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签完劳动合同毁约辞职是合理的行为吗?

最新修订 |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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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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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刚签完劳动合同毁约辞职是不合理的行为。我国法律中对于签署完毕的劳动合同有着明确的规定是需要严格的按照合同中的内容去执行的,如果员工单方面毁约的视为违约行为,显然是不合理的。
刚签完劳动合同毁约辞职是合理的行为吗?

一、刚签完劳动合同毁约辞职是合理的行为吗?

刚签完劳动合同毁约辞职是不合理的行为。劳动合同违约,是指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故意或过失违反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行为。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行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劳动合同违约的责任形式,即劳动合同的违约者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二、劳动合同违约的处罚是什么?

1、用人单位只能在两种情形下约定违约金,即: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与劳动者签订服务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劳动者违反协议规定的;除这两种情形以外,不得约定违约金;

2、社保关系在劳动合同解除后十五日内,用人单位需要配合劳动者转移,否则劳动者可以到劳动仲裁大队投诉,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

3、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4、用人单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5、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合同违约金的上限规定是什么?

1、如果合同中只对违约金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约定违约金的比例或数额,并且有关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违约金比例或者金额的,则可按我国相关的法律中关于承担违约金责任的一般原则执行。

2、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

3、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我国的法律中明确的规定了签署完的劳动合同必须要按照相关的规定严格的执行,如果其中一方出现了毁约的行为的,视为构成了违约情况,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明确的分析并对依法追究违约方的侵权责任,对于造成的损失也可以要求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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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二、劳动者可以通过快递或挂号信邮寄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说的辞职信、辞职报告),这样便于保留证据。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或不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劳动者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三、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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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
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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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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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二、劳动者可以通过快递或挂号信邮寄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说的辞职信、辞职报告),这样便于保留证据。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或不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劳动者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三、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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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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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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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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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内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此类合同至始无效,区分成立与生效已无意义。对此类合同,如一个关于违禁品交易的合同,由于该合同的履行会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同时相关法律也明文禁止,应属于至始无效的合同。对此,该合同从一开始对当事人各方就不应有约束力,不同该得到履行。在这种情况下,再划分合同“先成立、后生效”已经没有任何法律意义了,相关当事人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应受相关法律的制裁。
二、合同成立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对于这种情况,《合同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或者申请登记等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申请批准或者未申请登记的,属于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人民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对人的请求,判决相对人自己办理有关手续;对方当事人对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给相对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此可见,最高人民对这类合同的态度是违反合同义务一方在合同生效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不是违约责任。
三、附条件生效的合同要看条件最终是否成就而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付条件。所谓“条件”,是不确定的一种情况,正因为不确定,才约定将其作为合同生效所附条件。基于诚实信用的民事活动基本原则,当事人之间订立了附生效条件合同后,在约定的条件是否成就确定之前,各方应信守承诺不得单方毁约。如果一方毁约,那要根据其后所附条件是否成就来确定毁约方责任。如果其后所附条件未成就,合同未生效,那由于毁约方违反的是诚实信用的民事活动原则,应该承担缔约过失的责任。如果其后所附条件成就了,合同生效,那毁约方应按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四、违反附期限生效的合同要承担违约责任。对于此类合同,由于期限肯定是要到来的,即合同肯定要生效的(违法的除外),当事人之所以附期限,其本意是将双方履约时间推后。由此,一方在期限到来之前违反合同,其后果与违反一个已经生效但未到履行期的合同没有两样,同属于“预期违约”。因此,依合同法规定对此应承担违约责任。
五、违反未生效实践性合同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根据《合同法》、《担保法》相关条款规定,自然人间借款合同、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以一方实际提供借款、移交质押物或交付权利凭证时生效。同时,根据合同法关于合同成立的规定,合同在诺成生效时成立。因此,上述两种合同会出现先成立、后生效的情况。那么,在合同生效前违反约定,该承担什么责任呢对此,笔者认为也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为宜。为什么呢就借款合同而言,合同成立后,借款方很可能已经做了相应的计划,如果合同因贷款方的原因不能生效,会给其造成一定损失;再说质押合同,在主合同订立后,如果质押合同不能生效,那质押权人造成的影响更大。因此,违反合同一方要承担一定责任。以上就是笔者对违反“已成立未生效合”同责任的一个分析。归纳起来责任由三种情况:一是因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相关当事人应受法律制裁,不承担合同责任;二是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三是承担违约责任。总之,对此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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