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招征收骗术,被征收人要引起注意了

最新修订 | 2024-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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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文件称有文件,骗取你的信任。2、征收方找来评估机构,并出具价格较低的评估报告,说这就是最终补偿。3、说没手续证件的房子都是违建,早签字还有部分补偿,晚签字没有补偿。4、安置房明明还没落实,却谎称很快就可回迁,骗你早点签字等。
8招征收骗术,被征收人要引起注意了

有利益纠葛,就可能就存在骗局。特别是在征地拆迁领域,因涉及少则几百万多则几个亿的补偿款,其中的套路、陷阱、骗局不计其数,这就需要被征收人提高警惕,打起精神全力应对一套接一套的连环套路。实际征收中,会常常出现这8种征收骗术,如果被征收人不懂其中的门道,不能识破这些骗局,可就亏大了。

骗局一、没文件称有文件,骗取你的信任

生活中,征收国有土地房屋(城市房屋)和集体土地房屋(农村房屋)虽然都是房屋,但因土地性质的差异,造成这两者的征收有很大的不同。实际上,国有土地上房屋需要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而征收集体土地需取得省政府或国务院的征地批复。而相关文件,应在征收时主动公示给被征收人。

但在实践中,有些地方并没有主动公开这些文件,甚至有些地方根本没有相关批准文件就开始征收。若没有相关批文,就是违法拆迁,“无公告,不征收”。若征收工作人员只谈政策,不拿文件,这样的征收是有问题的,被征收人可以拒绝。

骗局二、征收方找来评估机构,并出具价格较低的评估报告,说这就是最终补偿

评估报告是决定被征收人公平补偿的依据,但由于作出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易在征收中被征收方影响,导致出现很多不公平补偿的评估报告,这一点被征收人要警惕。

根据国务院590号令,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若被征收人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因此,这个报告中的数额并非被征收人最终补偿,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的10日内,申请复核评估。另外,被征收人还可以在整个征收中,通过谈判来提高补偿。

骗局三、说没手续证件的房子都是违建,早签字还有部分补偿,晚签字没有补偿

没证就是违建?不一定!由于种种原因,我国有很多房子没有证件,这种现象在农村特别多:比如一些农民朋友的祖居,或者因行政管理等原因导致证件不齐等等。由于受农村发展程度及行政管理实际情况的影响,我国农村房屋普遍存在未办理相关手续证件的情况,因此,征收方不能以没手续证件的房子都是违建为由,不予补偿或只有少量补偿。

根据法律规定,认定违建的主体并非征收方,并且违建需要经过调查认定后,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另外,就算被征收人的房屋真的是违建,也有复议诉讼的权利,可以为提高补偿争取谈判时间。被征收人不要被征收方的一句违建吓到了。

骗局四、安置房明明还没落实,却谎称很快就可回迁,骗你早点签字

为了让被征收人早点签字,有些征收方会谎称安置房已经落实,早签能早选房。但实际上,安置房开工信息和相关规划文件并没有落实,且交房日期都没有写进协议中,无法保障被征收人何时能入住。如果被征收人轻信了这些话,在协议上签了字,后期由此引发的安置纠纷处理难度较大。

因此,签约前被征收人要了解清楚安置房的具体情况,并将安置房的地点、面积和交付日期等信息写进协议中,以免出现久久不能回迁的情况。

骗局五、称签字后拆迁款随时可以支付,但这些却不写进协议里

同上面一点一样,说的好听,却不写进协议里,无证据留存。曾有一位被征收人就是轻信了对方工作人员的话,没有将补偿的支付期限写进协议中,拆迁后向征收方索要补偿5年之久。虽然最终通过法院他得到了补偿和利息,但这些并不能弥补5年间因错失买房带来的损失。

所以被征收人要将补偿金额、补偿方式、支付时间、违约责任等写进协议中。如果协议签订后,对方迟迟没有履行,被征收人可以依据协议将对方起诉至法院,强制对方履行约定。

骗局六、称文件规定只能给这么多补偿,改变不了

这是征收时征收办工作人员常挂在嘴边的话。谈文件、说政策,就可以罔顾事实,一刀切死补偿标准,不考虑征收房屋实际价值了?实际上,要实施征地拆迁就必须遵守“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也规定,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要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如果征收方没有就被征收人的合法要求进行考虑,而是以政策、文件为由推脱,简单确定补偿数额,这是和征地拆迁的政策精神相违背的。

骗局七、称不签字就是不配合工作,房子随时可以强制拆除

为了让被征收人签字,一些征收工作人员会恐吓被征收人“不签字就强拆”。然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取消了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迁的规定,并且被征收人对补偿协议有异议就有不签字的权利。通过法律武器维权,这样做并非是不配合工作,而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

