作物的土地,按邻近耕地补偿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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