骗局八、称征收具有强制性,除了签字服从,没有其他路可走

公共利益需要的合法征收,政府是有强制性的,但被征收人也有对补偿安置的发言权,有复议诉讼的权利。一味强调政府的公权力,只是征收工作人员想击溃被征收人心理防线的手段,通过扩大被征收人心中的不安,让被征收人放弃维权。如果被征收人因此放弃了维权,得利的是那些违法征收者。

文章最后,爱土拆迁律师想提示大家,实际征收中的骗局可能不止于此,这就需要被征收人具备识别更多征收骗局的本事。多看相关文章,多了解征收法律法规,都是可以的,当然最保险的方式是及时咨询律师。总的来说,想获取公平、合理的补偿就要相信法律,依靠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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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是多少?
[律师回复] 现将《葫芦岛市征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予以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征地工作的管理,依法保障土地征用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因建设需要征用土地补偿安置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是土地征用补偿安置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原则: (一)维护国家利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三)被征地农民在补偿安置过渡期应得到补偿; (四)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按社会平均生产力水平确定,而对由于技术等个别因素带来的收益则不计算在内。 第五条 土地原用途主要地类的确定。 (一)旱地是指无灌溉设施,主要靠天然降水生长作物的耕地。 (二)水田是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于种植水稻等水生作物的耕地。包括水旱轮作地。 (三)菜地是指以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塑料大棚用地。菜地包括: 1、土地利用现状图与现用途均为菜地的; 2、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是菜地,现用途为非菜地,其现用途不满3年的(超过3年的,按现用途确定地类); 3、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是非菜地,而现用途种菜已满3年的。 (四)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五)园地是指种植以采集根、茎、叶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覆盖度大于50%,或每亩株数大于合理株数70%的土地,包括果树苗圃等用地。 第六条 下列情况视为耕地: (一)坡度低于25度,开垦之后连续使用3年(含3年)以上的土地; (二)原是耕地,后改作果园、葡萄园、花卉园以及培育和种植果苗、其它苗木花卉等少于5年的土地; (三)以种植水稻为主、养鱼蟹为辅的稻鱼(蟹)混合种养水田。 第七条 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一)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二)征用耕地的,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按人均耕地情况和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确定安置补助费:l亩(含1亩)以上补助8至11倍;0.5亩(含0.5亩)至1亩,补助11至13倍;0.3亩(含O.3亩)至0.5亩,补助13至15倍;0.3亩以下,补助15至20倍,需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依照上述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第八条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一)征用林地、草地、苇塘、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等衣用地,按照邻近一般旱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补偿。(二)征用乡(镇)、村公共设施或者公益事业、乡镇企业和农村村民住宅占用的集体所有土地,按照邻近一般旱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至7倍补偿。(三)征用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及其他未利用地,按照邻近一般旱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5倍实行一次性补偿。 (四)征用集体打谷场、晒场等生产用地,按照原土地类别的补偿标准补偿。征用林地、草地、苇塘、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以及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一般为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但是,被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果园中果树的补偿执行附表七标准的,不再付给安置补助费。 第九条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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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招商引资征用承包土地补偿办法是什么
[律师回复] 现将《葫芦岛市征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予以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征地工作的管理,依法保障土地征用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因建设需要征用土地补偿安置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是土地征用补偿安置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原则: (一)维护国家利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三)被征地农民在补偿安置过渡期应得到补偿; (四)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按社会平均生产力水平确定,而对由于技术等个别因素带来的收益则不计算在内。 第五条 土地原用途主要地类的确定。 (一)旱地是指无灌溉设施,主要靠天然降水生长作物的耕地。 (二)水田是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于种植水稻等水生作物的耕地。包括水旱轮作地。 (三)菜地是指以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塑料大棚用地。菜地包括: 1、土地利用现状图与现用途均为菜地的; 2、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是菜地,现用途为非菜地,其现用途不满3年的(超过3年的,按现用途确定地类); 3、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是非菜地,而现用途种菜已满3年的。 (四)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五)园地是指种植以采集根、茎、叶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覆盖度大于50%,或每亩株数大于合理株数70%的土地,包括果树苗圃等用地。 第六条 下列情况视为耕地: (一)坡度低于25度,开垦之后连续使用3年(含3年)以上的土地; (二)原是耕地,后改作果园、葡萄园、花卉园以及培育和种植果苗、其它苗木花卉等少于5年的土地; (三)以种植水稻为主、养鱼蟹为辅的稻鱼(蟹)混合种养水田。 第七条 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一)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二)征用耕地的,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按人均耕地情况和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确定安置补助费:l亩(含1亩)以上补助8至11倍;0.5亩(含0.5亩)至1亩,补助11至13倍;0.3亩(含O.3亩)至0.5亩,补助13至15倍;0.3亩以下,补助15至20倍,需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依照上述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第八条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一)征用林地、草地、苇塘、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等衣用地,按照邻近一般旱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补偿。(二)征用乡(镇)、村公共设施或者公益事业、乡镇企业和农村村民住宅占用的集体所有土地,按照邻近一般旱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至7倍补偿。(三)征用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及其他未利用地,按照邻近一般旱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5倍实行一次性补偿。 (四)征用集体打谷场、晒场等生产用地,按照原土地类别的补偿标准补偿。征用林地、草地、苇塘、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以及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一般为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但是,被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果园中果树的补偿执行附表七标准的,不再付给安置补助费。 第九条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
怎样招商引资
[律师回复] (一)明确招商引资的方向和重点。按照抓住龙头、抓准产业的要求,突出大项目和产业链招商,努力实现龙头项目、配套项目、关联项目和填补空白项目的新突破。
1、要加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招商力度。着力引进代表国际先进水平、对产业升级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外资大项目,在引进大项目、好项目上下功夫、求突破。
2、要加大针对台港澳侨和新加坡的招商工作力度。结合港澳台产业的新趋势,加强产业对接和项目承接,着力吸引台湾百大企业、大型侨资企业和台港澳金融、旅游、物流、广告、设计、会展等现代服务业大企业。
3、要大力引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功能性机构。
4、要创新招商引资方式,要以大项目,好项目为切入点,围绕产业集聚开展各种形式的小分队招商、上门招商、产业链招商和专题项目对接招商,不求热闹,但求实效。明确本地区缺什么,招什么;到哪招,找谁招,如何招;真正做到招得进来,落得了户。
5、要加强“零地”招商。利用存量带动增量,强化对外资大企业的跟踪服务,推动其增资扩股。
(二)加大招商引资的政策扶持力度。
1、要用好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配套实施省市最新出台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奖励扶持政策。
2、要形成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的导向,坚持引资与引智引技并举,更加注重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管理、人才和研发机构,加快实现利用外资从数量型增长到质量型提升。
3、要加大招商引资奖励力度,建立健全招商引资激励机制和考评方法,健全项目跟踪服务工作考核奖惩制度。
(三)加强利用外资工作的组织领导。
1、要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既感动和说服投资者,又促进政府作风改变,树立良好的对外形象。
2、要加强招商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专业培训和人才引进工作,抓好世贸规则和国际惯例的研究与掌握,努力形成和壮大投资促进工作的骨干队伍,提高驾驭涉外经济工作能力和主动性,增强在扩大对外开放中的竞争软实力。
3、要优化政府服务,各有关部门要开辟外资项目“绿色通道”,努力使环境成为名副其实的对外开放的第一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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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在招商引资时,征用土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现将《葫芦岛市征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予以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征地工作的管理,依法保障土地征用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因建设需要征用土地补偿安置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是土地征用补偿安置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原则: (一)维护国家利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三)被征地农民在补偿安置过渡期应得到补偿; (四)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按社会平均生产力水平确定,而对由于技术等个别因素带来的收益则不计算在内。 第五条 土地原用途主要地类的确定。 (一)旱地是指无灌溉设施,主要靠天然降水生长作物的耕地。 (二)水田是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于种植水稻等水生作物的耕地。包括水旱轮作地。 (三)菜地是指以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塑料大棚用地。菜地包括: 1、土地利用现状图与现用途均为菜地的; 2、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是菜地,现用途为非菜地,其现用途不满3年的(超过3年的,按现用途确定地类); 3、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是非菜地,而现用途种菜已满3年的。 (四)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五)园地是指种植以采集根、茎、叶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覆盖度大于50%,或每亩株数大于合理株数70%的土地,包括果树苗圃等用地。 第六条 下列情况视为耕地: (一)坡度低于25度,开垦之后连续使用3年(含3年)以上的土地; (二)原是耕地,后改作果园、葡萄园、花卉园以及培育和种植果苗、其它苗木花卉等少于5年的土地; (三)以种植水稻为主、养鱼蟹为辅的稻鱼(蟹)混合种养水田。 第七条 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一)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二)征用耕地的,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按人均耕地情况和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确定安置补助费:l亩(含1亩)以上补助8至11倍;0.5亩(含0.5亩)至1亩,补助11至13倍;0.3亩(含O.3亩)至0.5亩,补助13至15倍;0.3亩以下,补助15至20倍,需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依照上述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第八条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一)征用林地、草地、苇塘、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等衣用地,按照邻近一般旱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补偿。(二)征用乡(镇)、村公共设施或者公益事业、乡镇企业和农村村民住宅占用的集体所有土地,按照邻近一般旱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至7倍补偿。(三)征用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及其他未利用地,按照邻近一般旱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5倍实行一次性补偿。 (四)征用集体打谷场、晒场等生产用地,按照原土地类别的补偿标准补偿。征用林地、草地、苇塘、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以及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一般为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但是,被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果园中果树的补偿执行附表七标准的,不再付给安置补助费。 第九条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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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被征收人引起注意的8个征收骗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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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农村搞招商引资,征用承包土地补偿办法网是多少!~~怎么样的补偿
[律师回复] 现将《葫芦岛市征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予以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征地工作的管理,依法保障土地征用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因建设需要征用土地补偿安置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是土地征用补偿安置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原则:
(一)维护国家利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三)被征地农民在补偿安置过渡期应得到补偿;
(四)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按社会平均生产力水平确定,而对由于技术等个别因素带来的收益则不计算在内。
第五条 土地原用途主要地类的确定。
(一)旱地是指无灌溉设施,主要靠天然降水生长作物的耕地。
(二)水田是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于种植水稻等水生作物的耕地。包括水旱轮作地。
(三)菜地是指以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塑料大棚用地。菜地包括:
1、土地利用现状图与现用途均为菜地的;
2、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是菜地,现用途为非菜地,其现用途不满3年的(超过3年的,按现用途确定地类);
3、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是非菜地,而现用途种菜已满3年的。
(四)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五)园地是指种植以采集根、茎、叶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覆盖度大于50%,或每亩株数大于合理株数70%的土地,包括果树苗圃等用地。
第六条 下列情况视为耕地:
(一)坡度低于25度,开垦之后连续使用3年(含3年)以上的土地;
(二)原是耕地,后改作果园、葡萄园、花卉园以及培育和种植果苗、其它苗木花卉等少于5年的土地;
(三)以种植水稻为主、养鱼蟹为辅的稻鱼(蟹)混合种养水田。
第七条 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一)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二)征用耕地的,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按人均耕地情况和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确定安置补助费:l亩(含1亩)以上补助8至11倍;0.5亩(含0.5亩)至1亩,补助11至13倍;0.3亩(含O.3亩)至0.5亩,补助13至15倍;0.3亩以下,补助15至20倍,需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依照上述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第八条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一)征用林地、草地、苇塘、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等衣用地,按照邻近一般旱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补偿。(二)征用乡(镇)、村公共设施或者公益事业、乡镇企业和农村村民住宅占用的集体所有土地,按照邻近一般旱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至7倍补偿。(三)征用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及其他未利用地,按照邻近一般旱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5倍实行一次性补偿。
(四)征用集体打谷场、晒场等生产用地,按照原土地类别的补偿标准补偿。征用林地、草地、苇塘、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以及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一般为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但是,被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果园中果树的补偿执行附表七标准的,不再付给安置补助费。
第九条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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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因建设需要征用土地补偿安置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是土地征用补偿安置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原则:
(一)维护国家利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三)被征地农民在补偿安置过渡期应得到补偿;
(四)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按社会平均生产力水平确定,而对由于技术等个别因素带来的收益则不计算在内。
第五条 土地原用途主要地类的确定。
(一)旱地是指无灌溉设施,主要靠天然降水生长作物的耕地。
(二)水田是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于种植水稻等水生作物的耕地。包括水旱轮作地。
(三)菜地是指以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塑料大棚用地。菜地包括:
1、土地利用现状图与现用途均为菜地的;
2、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是菜地,现用途为非菜地,其现用途不满3年的(超过3年的,按现用途确定地类);
3、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是非菜地,而现用途种菜已满3年的。
(四)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五)园地是指种植以采集根、茎、叶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覆盖度大于50%,或每亩株数大于合理株数70%的土地,包括果树苗圃等用地。
第六条 下列情况视为耕地:
(一)坡度低于25度,开垦之后连续使用3年(含3年)以上的土地;
(二)原是耕地,后改作果园、葡萄园、花卉园以及培育和种植果苗、其它苗木花卉等少于5年的土地;
(三)以种植水稻为主、养鱼蟹为辅的稻鱼(蟹)混合种养水田。
第七条 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一)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二)征用耕地的,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按人均耕地情况和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确定安置补助费:l亩(含1亩)以上补助8至11倍;0.5亩(含0.5亩)至1亩,补助11至13倍;0.3亩(含O.3亩)至0.5亩,补助13至15倍;0.3亩以下,补助15至20倍,需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依照上述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第八条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一)征用林地、草地、苇塘、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等衣用地,按照邻近一般旱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补偿。(二)征用乡(镇)、村公共设施或者公益事业、乡镇企业和农村村民住宅占用的集体所有土地,按照邻近一般旱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至7倍补偿。(三)征用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及其他未利用地,按照邻近一般旱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5倍实行一次性补偿。
(四)征用集体打谷场、晒场等生产用地,按照原土地类别的补偿标准补偿。征用林地、草地、苇塘、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以及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一般为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但是,被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果园中果树的补偿执行附表七标准的,不再付给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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